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评:医疗纠纷案件中同源不同质的另样医疗损害鉴定

文摘   2024-09-20 22:40   辽宁  

      写起本篇内容是因为笔者最近接取的南方某市的一件案子,也是看到优秀同行写文对该另样鉴定组成人员的质疑。这个话题对于某些地域的医疗纠纷案件来说是不可回避的,本期笔者以二种同源不同质鉴定的对比和分析展开。

      有朋友会感觉笔者在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很明显,这两种鉴定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详情可参考笔者文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的沟壑与联动案说: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双轨制换轨问题案说: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抉择等。

      本期,笔者想与大家谈的是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医学会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21年过年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学会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22年《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则是写明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程序要求。

      之所以说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同源是因为二者委托事项相同,主要解决的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之所以说二者不同质,请看笔者下文分解说明:

      一、两种鉴定不同的启动路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可由双方委托,也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单位委托;而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也可由监察、检察和监督权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

      二、两种鉴定组成人员的不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以入库医学专家为主,涉及死亡原因、伤残等级、三期鉴定等鉴定内容的应当有法医参加,无论如何,主要学科的医学专家应当超过一半以上。举例说明:5人组成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专家一定要≥3名,如果不涉及伤残等鉴定内容的,原则上可以全部由医学专家组成。当然,≤2名法医参加也并不属于违规情形;最终以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对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说,一般由2名或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意见可作为专家意见供司法鉴定人参考,但是最终由司法鉴定人签字并对本次司法鉴定负责。这里的司法鉴定人主要指各级职称的法医,也有高级职称医生经过审批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形;

      从上述说明来看,二种鉴定中医学专家在鉴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是严重不一致的。

      三、两者在伤残评定上的显著差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伤残评定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严格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执行,大家可以发现二者标准并不一致。以胸主动脉修补术而言,司法鉴定可评定8级伤残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往往也决定了不同的结局。

      四、鉴定人能否必须出庭参加质证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时,应当安排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时,也可以以视频、文字等形式提交法庭。

      从法律的硬性规定看,无论鉴定人有什么理由必须现场出庭接受质询,如有特殊理由当然可以申请延期或改期,但医学会专家出庭作证程序则缺少相应的刚性和硬性要求,甚至可以出示相关书面说明进行作证。大家注意,是作证而不是接受质询!从程序保障上看,医学会医疗鉴定缺少法院审查的最后一道明文程序。

      五、医学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后是否还可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从实践上看,这个问题的地域倾向性非常强。以上海为例,原则上医疗损害鉴定首先委托医学会鉴定,南方其他区域则有的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在先医学会鉴定区域,无明确理由和证据证明该份鉴定不合法或不合理情况的,一般法院不会再行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其他情况下,根据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则可启动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笔者建议因地制宜,个案个议。

      六、医学会违法鉴定的监管部门。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笔者曾在文章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及维权路径中写明相关内容,那么谁能保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不出匪夷所思的虚假鉴定呢?相关的投诉机关又该是谁?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可明确,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归职权卫健委负责。故针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行为可发起投诉或举报,乃至后续的行政诉讼维权行为。

      笔者无法在文章中以个人实践观点评价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孰优孰劣,选择的目的在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判断也基于各地不同的司法实践习惯。每个人心里均有一杆秤,但愿能用公正和专业做砝码。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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