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君臣下》“中央之人”章校讀正詁#2024-44

文摘   2024-09-13 14:23   上海  
《管子》一書向稱難讀,雖經清代以來諸賢考校而成今所見可讀之本,其間舛誤仍多,不乏句讀、校改失當之處。以《管子·君臣下》“中央之人”章爲例,對這短短215字的段落,王念孫《讀書雜志·管子五》中就留下四則校讀意見而爲後人遵奉,然細審之多有可議,至於其他學者之校改更多不足倚恃者。

本章今之通行文本的句讀、校改面貌如此:
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道〕中央之人(和)。是以中央之人,臣主之參。制令之布於民也,必由中央之人。中央之人,以緩爲急,急可以取威;以急爲緩,緩可以惠民。威惠遷於下,則爲人上者危矣。賢不肖之知於上,必由中央之人。財力之貢於上,必由中央之人。能易賢不肖而可(威)〔成〕黨於下。有能以民之財力上(陷)〔啗〕其主,而可以爲勞於(下)〔上〕。兼上下以環其私,爵制而不可加,則爲人上者危矣。先其君以善者,侵其賞而奪之(實)〔惠〕者也。先其君以惡者,侵其刑而奪之威者也。訛言於外者,脅其君者也。鬱令而不出者,幽其君者也。四者一作,而上(下)不知也,則國之危,可坐而待也。
以下就其中疑點一一辨析。

一、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

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

唐尹知章注:“中央之人,謂君之左右也。左右與君和之也。”
清孫星衍曰:“‘制群臣’爲句,‘百姓通’爲句,‘中央之人和’爲句。言爲人上者所以宰制群臣而百姓得通於上者,由於‘中央之人和’也。故下文云‘制令之布於民也,必由中央之人’。”這是認爲原文可通。
但其後學者多認爲句中有誤、衍、脱。如豬飼彦博、丁士涵主張“通”是“道”字之誤,訓爲“由”,“和”字爲衍文,這樣“道中央之人”就相當於下文“必由中央之人”,能夠講通文意,成爲後來主流觀點。其他還有劉師培將“制”解作使令動詞,在“中央”之前補“則”字;郭沫若改“和”爲“制之”二字。皆甚牽強,後人無取,不論。
坊間注本對此句的標點大體有這麽幾種:
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如湯孝純《新譯管子讀本》,三民書局2006年,第425頁;李勉《管子今注今译(上)》,臺灣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628-629頁。)
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如黎翔鳳《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第578頁;謝浩範、朱迎平《管子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25頁;李山、軒新麗《管子(全本全注全譯)》,中華書局2019年,第533頁。)
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如趙守正《管子注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293頁;劉柯、李克和《管子譯注》,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9頁。)
依孫星衍意的“制群臣,百姓通”的讀法使得句中有“爲人上者”“群臣”“百姓”“中央之人”四個主體,有違章旨。“中央之人”之上即“爲人上者”,“中央之人”之下即“群臣百姓”,一共三個主體,“群臣百姓”絶不能點斷。而“通中央之人和”語法生硬,作“(通)〔道〕中央之人”雖能成讀,但無法解釋爲什麽會衍“和”字,隨意删字缺乏理據。這句話始終未能真正疏通。
竊謂這一句原文並無譌舛,毋須增删改字,乃是開宗明義,各以一字點出三個主體的職能,當讀作:
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
謂“爲人上者”須向下制御,“群臣百姓”須向上通達,“中央之人”須居中調和。故下句言“是以中央之人,臣主之參”。參,三也,“中央之人”是“臣主”(即“群臣百姓”與“爲人上者”)之間的第三方。上欲“制”下,下欲“通”上,“中央之人”佐成其事,即所謂“和”。“爲人上者,制”,照應“制令之布於民也”;“群臣百姓,通”,照應“賢不肖之知於上”“財力之貢於上”。中央之人若背棄“和”之職能,則上不能“制”下,下不能“通”上,於是“爲人上者危矣”,“國之危,可坐而待也”。這就是本章之梗概,皆由首句生發。

