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实战观点中的医疗纠纷案件死因鉴定的启动与实现方法

文摘   2024-11-10 22:22   辽宁  

      之所以要再从另外一个角度阐释下这个问题,是为了避免理论脱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造成了部分朋友犹豫不决、难以抉择的情况。医疗纠纷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院内死亡的情况,除去医院要在患者死亡七日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外。涉事医院还需及时为患者近亲属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及时告知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尸检的权利。尸检的一般时间规定为:患者去世的48小时内,有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去世后的七天内。这个尸检时间问题笔者下边还会继续论述。为阐释本期主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尸检的告知义务。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存在医疗纠纷时,院方应主动告知死者家属有要求进行尸检的权利。如患者家属拒绝,也应签字确认。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件:某医院以为与死者家属沟通顺畅,并未在患者死亡时告知死者家属相关尸检权利。死者火化后七日,患者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案件没有尸检,鉴定机构不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进行退鉴。后法院以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本案无法鉴定为由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觉得非常委屈:明明规定是双方存在医疗纠纷的时候才需要告知,患者死亡离院时候其家属并未有相关明确维权诉求,不告知也没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纯法条机械主义导致的问题,这种问题也应引以为戒。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冲突都必须要大吵大闹,医院既然也不能举证证明患者家属放弃维权,那则应按照院内死亡一律告知尸检权利的方法进行处置。机械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背离司法实践也将自尝苦果。

      (二)不尸检能否启动诉讼维权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考笔者文章:尸检的委托必要性与流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尸检选择问题路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死因鉴定委托必要性审查思路。笔者想要强调的是院内死亡且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不做尸检。绝大多数的可通过死因书证审查来解决这个问题。2020年发布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办法》第五条: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笔者依然强调要洞悉当地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习惯及当地区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习惯,避免盲目的不做死因鉴定导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无法委托。原则上,能做则做。

      (三)死因鉴定的时间问题。正如法条规定一般,原则上应48小时内完成,有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患者去世内的7日内。从司法实践看,就大多数的是因鉴定或实践不能在48小时内完成,多数的7日内也实现不了。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家属的顾虑也存在程序交接上的延迟,也与笔者所说的下一个方面问题由关联。也不当然的说冷藏条件下的7日后的尸检结果就一定不准确或无法进行。

      (四)死因鉴定的启动方法。除去医院告知的48小时内尸检事宜并确定尸检机构以外,很多当事人对医院主动安排的尸检及尸检机构往往存在不信任的问题。此时就必须先将死者安排在殡仪馆等具有冷藏条件的地方,然后可通过医调委和法院进行死因鉴定的委托,医调委和法院对于涉及死因鉴定的案件往往都会开启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安排。后期死因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认则根据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的选取规则确定。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少数是死者亲属个人委托的死因鉴定,鉴定机构也予以受理,后期再法院诉讼程序中,医院也对该份死因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根据笔者建议:能通过第三方委托的方法尽量不要选择个人委托,但每个案件的维权过程中均会有不同的情节和故事,也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较为常用的方法是同时启动医调委和法院的委托程序,哪个快则选择哪个程序,待死因鉴定结论出台后则可循序渐进的继续维权。

      (五)死因鉴定的关键步骤和结论得出。以下检验检查为必备:尸表检验:首先对尸体的外观进行检查,记录死者的外貌特征和损伤情况。解剖检验:如果初步尸表检查未能明确死因,可能需要进行解剖。通过解剖,可以检查内脏器官的状态,寻找可能的致命损伤或疾病迹象。组织病理学检查: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样本,以确定死亡原因。例如,检查心肌细胞是否因心肌梗死而受损。实验室检验、毒物检测:通过血液、尿液或其他体液检测可能的毒物。药物和毒物分析:检测死者体内是否有药物残留,这些药物可能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辅助检查、医学影像检查:如X光、CT扫描等,帮助确定死者的受伤情况或内部器官的状况。案情调查:收集与死亡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生前病史、社会关系、最后的行为等,这些信息有助于理解死亡的背景。综合分析:将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使用排除法和逻辑推理来确定最可能的死亡原因。

      关于死因鉴定报告的审查,可参考笔者文章:案说:医疗纠纷中死因鉴定报告的形式审查与死因分析

      死因鉴定的选择和确认对家属来说是种艰难的选择,但有时也确属不得不进行的维权步骤。坚持从实战出发的发现问题、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将法条和规定融入实战,是避免维权的弯路和最大化维权的必然选择。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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