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人大快人心的是号称有外科屠夫之称的原湘雅二院刘翔峰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经法院查明:刘翔峰利用医生之便伙同他人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症,给不具备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使5人重伤、九级伤残,一人轻伤;同时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回扣及非法侵占手术耗材,总计700余万。
笔者认为这是一起个案,刘翔峰已经彻底丧失了为医为人的原则,不仅触犯法律红线也丧失医生职业伦理和道德。且先不论相关经济问题,从法院认定故意伤害而不是医疗事故罪来看,其已经不是一位副教授医生了而是实至名归的外科屠夫!
很多遭受医疗损害的当事人往往对涉事医生也颇有微词,笔者认为故意和过失依然是一道非常严格的罪过和道德分水岭,有医疗过失形成医疗过错承担过失的责任。一旦故意形成医疗损害则可直接归为故意伤害了,医疗行为和过程是表现形式但不是护身符。如同各个行业均有行业败类一样,医生、律师、法官等等群体均会有扭曲和不端之人,所以笔者常跟当事人说谈医疗损害只是就事论事而不要肆意扩大到对医生的人身攻击上。既没有盖棺论定,以一件事来轻易谈论一个人的品德和操守是十分危险和片面的。
本期要向大家强调的是人身损害后重视首次住院病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问题,当然每一次住院病案理论上都要如实地反映诊疗实际和发生过程,很多案子之所以存在伏笔和隐患,与病历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都有重大关系。可参考笔者文章:路评:医疗纠纷案件中对核心病历内容的审查方向、路评:病历到底是写给谁看的?、路评:论病历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路评:各项病历书写时限要求及修改补充病历的司法认定问题。案说:论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病历伪造、篡改的初始判断方向等等。为了再给大家强调下首次住院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重要性问题,笔者将列举案子后,从案件中予以强调:
案例一:某施工单位承担辖区供暖公司发包的管道改造工程,在施工期间,小区地面并不平整,也缺少相应的警示提示牌。某日该小区老年居民在楼下散步时因傍晚视野较差,以及地面不平整问题,不慎摔倒。造成该老年居民股骨头骨折,继而发生了股骨头置换手术。而后该老人将该供暖公司及施工承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经过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为8级,后期开庭举证时候,发现该老人病历有明显的硬伤,第一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使用医保报销问题,其二入院记录中主诉未在家摔倒3小时,大腿根部疼痛入院。并且入院记录病史核实处有老人儿子亲笔签名,先不论到底在真正在哪里摔伤的,留下如此记录能让被告代理人及法官确认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伤么?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法官也很为难。伤残鉴定做了,最后因为侵权事实有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张某开车经过某交通路口时,被变道后方车辆追尾导致两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后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勾选了双方当事人受伤轻微,一致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选项。事发后张某就诊于就近医院,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挫伤、膝盖外伤等。入院记录系统回顾勾选为胸痛,其他症状选项均为勾选。经检验、检查及对症治疗,病历提示注意排除迟发性颅脑损伤加重及迟发性骨折情况,张某10天后出院。而后便是6个月后的诊疗记录,记录中神经损伤及骨折表现均比较明显。因为首次病历记载伤情与张某目前残疾情况严重不一致,后续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的鉴定等均以能力不足退鉴,而劳动能力的认定方面也存在类似鉴定不能的问题,导致维权陷入不利局面。
案例三:很多战友在参加军队评残程序中,往往不太注意入院记录中主诉和现病史情况,某部战士因训练受伤导致腰脱后进行手术治疗,本符合因公评残条件,但因现病史中自述腰痛多年,最终被专家认定为因公情况不明,丧失了因公评残的机会。简单的逻辑是自己给自己挖了坑,事后的后悔和拍大腿也难以弥补病历上的漏洞。
笔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会反馈:当时也没看,医生让签的就签了。笔者十分能理解这种对医生的信任和救治的焦急心情。笔者建议:对于自己陈述的病历记载和相关告知内容的签字等一定要多看一眼,至少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要对要签字的内容知悉并理解签字的法律意义。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