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跟几个年轻的律师朋友吃饭聊聊天,话题囊括人生也关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什么要做医疗纠纷这个小众且劳神的赛道,在笔者文章路评:以纠纷背后的三色故事论医疗纠纷律师的实践三问中笔者解释为喜欢、护法、成全三重意思。笔者从每一起代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背后的故事中都有比较相同的体会和感受。对案件整体而言是维权的过程,对患者和亲属而言则是精神的救赎。笔者依然试图从某些案件的某些片段来发掘。在此之前,笔者想先谈一下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一种特殊情况: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指定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里面包含几重意思:首先,为了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否允许启动则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当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存在申请鉴定不被允许的情形,但现实司法实践中有就专门问题无法鉴定或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笔者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对自己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所需的鉴定资质做好功课,例如:司法鉴定机构能否进行辅助器具费用鉴定、是否具备精神和智能类的伤残鉴定资质等;也要对自己提供的鉴材做好充分的准备。详情可看笔者文章:案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材的适用是否必须同时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案说:高度重视委托司法鉴定前的鉴材质证程序。
其次,鉴定机构的选择的第一顺序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文章:案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确认模型及利弊刍议中笔者详解了几种常见的司法鉴定委托模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模式下,双方还可以选择现场抽签或者是共同选择一家鉴定机构,甚至是选择一种可行的鉴定机构选择方法,比如先抽签选择某个具体地域,然后在根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随机摇号确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高于其他鉴定机构选择方法。
再次,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纷争的解决则交给了人民法院。对于医疗纠纷而言,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比较重要,应当要注意到某些地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当地大三甲医院裹挟程度较重,当事人出于顾虑不得不选择回避某些地域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比较予以配合,因为对享有技术优势的医院来说,应该有平等接受司法鉴定审查和评判的责任和担当。当然,有医院朋友不甚认同,觉得某些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不友好甚至有加重责任比例的问题。仅以个人代理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都能心平气和的接受司法鉴定结果并在一审结案。至于个别案件应当个别讨论,只要在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客观的立场审视案件,应当让人心服口服。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既包括双方同意鉴定,但对具体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也当然包括乙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形。对于一方不同意的情形,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确认明确事实需要司法鉴定结果作为举证,则法院应当承担委托主体责任。如果双方对具体的鉴定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对选择鉴定机构的方法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应由法院进行指定。当然鉴定机构拥有鉴定资质是前提。
《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应根据协商选择、随机选择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相结合的原则来确认司法鉴定机构。这里的人民法院指定当然不包括协商与随机选择,而是一种例外的确认方式。笔者认为,鉴定机构选择方式首要保证的是鉴定机构享有本次鉴定所需的资质,而且要保证选择方式的随机性和公平性。以笔者来看,目前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几家鉴定机构进行抽签的方式能兼顾随机、公平与效率问题,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比较认可和首选的司法鉴定机构确认模式。当然各选的鉴定机构有无相关资质则应由自己负责。
最后,如果法院认为查明事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举证一方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应当由法院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动委托的情形并不常见,正常是由法院向举证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或不利的责任。
回到文章的开头,本篇看似在讲: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如何确认的问题,也是在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维权与救赎,维权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精神救赎唯一的方法。鉴定机构的确认和选择则是实现救赎的第一步。有时候笔者再想,那么多的医疗纠纷,那么多的背后的故事。维权救赎当事人的时候是否也在救赎医疗机构、涉案医生或者代理人本人呢?能否让当事人走出身体和精神的伤痛,让医疗机构和医生重新审视下医疗管理行为或临床操作技术,让代理人加深下对生命和法律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呢?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