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一直强调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封存病历是患者的权利和前期维权最有效的手段。关于封存病历相关知识,可参考笔者文章:案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注意做的六件大事、案说:病历封存的进阶提示、医院拒绝封存病历?just beat it!。那么在封存病历的时候,为突出及时和有效性,难免就会涉及运行病历的封存。
运行病历是指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多为2日内)还未完成归档的病历资料。在文章:路评:论病历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一文中,笔者首先强调了一份完整的归档病历的归档顺序和内容为: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其他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不同病案根据治疗情况不同或没有以上部分内容。在文章:路评:各项病历书写时限要求及修改补充病历的司法认定问题。中笔者说明了各医疗文书应该完成的时限。在此基础知识上,封存运行病历的各种乱象问题便在实践中表现出来。根据笔者代理的几个封存运行病历案子,试着总结如下:
一、封存的运行病历与质证鉴材时院方提交的材料一致。归档病历会有病案首页,运行病历则没有。若封存的运行病历与质证时院方提交的病历除病案首页外均一致,那么可以说明要么医院对病历质控和病历完成时限要求较高,要么说明封存时间已经临近归档期限,此时双方对鉴材当没有争议,除病案首页外,以封存运行病历为鉴定材料则没有争议。关于归档的时间问题:在病人院内死亡情况下,要在完成死亡病历讨论后一周内完成归档,其他病历的归档时间不会超过一周。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封存病历并不完整,要么不写封存记录和封存清单,要么封存形式不严密。对患者而言,封存病历不仅是重要的权利而且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按照正规流程和步骤完成病历封存。特别提示:对运行病历的封存可以多次进行,特别是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封存,每天均会有新的内容产生,也可以数次对新内容进行封存。
二、封存运行病历内容多于患者拿到的封存病历复印件。在病历内容较多的情况下,笔者也遇到了数次这种情况。首先在查看封存病历的完整性和相关封存记录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判断。若封存的运行病历完整性和记录均没有问题,在病历情况较多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复印过程中造成漏印的情况,此时让患者在核实下不一致病历内容,没有问题情况下以封存病历为鉴材。如果封存袋存在破损或关键部位未贴封条等情况,则过错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
三、封存运行病历内容少于医疗机构鉴材质证时提供的病历资料。院方以封存的是运行病历为由,后期向法院提供了包含封存内容的更多病历内容。此种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此时,则需要精细化通过运行封存时间、医疗规范规定的文书形成时间以及未能完整封存病历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举例说明:在笔者代理的某案件中,虽然封存的虽然是运行病历,封存内容包括手术记录、相关病程记录、医嘱等,但是封存内容中却没有手术前必要的风险告知书等核心内容。那么即使质证鉴材时,院方又拿出来相关风险告知书,患者方也不会认可其真实性。因为相关手术风险告知书就应该在术前讨论后、手术实施前进行,既然由手术记录更应该后之前的手术风险告知书,病历封存不完整之责任则归于医疗机构。如果因双方对鉴材有争议而导致无法鉴定,则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责任。
核心在于判断封存病历时应该不应该有多出部分的病历资料,如果可以在封存运行病历后形成,则医疗机构举证具有合理性。若应该完成,医疗机构没有完成或者没有封存,则认为多出部分病历不可作为鉴材。
四、运行病历封存之四项注意。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方而言,此四项注意均非常重要。笔者简言之:(一)内容全(已经形成的全部病历资料);(二)标记和记录清晰(如同归档病历封存程序一般,制作封存记录和封存目录等);(三)同时封(封存运行纸质病历同时要封存相关电子病历);(四)严禁修改(无论是运行病历还是归档病历,封存病历部分严禁修改)。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运行病历的封存极有必要也充满各种乱象,唯有区分不同情形,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才能达到封存病历的根本目的。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