可能因爲我對驗證高郵王氏的訓詁、校勘成果興趣濃厚,近日有友朋向我推薦一篇相關的新文章——池明明先生《〈左傳〉“趙穿攻靈公於桃園”辨》(刊於《歷史語言學研究》第21期,下簡稱“池文”),其提要作:《左傳·宣公二年》“趙穿攻靈公於桃園”,王引之認爲“攻”字原作“殺”,并提出字形、字義、字音及書證四方面的證據。本文認爲,王引之的四個證據都有問題,《左傳》本作“攻”不誤。在一些先秦史書中,“攻”可以解讀出包含動作結果的“弑殺”義,這可以得到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的證明。乙丑,趙穿攻靈公於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大史書曰“趙盾弑其君”,以示於朝。宣子曰:“不然。”對曰:“子爲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左傳·宣公二年》
陸德明《經典釋文》:“趙穿攻,如字,本或作弑。”
王引之《經義述聞·春秋左傳中》“攻靈公”條認爲作“攻”爲譌字,本當作“煞”讀作“殺”。池文詳論王説之非,分爲“引言”、“金澤文庫本的問題”、“《釋文》‘攻’注‘如字’解”、“王引之的書證問題”、“‘攻’可解讀出‘弑殺’義”五部分,内容丰富,對王引之所用材料與方法的批評很見工夫,然而到了最後的結論階段卻明顯衰弱。池文稱“攻”字不誤,自有弑殺義,“可以得到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的證明”。實際上所謂傳世文獻就是所討論的《左傳》“趙穿攻靈公於桃園”及相應的《國語·晉語》“趙穿攻公於桃園”,真正稱得上證據的只有出土文獻文獻一例。對待孤例必須慎重,由孤例導出的結論只要此例有誤則立即土崩瓦解。池文所依據的恰恰是一個“有問題”的孤例。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帛書《春秋事語》記載的歷史事件基本上和《春秋》三傳、《國語》等書相同,有些內容還可以對讀……第十一章記述桓公弑隱公一事,末句作“公使人隱公□□𧉊”……《左傳·隱公十一年》説:“……羽父使賊弑公於寪氏。”……“公使人隱公□□𧉊”爲我們解讀“趙穿攻靈公於桃園”的“攻”提供了線索。首先,從文字來看,“”即“攻”字。同墓所出帛書《十六經·本伐》有“是故以一國天下”,郭店楚簡《成之聞之》有“不求諸其本而諸其末,弗得矣”。從文例上來看,“”與傳世文獻的“攻”用法完全一致。從字形上來看,“”字从戈,“攻”字从攴,戈和攴都與殺伐有關,作形旁時可以互換。其次,“公使人隱公□□𧉊”的“”可以從上下文解讀出“弑殺”義。《春秋事語》的體裁跟《國語》基本相同,都是在篇章開頭交代事件的起因,結尾交代人物的結局……結尾説:“公使人隱公□□𧉊。”説的就是《左傳》“羽父使賊弑公於寪氏”這件事。《國語·晉語》記宣公二年事……結尾説“趙穿攻公於桃園,逆公子黑臀而立之,蹇爲成公”,體裁正好與此相同。《國語》作“攻”非但不是跟王引之説的那樣是後人所改,反而可以跟出土文獻相印證。“攻/”都出現在交代結局的部分,結合上下文,我們無疑都可以解讀出“攻/”的對象已經被弑殺。據此,《左傳·宣公二年》本作“趙穿攻靈公”,應該是没有問題的。在先秦文獻中,“攻”可以解讀出“弑殺”義的用例只見於《左傳》《國語》和《春秋事語》等史書。結合具體的史實來看,趙穿所殺的晉靈公是昏君,由於趙氏在晉國的地位,趙穿弑君之後也没有受到什麽懲罰;魯桓公是國的正統君主,魯隱公被殺,也不是魯桓公直接造成的。面對以上的情況,史官在記事的時候只能用“攻”字委婉地傳達君主被弑殺的事實,這應該只是一種特殊的筆法,並不是“攻”字的慣常用法。此出土文獻“”字正對應《左傳·隱公十一年》“弑”字,結合《左傳·宣公二年》的“攻”“弑”異文,似乎“攻”有“弑”義、異文同義的結論已經順理成章。但這依據的是出土文獻孤例,若這一“”字不是“攻”呢?有一條文字學常識:古文“戈”“弋”常相亂,古文偏旁从戈从弋每互作。若此“”所从之“戈”其實是“弋”,其字非从戈工聲,而是从工弋聲的話,那就成了個“式”字。釋作“式”,讀爲“弑”,是不是一切問題都解決了?這個解法要成立須回答幾個問題。1、雖然从戈从弋互作是通例,但具體到漢代的“式”字,能从戈嗎?2、漢代“式”字能作“弑”用嗎?3、漢代若有作“弑”用之“式”,其中有从戈之例嗎?這些答案都是肯定的。東漢《鮮于璜碑·碑陰》:“子諱式,字子儀。”其“式”字从戈。馬王堆漢墓帛書《天文氣象雜占》第4列13:“臣將式(弑)其君。”弑君之“弑”寫作“式”。《春秋經·襄公二十五年》:“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弑其君光。”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崔子﹞欲弑公以説于晉……公踰牆,又射之,中股,反隊,遂弑之……大史書曰:‘崔杼弑其君。’”