二、威黨

能易賢不肖而可威黨於下。

尹知章注:“實賢謂之不肖,實不肖謂之賢,故曰易賢不肖也。”
《讀書雜志·管子五》“威黨”條云:
劉績曰:“‘威’,當作‘爲’,謂能易賢不肖,而可以爲朋黨於下。”念孫案:“威”,當作“成”,謂成朋黨於下也。《淮南·氾論篇》曰:“私門成黨,而公道不行。”
今人多從王説,不乏逕改原文之本,而未見從劉績者。然劉氏以爲音誤,王氏以爲形譌,後者比前者高明在何處?更重要的是劉、王改字的基礎,即認定“威黨”不通必須改字的理由是什麽?可見的大概只有一條——“威黨”與下句“爲勞”結構不同,不能相對,而“爲黨”“成黨”可以。然而“能易賢不肖而可威黨於下”、“有能以民之財力上陷其主,而可以爲勞於(下)〔上〕”本來就不是駢句,無由因對仗而改字。
原文可通不須改字的主張不容忽視。清方苞曰:“以賢爲不肖,則可以示威;以不肖爲賢,則可以植黨。”黎翔鳳《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第581頁)云:“作威而比黨於下也。非誤字。”
  • 《管子·形勢解》:“外内皆失,孤特而無黨,故國弱而主辱。故曰:‘獨國之君,卑而不威。’”

“無黨”“不威”,是《管子》固以“威”與“黨”關聯。

又《管子·明法解》以連言“威勢”釋“威”,“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故《明法》曰:‘不兩錯,政不二門。’”是“勢”亦猶“威”。
  • 《管子·君臣下》:“明君在上……大臣不能侵其比黨者誅”。

此爲“中央之人”上一章之語,“侵其勢”猶本章“奪之威”,大臣“侵其勢”而“比黨”者,豈不就是“威黨於下”者。

  • 《荀子·成相》:“國多私,比周還主黨與施,遠賢近讒、忠臣蔽塞主勢移。”

  • 《淮南子·氾論》:“齊簡公釋其國家之柄,而專任其大臣將相,攝威擅勢私門成黨,而公道不行。”

  • 《史記·秦始皇本紀》:“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

  • 《説苑·臣術》:“私門成黨以富其家,又復增加威勢,擅矯主命以自貴顯,如此者賊臣也。”

這些他書之例也可作威、黨二事並列之旁證。故原文本通,無勞校改而廢其一事。其中《淮南子·氾論》“私門成黨”,王念孫用以證明當改爲“成黨”,但只要多引一句,“攝威擅勢,私門成黨”立即可作“威黨”之證,可見王氏與此已是結論先行,爲了結論裁剪證據,不足爲訓。

另外,許維遹贊同王氏之校,又據對仗之理更進一步,謂“可”下脱“以”字。亦即欲補成“可以成黨於下”,以與“可以爲勞於上”一律。不知後句之“以”是介詞“把”,所省略的賓語即上半句,“可以爲勞”意爲“能夠把‘以民之財力上陷其主’作爲功勞”;而前句並不需要介詞“把”,“可威黨”意爲“能夠擅威結黨”,若作“可以成黨”而釋爲“能夠把‘易賢不肖’結成黨羽”則謬矣。增改原文,強散句爲駢句,徒然以辭害意。

