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説《淮南子》“斬首之功必全” #2024-26

文摘   2024-05-22 11:25   上海  
主之所求於民者二:求民爲之勞也,欲民爲之死也。民之所望於主者三:飢者能食之,勞者能息之,有功者能德之。民以償其二責,而上失其三望,國雖大,人雖衆,兵猶且弱也。若苦者必得其樂,勞者必得其利,斬首之功必全,死事之後必賞,四者既信於民矣,主雖射雲中之鳥,而釣深淵之魚,彈琴瑟,聲鍾竽,敦六博,投高壺,兵猶且强,令猶且行也。是故上足仰,則下可用也;德足慕,則威可立也。

——《淮南子·兵略》

“斬首之功必全”一句古來無注,乾嘉諸老也無説,至當世乃有賢者論之。

蔣禮鴻《〈淮南子〉校記》(《蔣禮鴻集》第4册,第228頁)謂:
全字無義,當作𡉚,古文封字也。
蕭旭《〈淮南子〉校補》(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4年,第491頁)認爲不當改字,謂:
全,讀爲銓。《説文》:“銓,衡也。”用爲動詞,即考核、排列等次、評定高下之誼。《廣韻》:“銓,量也,次也,度也。”字或作硂,《廣雅》:“硂,度也。”《玉篇》:“硂,度也,亦作銓,量也,次也。”字或作詮,《廣韻》:“詮,平也。”言斬首之功必評定其高下,以授官職也。蔣禮鴻曰:“‘全’當作‘𡉚’,古文‘封’字也。”蔣説非是,《御覽》卷281引作“全”。
顔世鉉《利用語文學與新出土文獻校讀古書舉隅:以〈淮南子〉爲例》(收入賈晉華等編《新語文學與早期中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243-247頁)認爲蔣説不符漢代字形實際,也不同意,另由音理詳細論證“全”可讀爲“薦”,推薦、薦舉之意。釋句意爲:
有斬首殺敵功勞的人,必定會受到推薦舉用。
三説似乎於意皆通,蕭、顔二説不改原文,解之以通假,又優於蔣氏無據之誤字説。然而驗諸文獻,蕭、顔二説也並不妥帖。
蕭氏謂“斬首之功必全”讀爲“斬首之功必銓(硂、詮)”。然而先秦兩漢文獻中從無“硂、詮”與“功”搭配之例,而“銓”與“功”搭配僅有東漢二例——
  • 《論衡·譋時》:“説歲、月食之家,必銓功之小大,立遠近之步數。假令起三尺之功,食一步之内;起十丈之役,食一里之外。”

  • 《越絶書·越絶外傳記地傳》:“領功銓土,已作昌土臺。”

其“功”皆“工程”義。如此《淮南子》以“銓”作爲動詞加於“斬首之功”的設想缺乏文獻支持。

顔氏謂“斬首之功必全”讀爲“斬首之功必薦”。其釋句意混淆了“薦”與“舉”的概念。“薦”只有“舉薦”義,而無“舉用”義。“薦”的主語都是第三方,如顔氏所舉龔舍薦龔勝、陳湯賄賂以求薦舉等無不如此。而原文只涉及“主”“民”二者互動,言“主”使苦者得樂,“主”使勞者得利,“主”全斬首之功,“主”賞死事之後。若説君主推薦有功之人,有是理乎?

況且考核之“銓”、舉薦之“薦”都是程序,進入程序未必就有想要的結果,這與“得其樂”“得其利”“賞”這樣明確的獲得不能同日而語。

回到蔣氏的出發點,“全字無義”,三説無論改字、通假都基於這一前提,問題是原文的“全”字真不能通嗎?

先秦兩漢文獻中施於“功”的動詞“全”其實並不鮮見。

  • 《荀子·天論》:“天職既立,天……以,夫是之謂大凶……以其天……夫是之謂知天。”

“功成”後有兩種發展方向,逆施則“喪功”,順行則“全功”。“全功”是比立功、成功更高的追求。這雖是講哲理,其根生發於人事。

  • 《史記·蔡澤列傳》:“故比干忠而不能存殷,子胥智而不能完吴,申生孝而晉國亂。是皆有忠臣孝子,而國家滅亂者,何也?無明君賢父以聽之,故天下以其君父爲僇辱而憐其臣子。今商君、吴起、大夫種之爲人臣,是也;其君,非也。故世稱三子致功而不見德,豈慕不遇世死乎?夫待死而後可以立忠成名,是微子不足仁,孔子不足聖,管仲不足大也。夫人之立功,豈不期於成全邪?身與名俱者,上也。名可法而身死者,其次也。名在僇辱而身全者,下也。”

