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评:另类的医疗纠纷—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或强制医疗程序的程序合法性

文摘   2024-09-16 22:46   辽宁  

      每个人都有一个故乡,每个故乡都会看到一个月亮,人人都爱自己故乡的月亮。是故有了杜甫的“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这一五言律诗。此刻,笔者仍然不在山东故乡,但还好正陪在父亲身旁。见月思乡的游子祝福各位朋友团聚、平安和幸福。

      本篇主题源自医疗健康专委会的一次常规讨论。问题如下:(一)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到医院治疗,但是患者家属和本人不同意治疗,请问医院可以强留患者住院吗?(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们安全的危险的”证明标准是什么?等等。

      笔者认为这里面涉及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或强制医疗程序合法性启动的问题,这里笔者认为强制住院不等于强制医疗,因为强制医疗程序要更加严格于强制强制住院程序。今天,有不少被精神病人起诉医院及公安部门的案例,可参考笔者文章:被精神病的维权路径。至少说明在法律规定和启动程序合法性上依然有不少漏洞和盲区,笔者以住院治疗和强制医疗程序分别说明。

      (一)住院治疗程序。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从《精神卫生法》上可知:(一)公安机关具有对具备第三十条情况的疑似精神病人具有制止及送院诊断的职权,而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诊,当然诊断医师应该具有精神科相关资质;(二)强制住院的前提是诊断结论和病情评估均证明病人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具备第三十条相关情况之一,也就是说两种条件不可或缺;(三)当确诊属于严重精神病人在发生第三十条情况时,区分不同情况。若只是自伤或有自伤危险的,应当遵循其监护人的意愿,若当事人同意应当进行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治疗的,由监护人承担看护管理责任。如果有伤害他人及伤害他人危险的,从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角度考虑,应当进行强制住院治疗,此时不需要征询监护人意见。

       而笔者也不认为诊断或评估等同于公安部门的一纸证明,医疗机构的收治和诊断对疑似精神病人来说是强制义务,而后续程序的开展需要专业医学判断后才能继续进行

      (二)严重精神障碍的医学判断标准。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明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精神障碍及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属于严重精神障碍。其余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诊断和评估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也不限于以上六种情形。其中危险性评估可根据患者具体表现和行为分级为6级。其余医学规范参考国家卫健委《精神障碍诊疗规范》、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等。

      (三)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条,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具备《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情况下,应当进行强制医疗。基本程序步骤为:公安机关写强制医疗意见书,经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期间,人民法院在决定强制医疗前,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笔者提醒住院治疗程序、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及强制医疗启动情况和程序的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应牢牢扭住刑事程序后的社会危险性评估,除了笔者所列明的相关医学标准和评估外,在专业意见基础上也应坚持法律审查标准。比如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特征、具体病情、监护人管护能力、平素表现等。

      (四)相关实践中现存医学和法律问题。首先在精神病医学确诊及危险性评估上,均有一定主观和错误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前置顺位强势问题也未得到法律和实践上的进一步回应;强制送医的救济程序在实践中也各地各样;以及精神病人在医院的救治和看护问题也时常有问题发生等。多种问题仍然需要法律根据司法实践所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回应,也需要医疗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和实践总结。关于精神病人医疗后部分问题可参考笔者文章:精神病医院病人自杀自残行为的制度防范

      三人行,必有我师;学思协进,实践为王。医疗和法律中的矛盾问题来源于实践,也需要在进一步的实践中解决。实践中精神病人的住院医疗和强制医疗问题呈现出各案各样,笔者想说的是精神病人同样需要权利保障。天才向左疯子向右,而我们恰好在中间。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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