三、上陷其主

有能以民之財力上陷其主,而可以爲勞於

尹知章注:“用人財力,上以陷主,即於下以爲勞。”
“爲勞於下”“於下以爲勞”,作“下”理不可通。若安井衡釋句意爲“陷其主於聚斂之罪而以恩言欺下,使下爲勞於救己也”,主觀補入内容過多,牽強。“中央之人”所求於下的是“威黨”,而功勞是其所求於上者。豬飼敬所謂“下”當作“上”,良是。陶鴻慶亦以“下”當爲“上”字之誤,又以“上陷其主”之“上”爲衍字,則不必。“上陷其主”之“上”表動作方向,“爲勞於上”之“上”即指“爲人上者”,作用不同,不必因彼而廢此。
《讀書雜志·管子五》“陷”條王引之曰:
“陷”字義不可通。“陷”,疑當作“啗”,字形相似而誤。“上啗其主”,謂啗之以利也。《史記·樂毅傳》“令趙嚪説秦以伐齊之利”,今本脱“説”字,辯見《史記》。“嚪”與“啗”同,《高祖紀》曰:“使酈生、陸賈往説秦將,啗以利。”是也。尹注非。
首先,王氏所稱“尹注非”不公允。若正文“上陷其主”之“陷”爲誤字,尹注“上以陷主”之“陷”自也可能是刻本誤字。没有證據可指實尹氏所見本是“陷”而尹氏是據誤本注解。正文作“上啗其主”、尹注作“上以啗主”也完全成立,被抄手、刻工統一譌作“陷”字也不無可能。故無可責備於尹。
王説被廣汎接受,《辭源》《漢語大詞典》皆以此例爲【啗】之“利誘”義首證,逕引原文作“上啗其主”。
王引之所説“利誘”義之“啗”與原文“陷”,兩種解法其實殊途同歸,都是負面行爲,以利誘主、以利困主,這是功勞嗎?
竊以爲王引之校“陷”爲“啗”良是,但理解不準確。
《漢書·高祖紀上》:“使酈食其、陸賈往説秦將,以利。”顔師古注:“啗者,本謂食啗耳,音徒敢反。以食餧人,令其啗食,音則改變爲徒濫反。今言以利誘之,取食爲譬。他皆類此。”“啗”字如今只有一音,而古有二義二音:一是主動的吃東西,音徒敢反;二是使動,使人吃東西,餵食,徒濫反。正對應“食”之二義二音,shí與sì。“利誘”義是由餵食義引伸而來。“啗”字又作“啖”。《國語·晉語》:“主孟我。”韋昭注:“啗,也。”《集韻·𠭖韻》:“啖,或作啗。”《漢書·王吉傳》:“吉婦取棗以吉。”顔師古注:“啖謂使食之,音徒濫反。啖亦啗字耳。此義與《高紀》‘啗以利’同。”
  • 《焦氏易林·離之粹》:“苛政日作,螟食華葉,割下啖上,民被其賊,秋無所得。”

“割下啖上”猶“以民之財力上啗其主”。損不足而益有餘,此所以爲苛政。

  • 《孟子·滕文公上》:“治於人者人,治人者於人。”趙岐注:“君施教以治理之,民竭力治公田以奉養其上。”

這兩個“食”皆讀sì,趙岐釋爲“奉養”。《左傳·文公十八年》:“功以食民。”杜預注:“食,養也。”即由餵食義引伸出奉養義。

  • 《孟子·滕文公上》:“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君子。”

  • 《鹽鐵論·相刺》:“非君子莫治小人,非小人無以君子。”

野人、小人“養”君子,就是治於人者“食”人。

“群臣百姓,通”,其職能之一就是“財力之貢於上”。

  • 《鹽鐵論·未通》:“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宫室,供人主之欲。”

可以理解爲狹義的“啗”是餵養,即滿足其口腹之慾,至如“供人主之欲”,擴展到滿足寬泛的各種慾望,就是奉養了。

  • 《管子·明法解》:“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爲功也。”