蔡澤提到“立功”之後追求的是“身與名俱全”。他舉例稱商鞅、吴起、文種皆立功之後不能全身,錯在君主。

名將樂毅就很重視“全功”。“樂毅爲燕昭王合五國之兵而攻齊,下七十餘城,盡郡縣之以屬燕”,而後燕昭王死,惠王即位,疑樂毅而罷之,樂毅奔趙。待戰勢逆轉,齊田單大敗燕軍,惠王又寫信給樂毅,搞起道德綁架。《戰國策·燕二》載樂毅回信言:

臣聞賢明之君,功立而不廢,故著於春秋;蚤知之士,名成而不毁,故稱於後世……臣聞善作者,不必善成;善始者,不必善終。昔者五子胥説聽乎闔閭,故吴王遠迹至於郢。夫差弗是也,賜之鴟夷而浮之江。故吴王夫差不悟先論之可以立功,故沈子胥而不悔。子胥不蚤見主之不同量,故入江而不改。夫免身全功,以明先王之迹者,臣之上計也。離毁辱之非,墮先王之名者,臣之所大恐也。

“免身全功”,《新序·雜事》作“免身而全功”,《史記·樂毅列傳》作“免身立功”。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71頁)言:“所謂‘全功’,即《傳》上文‘功立而不廢’之意也。此殆因《傳》上文屢見‘立功’二字,因而傳寫致誤,當據《國策》及《新序》訂正。”説是。樂毅以伍子胥“立功”而終不能“全”爲反面典型,申明要保全其“功”,自己不做伍子胥,也不給惠王做夫差的機會。

樂毅的先祖樂羊也遇到能否“全功”的問題。

  • 《呂氏春秋·樂成》:“魏攻中山,樂羊將,已得中山,還反報文侯,有貴功之色。文侯知之,命主書曰:‘群臣賓客所獻書者,操以進之。’主書舉兩篋以進。令將軍視之,書盡難攻中山之事也。將軍還走,北面再拜曰:‘中山之舉,非臣之力,君之功也。’”

  • 《後漢紀·桓帝紀下》:“樂羊伐中山,反而語功,文侯示以謗書一篋……樂羊戰國陪臣,猶賴見信之主,以全其功。”

魏文侯給予信任,免除樂羊後顧之憂,使其專心於攻伐,故樂羊能夠“全功”。

臣下立功,而能“全功”,則君上就爲臣下提供了穩定的預期,形成正反饋;若不能“全功”,則形成負反饋,無心立功。

  • 《商君書·君臣》:“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禄足食也。農不離廛者,足以養二親,治軍事,故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

“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禄足食也”,確保斬首之功得到相應的名譽與財富,這就是“斬首之功必全”。

  • 《韓非子·顯學》:“夫斬首之勞不賞,而家鬭之勇尊顯,而索民之疾戰距敵而無私鬭,不可得也。”

“斬首之勞不賞”,就破壞了預期,是“斬首之功必全”的反面。

《淮南子》提出“斬首之功必全”是有其現實意義的。

《史記·馮唐列傳》記載馮唐對漢文帝言:

臣聞上古王者之遣將也,跪而推轂,曰閫以内者,寡人制之;閫以外者,將軍制之。軍功爵賞皆決於外,歸而奏之。此非虚言也。臣大父言,李牧爲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賞賜決於外,不從中擾也。委任而責成功,故李牧乃得盡其智能,遣選車千三百乘,彀騎萬三千,百金之士十萬,是以北逐單于,破東胡,滅澹林,西抑彊秦,南支韓、魏。當是之時,趙幾霸。其後會趙王遷立,其母倡也。王遷立,乃用郭開讒,卒誅李牧,令顔聚代之。是以兵破士北,爲秦所禽滅。今臣竊聞魏尚爲雲中守,其軍市租盡以饗士卒,〔出〕私養錢,五日一椎牛,饗賓客軍吏舍人,是以匈奴遠避,不近雲中之塞。虜曾一入,尚率車騎擊之,所殺甚衆。夫士卒盡家人子,起田中從軍,安知尺籍伍符。終日力戰,斬首捕虜,上功莫府,一言不相應,文吏以法繩之其賞不行而吏奉法必用。臣愚,以爲陛下法太明,賞太輕,罰太重。且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由此言之,陛下雖得廉頗、李牧,弗能用也。
馮唐舉李牧立功不能“全功”而趙國遂亡爲鑒,指出當代立斬首之功者往往因細故非但不能兑現賞擢,反而削爵受罰,辱名害身,“斬首之功”不能保全,誰復爲之?
主上破壞預期,功臣反而辱名害身,則臣下只有自力救濟,爲而不恃,走爲上策,“何不法陶朱公汎舟絶迹,全功保身邪!”(《資治通鑒·魏元帝景元三年》姜維説鍾會語)
主上只有以實際行動讓民衆確信斬首之功必定能得到保全而不遭廢棄,才能保證戰鬥力。此即“斬首之功必全”須“信於民”之意。
故謂《淮南子》“斬首之功必全”原文即通,不必易字改讀。

2024年5月22日


吴铭训诂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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