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校札(54)——違覆#2024-35

文摘   2024-07-02 19:28   上海  
夫參署者,集衆思,廣忠益也。若遠小嫌,難相違覆,曠闕損矣。違覆而得中,猶棄弊蹻而獲珠玉。

——《三國志·蜀志·董和傳》

每有篇什,輒就澗東與相違覆,引繩落斧,剖晰毫釐。

——清曾國藩《鄧湘皋先生墓表》

《漢語大詞典》據此二例立詞目【違2覆】,“2”表示這個“違”讀huí。詞義釋爲:

謂反覆研充。違,通“回”。

“研充”不辭,“充”明顯是“究”的訛字。詞義解釋爲“反覆研究”,可,觀更多例證益明。
  • 宋程瑀《乞内中置籍録臺諫章奏劄子》:“昔諸葛當主幼國新之際,獨總朝政,顧何所賴於群下,一旦發教,乃諄諄力求轉相違覆,以補廢敗。”

  • 宋鄭性之《論朝廷上下議論不和奏》:“謀或未盡,不厭其違覆,理之所在,何間乎異同?”

  • 清王先謙《歐陽輅傳》:“同邑訓導鄧顯鶴少輅十歲,兄事之,每有篇什,輒就輅與相違覆。輅鉤覈瑕疵,不少寬假,顯鶴卒無以易其言也。”

然通“回”之説則不妥,因爲破讀後所得的“回覆”一詞並没有這個意思。

《董和傳》中諸葛亮這段話裴松之無注,今可見最早的解釋只有《資治通鑒》胡三省注:

違,異也;覆,審也。難於違異,難於覆審,則事有曠闕損矣。
胡氏解“違覆”爲二事,誤。“違反”連文,“違”猶“反”。“違覆”猶“反覆”。而“反覆”正有“再三考慮;再三研究”之義。《漢語大詞典》【反覆】作爲義項❼,然首證舉唐韓愈文,且字形作“反復”,至第二版徵求意見本仍如此。其實“反覆”此義《三國志》及裴注所引書中其用正多。
  • 《三國志·吴·顧雍傳》“於是權乃議獄輕刑”裴松之注引《江表傳》:“若合雍意,事可施行,即與相反覆,究而論之,爲設酒食。”

吴金華《三國志校詁》(上海教育出版社2023年,第462頁)云:

“與相反覆”,謂與中書郎相互討論、相互辯難也。本志《張昭傳》:“昭諫曰……權與相反覆,昭意彌切。”又《諸葛瑾傳》:“羣下多爲之言,權怒益甚,與相反覆,唯瑾默然。”又《嚴畯傳》:“欽答所見,與玄相反覆,各有文理。”又《駱統傳》:“數陳便宜,……權與相反覆,終遂行之。”《晉書·王彪之傳》:“彪之以球爲獄主,身無王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與州相反覆。”《資治通鑒》作“相與”,文雖可通,非其舊也。
清王先謙、曾國藩皆用“與相違覆”,結構、意義與“與相反覆”全同,是清儒亦知“違覆”猶“反覆”。
諸葛亮那段話下文又有“董幼宰參署七年,事有不至,至于十反,來相啓告”,胡三省注:“此所謂相違覆也。”宋李季可《松窗百説·諸葛事》:“參佐論事,至有十相違覆者。”觀之,可悟“違”“覆”皆與“反”同義,“違覆”與“反覆”一樣是同義連文。
故《漢語大詞典》詞目當删去“2”,僅作【違覆】,直接釋義,毋須通假。

2024年7月2日


吴铭训诂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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