將此句與“以民之財力上啗其主,而可以爲勞於上”對讀,則“啗”之爲“奉養”,“勞”之爲“功”,昭然可徵。

“財力之貢於上”本爲下民之功,“中央之人”只是中介。而今“中央之人”切斷因果,令君主只見其人上貢錢財奉養自己,故以之爲勞苦功高。這就是貪下民之功爲己功。

四、奪之實

先其君以善者,侵其賞而奪之實者也。先其君以惡者,侵其刑而奪之威者也。

尹知章注:“先君行善,則是侵君之賞,奪君之富實也。”
丁士涵曰:“‘實’當作‘惠’,‘惠’對下文‘威’字,上文亦‘威’‘惠’對文。”
後人多遵丁説,不思實、惠形音皆遠,何以致譌?有認爲實、惠義近者,但“惠”之義簡明,而“實”之義繁多,有什麽動機換字?本章也没有第二個“實”字,不會是涉上下文而譌。然則豈可僅據上文威、惠對文,就斷定下文也必是威、惠對文,而擅改原文“實”爲“惠”。
有些學者雖不改原文,但仍將“實”釋爲“實惠”,這是路徑依賴,未明此處何以用“實”不用“惠”之理。
黎翔鳳曰:“侵君之賞而以實歸己,‘實’非‘惠’也。丁説非是。”説是,然猶語焉不詳,没有説清“實”是什麽。
上文威、惠對文,人君可以對臣民施威、施惠,但威、惠兩者有個重要的區别,施威後“威”仍屬於人君,而施惠後“惠”就給了臣民。故上文一曰“取威”一曰“惠民”,並不對等。而這裡“侵其賞而奪之實”“侵其刑而奪之威”,侵奪的對象當然是人君,“實”與“威”一樣是人君所有,與上文臣民所得之“惠”毫無關係。
所謂“先其君以善”,並不是尹注理解的“先君行善”,而是就上文“易賢不肖”而言。本來“群臣百姓,通”,其職能之一就是“賢不肖之知於上”,人君根據通達上來的信息以定刑賞。而今“中央之人”爲營私而改篡,將不肖者當作賢人來贊美褒揚,而後人君之賞乃至。所以名義上賞出於人君,而下頭人都知道其實誰才是話事人。這就是“侵其賞而奪之實”,“實”是名實之“實”。
  • 《韓非子·安危》:“安危在是非,不在於强弱;存亡在虚實,不在於衆寡。故齊萬乘也,而名實不稱,上空虚於國,内不充滿於名實,故臣得奪主。”

侵奪其“實”,實至而名歸,就是取而代之之時。

五、上下不知

四者一作,而上下不知也,則國之危,可坐而待也。

《讀書雜志·管子五》“上下不知”條云:
“上下不知”,當從朱本作“上不知”……言四姦皆作而君不知,則國必危也。此本作“上下不知”,“下”即“不”字之誤而衍者。

豬飼敬所亦曰:“一無‘下’字,是。”
後人多從此説,異議寥寥。黎翔鳳曰:“上知而下不知,其惡不昭著,‘下’字不可少。”李山、軒新麗《管子(全本全注全譯)》(中華書局2019年,第534頁)注:“上下不知:君主百姓均未察覺。”
無論删字、留字者皆誤解句意,毋寧説正是因爲普遍誤解句意,才導致删字之校。
回到章首:“爲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本章説的是三者之間的關係。“中央之人”不“和”,阻斷“爲人上者”下“制”與“群臣百姓”上“通”。“兼上下以環其私”——侵上之刑賞權,展示於下,而得依附;貪下之奉養功,展示於上,而得信賴。上下看到的都是“中央之人”希望他們看到的。上欲“制”下,“中央之人”使其不能制;下欲“通”上,“中央之人”使其不能通。故曰“上下不知”,謂上不知下,下不知上,上下所知者唯“中央之人”也。
宋代劉克莊《毅齋鄭觀文神道碑》“知有權臣而不知有君父”、吴潛《條奏海道備禦六事》“知有大家上户而不知有君上”、高斯得《彗星應詔封事》“惟知有權門而不知有君父”,説的都是“中央之人”使下不知上的情況。
讀者不能貫通章旨,洞見文法,見“四者一作,而上下不知也”一句,以爲“不知”的對象是“四者一作”,乃生出“下”字不當有的判斷。王氏之説雖誤,若將之視爲誤本産生緣由的推演,也自有其價值。
以上所揭問題大多出於理校,通人爲之,而後人遵奉。顧廣圻《思適齋集·書〈文苑英華辨證〉後》言:“書籍之譌實由於校。據其所知,改其所不知,通人類然,流俗無論矣。”可不慎乎?

2024年9月13日

吴铭训诂札记
个人阅读传世文献及简帛材料所得训诂心得,供同好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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