《晏子春秋·内篇雜上》:“崔杼果弑莊公。”“崔杼既弑莊公而立景公,杼與慶封相之。”
《韓詩外傳》卷二:“崔杼弑莊公,合士大夫盟。”
《韓詩外傳》卷八:“齊崔杼弑莊公。”
《淮南子·説林》:“湯放其主而有榮名,崔杼弑其君而被大謗。”
《史記·周本紀》:“靈王二十四年,齊崔杼弑其君莊公。”
《史記·魯周公世家》:“二十五年,齊崔杼弑其君莊公,立其弟景公。”
《史記·燕召公世家》:“懿公元年,齊崔杼弑其君莊公。”
《史記·晉世家》:“十年,齊崔杼弑其君莊公。”
《新序·節士》:“齊崔杼者,齊之相也,弑莊公,止太史無書君弑及賊。太史不聽,遂書賊曰:‘崔杼弑其君。’”
崔杼“弑”莊公是公認的提法。這與趙穿弑靈公事件相似,兩國太史記錄措辭完全相同。
這個例子佐證了“攻”只是過程,不包含結果。
更幸運的是,出土文獻中出現了此事的相應記載。銀雀山漢墓竹簡《晏子》簡592:“崔杼果式(弑)壯(莊)公。”其中“式”字正从戈。與傳世文獻對讀,釋作“式”,讀爲“弑”,確鑿無疑。
至此,我們知道漢代記述弑君史事的文獻使用的“弑”這個詞可以用“式”字來記錄,而且可以用从戈的字形。這可以理解爲“義符化”,“式”字本以“弋”爲聲符,但當它用來記錄“弑”這個詞時,受殺伐之意影響,遂選擇从戈的寫法。回過頭看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公使人隱公□□𧉊”,與《左傳》“羽父使賊弑公於寪氏”對讀,“”也應釋作“式”,讀爲“弑”。不過部件佈局爲左右結構,與銀雀山之“式”之半包圍結構書風略異罷了。再來看馬王堆漢墓帛書中另一個有爭議的“”。帛書《天文氣象雜占》第4列36:“有外(攻)君。”《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四册(中華書局2014年,第265頁)注21:第三字,原釋文(1979:28)釋爲“式”讀爲“弑”。合文(2007:57)改釋爲“”讀爲“攻”,正確可從。竊謂改釋有誤,當從原釋文。帛書《天文氣象雜占》中有11個“攻”字(據劉釗主編《馬王堆漢墓簡帛文字全編》,中華書局2020年,第363頁),它們全部都从攴,包括緊鄰“”處就有3個。爲什麽唯有到了“君”前面要換個字形从戈了呢,這是“避復”之類解釋不了的。要知道先秦兩漢文獻中不見一例“攻君”,而“弑君”爲常語。故只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天文氣象雜占》《春秋事語》中兩個“”記錄的都是“弑”。它們與帛書《十六經·本伐》“是故以一國天下”中釋爲“攻”的字是同形字關係,代表無關的兩個詞。明乎此,《左傳·宣公二年》的“攻”“弑”異文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左傳》在漢代當有書作“趙穿靈公”之本,因爲誤釋同形字(正如發生在今人研究馬王堆帛書時一樣),出現了轉寫爲“趙穿攻靈公”之本,後來成爲通行傳本。而正確釋讀爲“趙穿弑靈公”之本除了被《經傳釋文》提及以外,實際上在其他文獻中廣汎留下了痕跡。《公羊傳·宣公六年》:“趙穿緣民衆不説,起弑靈公,然後迎趙盾而入,與之立于朝,而立成公黑臀。”
《史記·秦本紀》:“共公二年,晉趙穿弑其君靈公。”
《史記·齊太公世家》:“晉趙穿弑其君靈公。”
《史記·趙世家》:“趙穿弑靈公而立襄公弟黑臀,是爲成公。”
《新序·節士》:“晉趙穿弑靈公,趙盾時爲貴大夫,亡不出境,還不討賊,故《春秋》責之,以盾爲弑君。”
《説苑·復恩》:“趙穿弑靈公,盾雖不知,猶爲首賊。”
《漢書·五行志》:“宣公二年,晉趙穿弑靈公。”
這些措辭與崔杼弑莊公事件一致,無甚特異之處。以爲偶見的説法“趙穿攻靈公”的“攻”字中有什麽微言大義或詞彙價值,是緣木求魚。
王引之基於語感發現了有價值的問題,他認爲“攻”字不通,“攻”字的出現不涉及詞義問題,而是一個字形問題,這都是正確的。但由於材料限制,提出了錯誤的解決方案。如今得銀雀山、馬王堆兩份出土文獻實物材料之助,終於可以完美解釋《左傳》傳本“攻”字之誤及攻、弑異文的産生原因。至於池文,據其所言——“《釋文》已經明確指出有作‘弑’的本子,因此本文只討論《左傳》本作‘攻’還是本作‘殺’。”——則從一開始提出的就是假問題。拋開“弑”字本,爲“攻”字本覓合理性,用力愈勤,去真相愈遠了。
P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已出新版,但還無緣得見。本文内容基於舊版,若有不妥,還請見諒。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