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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路评: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能解决什么问题?
文摘
2024-11-26 15:37
辽宁
据研究表明,饥饿状态下可以一定程度地增强人的灵感和创造力,另外保持适度的饥饿感还能让注意力更加集中,减少餐后困倦的情况。不管是真是假,笔者在等待当事人的空闲时间计划完成本篇内容。本文形成思路是昨天的一个涉军纠纷问题,部队单位主动寻求军事行政诉讼方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凌晨三点将醒未醒之际,笔者想以此与大家再次交流军事行政诉讼有关理解与认识问题,也欢迎大家留言畅所欲言。
案例
:A系某单位B的一位中级士官,15年在涉及退役时候事务经办人C告诉A不符合异地转业安置政策,A遂改变安置想法选择复原安置。A的复原安置表上签字为某人代签,但正常办理结算及退役相关事宜。A复员后在原民政局办理退役军人事务时得知其当时符合异地安置到D市的条件,遂开始向原部队进行维权,历经多次信访且索要赔偿金额较大,个人与部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有意将此案推进至军事法院进行军事行政诉讼解决。
关于军事行政诉讼的相关基础知识,可参考笔者文章:
从试点到落地—军事行政诉讼之实践
、
重磅来袭-军事行政诉讼若干实务问题解析
、
军事行政诉讼实务问题分享(二)
等,关于本案笔者想先说明几个问题:(1)15年发生的问题能否用23年正式颁布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规束?(2)本案例核心争议是否涉及军事行政行为评价?(3)如何看待复原登记表的代签行为?
第一,军事行政诉讼是17年进行试点,23年正式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的通知》,至此形成了信访、申诉及军事行政诉讼的三驾维权马车。本案15年发生的争议问题远不在试点时间内且相关通知并无追溯之规定,故本案争议难用新法约束;第二,本案的核心争议为A当时是否符合异地安置到D市的政策,C告知其不符合安置政策继而改变其安置选择的行为是否能评价为军事行政行为。根据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退役士兵档案比较审核工作流程(试行)》相关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随配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工作单位证明信等材料。
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异地安置的,由该省省级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也就是说满足军队基本要去外,还需要满足地方异地转业安置有关证明要件,特别是省会城市,
有的省会城市还需要落户满两年之要求。
北上广深等特大型城市的转业安置更有严苛标准。以笔者个人观点看,在15年省会城市转业安置限制结婚年限及落户年限的情况是普遍情况的;假使现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当时地方规定的存在,经办人判断失误及错误诱导了A,导致A形成错误认识从而选择复原安置,是否可评价为错误的军事行政行为从而引发军事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依然不属于可受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一级组织或一个部门所形成的决策或命令从而影响了A的人身财产利益,归为C工作不负责违规违纪问题更为合适;第三,复原登记表代签行为明显属于违规情况,应由本人亲自签署。代签的目的是办理复原安置,而A后期的结算及离队亦明知其属于复原安置,根本原因是其形成错误认识而导致,代签行为不影响其当时复原选择的实际利益,应属办理退伍过程中的违规及瑕疵问题。
2023年2月中旬,中央军委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
》,对确保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军队全面展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工作是贯彻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强军思想的必要举措,可以高效的提升各级领导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为兴军强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笔者想借此案表达军事行政诉讼并不能解决一切军队内部纠纷,受案范围及诉讼时效问题依然是军事法院审查能否受理案件的重点。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军事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军事行政行为侵害部队官兵利益的行为,具体为《通知》所明确的受案范围及相应兜底条款,所能解决的问题仅仅是部队内部矛盾纠纷的一部分,将军队内部矛盾纳入司法审查视野不仅能让不平等双方站在同一平台接受公正的审视也有助于军队行政机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提高依法决策
、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笔者认为矛盾宜疏不宜堵,将军队内部不同的矛盾纠纷归于不同的化解途径,并鼓励维权官兵利用合法途径正当维护权利是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不少的单位将维权官兵视为单位不安定因素及重点人进行打压及跟梢,不仅激化双方矛盾反而容易引发新的问题和冲突,实乃不智之举。军事法治发展到如今依然采取老态度和老方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仅没有践行军事法治思想也不利于军队战斗力生成和维护。
官兵正当维权应得到各级军事机关的实际支持,而军事行政诉讼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该有所为,当有所为。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
医疗和法
律从业经验。
主
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
联系电话:
18840602787
(微信同号)。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MTc0Njk2NQ==&mid=2247485231&idx=1&sn=36031f84185e3220ba617021b22932a5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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