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道与术,谈医疗纠纷案件中各类证据证明标准及维权方向选择问题。

文摘   2024-09-09 17:46   辽宁  

      在开始本篇内容之前,笔者要谈一下最近医生朋友们多次咨询过笔者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熟人看病的问题。以前,大家不觉得这个问题有什么不妥,不就是行个方便么?且家里有一位医生,往往各种亲戚都会主动使用这种职务便利。笔者先列举近期一个真实咨询的案件进行说明,也是为了引出本期要论述的主题。

      案例:一名基层卫生院的内科科主任,某日因某位熟人相求,患者因咳嗽,气促在私人诊所输液后症状不缓解,后来诊所医生介绍来卫生院拍胸部D R片,患者家属和卫生院DR室的工作人员也是熟人,最后未经本院任何诊疗,也没交费就直接通过熟人关系到DR室行胸部DR检查。DR结果出来之后因病情严重才联系该内科主任,医生就安排患者内科科室(住院部),当该医生见到病人之后,患者气促明显,随即就安排当时值班的一名住院医师收入院,行相关的紧急处理,5小时患者死亡。事后,患者家属向卫健委投诉,现在卫健委以该主任没有首诊记录,说违反首诊负责制。处以2万元罚款处罚,后续患者家属依然持续闹访要求民事赔偿等。

      有的医生朋友会说这是农夫与蛇的故事,甚至现在很多情况是,熟人通过微信发来一堆检查结果,让医生来进行诊断和下达医嘱等,往往事后带来不小的执业风险隐患。根据相关研究,医生在给熟人看病时候,为了照顾患者情绪,会下意识地重视熟人态度而忽视诊疗的规范性。而首诊负责制和误诊的风险也悄然展开。

      对此,很多医生朋友不解应该如何处理熟人或亲戚的类似要求,直接予以拒绝似乎不近人情,盲目配合则给自己带来较大执业风险。笔者认为合适的处理尺度是把握诊疗与感情表达的融洽互通。可行的方法:一、推荐好专科医生。指导好如何挂号、挂哪位专家的号,甚至可以向相关医生打好招呼;二、推荐好就诊的医院,确保及时就诊;三、尊重首诊医院和医生的判断,做好推荐和相关环节衔接工作后,由接诊医生进行判断和处置。

      对于很多以微信问诊和处置的问题,原则上笔者不支持此类做法。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复,实在不知道如何回复就大胆的回复:依据目前资料无法判断,建议去某医院或找某医生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处置,如有需要,我将做好联系工作等。

      正如在文章路评:对法律与医学关系认识的多重理解与表达中笔者所说的那样:医疗问题有时候真的不简简单单是临床医学问题,医学背后是很强的人文关系。要解决好医疗问题不能只解决医疗技术问题,还需要适应一定的社会和人情影响。

      以上述案例为说明:医疗纠纷案件维权的道与术,是维权方向和专业的选择和判断问题。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形成最多的民事标准证据,一般的行政标准证据,较少的刑事标准证据。这三种证据的选择和使用其实是对维权方向的选择,也同样因为三类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通常来说,刑事诉讼证明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而行政证明标准则居于中间位置,既没有严格也不宽松。那么按照一般的司法惯例和理解,行政证明标准应该低于刑事案件标准但应高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那么根据以上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证据在经过法院审判和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据标准特点,卫健委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用于民事索赔,二者互相作用,也可影响医疗纠纷案件的刑事走向。故而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解决之道便出现了多种可行方法。有的案件可以先提起行政投诉,待卫健委查实或处罚后,再进行民事索赔程序,卫健委的书面回复和处罚决定可以直接用以司法鉴定或作为证据影响法官判案;另一种方案是,由于前期卫健委沟通不畅或有其他因素影响,直接进行民事起诉,在司法鉴定程序中,突出该医院或医生行为的行政可罚性,并固定在司法鉴定意见中,详情可见笔者文章:路评:医疗核心制度对医疗过错参与度认定的影响路评:核心医疗制度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关系案说:分享一则司法鉴定原告陈述意见书等,之后根据民事案件结果和相关司法鉴定意见,继而进行行政投诉要求行政处罚程序

      至于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罪等刑事案件问题,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民事起诉具有一定不相通性,详情可见笔者文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的沟壑与联动案说: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双轨制换轨问题案说: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抉择等文章。一旦提起民事起诉,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便不予受理。但正如笔者所说,民事程序后,尚有途径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在民事证据和相关行政证据共同作用下,依然可能提起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自诉程序。

      医疗纠纷解决的道与术选择问题,取决于案件本身及当事人情况判断,假如当事人经济非常困难,一味的进行行政手段维权且要严重影响收入和精力的情况下,也未必是最适合本案件和当事人的最优选择。三类证据互相联动,合适阶段选择合适方法才是道与术的精辟之处。

      囿于篇幅问题,本文不过多展开,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本文内容绝非一篇、两篇内容所能涵盖,其他具体细节问题也欢迎各位朋友交流、碰撞。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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