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评:谈医疗纠纷案件中纸质病历之外的多角度维权思路

文摘   2024-11-22 16:35   河南  
      最近收到很多朋友的私信,有说笔者文章写的好的,有说感觉写的案子就如同他自己经历的样子一样等等。笔者想说好的主观评价因人而异,笔者唯一可以保证的是写真案子,写心里的实话,然后就是养成习惯一般的用心写。至于很多朋友说笔者写过的案子仿佛就如同他本人经历的案子一样,更是说明了医疗纠纷案件维权思路和各种套路的殊途同归,只不过需要去发现、总结并勇敢的分享出来。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如此目标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长期以来,纸质病历都是医疗纠纷维权信息的最重要媒介和载体,故而笔者在多篇文章反复强调了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封存病历的必要性,包括《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也明确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其有封存病历的权利的规定。关于封存病历可参考笔者文章:医院拒绝封存病历?just beat it!路评:实践中运行病历封存之诸多乱象案说:病历封存的进阶提示等。单轮封存病历之规范与合规问题,笔者经手的案子封存过病历的情况很多,但没有一家医疗机构是完全合乎法律要求的。加之,最近出台的病历专家共识三部曲—《病历真实性专家共识》、《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专家共识》、《病历相关问题专家共识》。笔者深感单纯寄希望于审查纸质病历从而得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医疗过错结论是难上加难,唯有依靠全方位合法手段尽可能最大程度地还原诊疗事实情况,才能依靠拼凑处的真实诊疗事实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合乎公平正义的医疗过错责任比例。
关于病历专家共识的三部曲,笔者也成文三篇对应文章:路评:对病历真实性专家共识的再认识路评:对《关于病历相关问题的专家共识》的几点不同看法路评:对电子病历伪造、篡改认定标准的再认识、再讨论,尽信书不如无书,代表笔者一家之言。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共同讨论下。
那么患者或其亲属所能接触到的除纸质病历以外的维权信息载体主要包括:电子病历及其后台数据、视频、录音及照片证据等,笔者根据不同媒介的获取途径及司法实践应用效果分别说明如下:
(一)电子病历内容包括相应的后台数据。在很少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可以调取,绝大多数医院并不会提供该项后台数据内容。理由是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提供该项内容,现行规定约定了医疗机构提供病历的义务,而病历的最多表现形式就是纸质病历。
(二)关于维权视频相关内容,不仅包括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比如楼道病房外、手术室外、ICU病房外等。也包括在日常临床诊疗患者及其家属所个人录存可反映诊疗实际过程的影像学资料。关于公共区域视频证据的调取及分析可参考笔者文章;路评:论医疗纠纷案件中视频证据的调取案说:医疗纠纷案件中调取病区公共区域监控视频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有很多朋友反映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提出过相关的视频封存或调取记录,但是医院不予配合的情况。笔者认为利用职能部门的相关职权处理更为有利,比如公安机关为查证有对公共区域视频进行封存调取的职责,卫健委有为处理医患纠纷而进行调查取证的职能,法院有为查明事实而进行调取证据的权力等等。然而实践中另外一种难题是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权或者履行举报投诉或信访问题。无形之中极大地增加了维权方的维权难度和举证责任。患者或其家属自行录存的视频证据可证明相关诊疗事实情况的,依然要遵循视频证据的证据规则进行整理和举证,相关技术问题不再赘述。
(三)另外一种低成本的诊疗信息固定媒介方式变为录音。有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在与院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第一时间会将来回与医院沟通的过程用录音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录音文件要成为合法的证据要具备证据的三性,相关的录音取得过程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且对方言论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录音文件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且不可进行剪辑等等。发生在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在医疗机构场所,也不存在医生被胁迫等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主治医生对相关诊疗事实和过程的描述也具备医疗逻辑的真实性,至于剪辑的问题全看患者录音时间的长短,只要不进行自行剪接便也不存在此类问题。故而医患之间的录音往往可以成为还原诊疗事实的利器。
在文章:案说:谈医疗纠纷中院内死亡变放弃治疗、自愿出院的迷幻操作中笔者说过一种时常发生的迷幻操作,而相关视频和录音证据则可以轻松打破困境,院内死亡与院外死亡在医疗纠纷维权程序中是一种不同的处境,况且还有很多未进行尸检的情况。
    (四)另外一种是照片证据形式。照片往往由于是片刻的记录,其证明连续性不如视频证据,但其也有随时可拍随时留存的特点。笔者想强调的是关于照片证据的时间、地点水印留存功能,一定要标注好每份照片证据所形成的物理信息,另外照片证据的举证规则如同录音证据一般,也应该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特别是照片证据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纸质病历作为医疗诊疗信息最基础及常用的载体,承担了主要的证据举证作用。医疗技术及司法践的发展和变化已经出现不能简单仅仅依靠纸质病历进行维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信息媒介是合法真实且有关联性的,其均可以作为证据要件提供法院用以还原真实诊疗事实情况。希望医疗纠纷维权是就事论事的按部就班过程,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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