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关系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在航空界有条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条事故隐患。海恩法强调一、事故是量的积累;二、再好的技术,在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同样,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笔者认为同样遵循着海恩法则的基本规律。一起严重的医疗损害纠纷背后一定有相当多的事故隐患和苗头。对急诊手术而言,更需要及时关注好这些可能引起事故的细微之处:围手术期生命体征的变化及影像、检验报告的提示意义。
急诊手术是指必须尽快进行的手术,否则容易导致生命危险,手续风险相对较高的类型,其可分为30分钟内、2小时内、4小时内、8小时内、24小时内分别进行的情况,涉及生命抢救的人工气道开放、失血性休克等需要在30分钟内进行,阑尾合并脓毒血症、器官移植等需要在2小时内完成,开放性损伤清创、非缺血性肠梗阻等可在4小时内完成;稳定性阑尾炎及开放性骨折、脓肿引流等手术可在8小时内完成;骨折切开复位、股骨颈骨折等可在24小时内进行。
对于涉及挽救生命的急诊手术,可暂不行术前讨论制度。
案例:患者王某因右下腹疼痛5小时入院,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腹膜炎,患者存在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急诊术前进行常规术前检查,心电图提示非特异性t波异常、右偏电轴等问题,院方未予重视。术中患者突发心率失常、室颤等情况,停止手术后转入ICU对症治疗,后续患者被诊断为急性心梗,对症治疗等,最终患者发生院内死亡。
笔者审查病历后,认为仅就临床医疗过错方面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医方治疗时没有向患方提供治疗的替代方案,没有提出急性阑尾炎可以予以抗感染保守治疗、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手术治疗的方案。
(二)患者术前心电图异常(2024年11月6日 17:09 ),有糖尿病、高血压基础疾病,医方没有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没有进一步完善心脏彩超、心肌酶等心脏方面检查,术前及麻醉前评估不到位,导致患者术中出现恶性心律失常及死亡。
(三)患者入院时诊断“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白细胞19.4 10^9/L(2024年11月6日 17:14),已经明确感染,医方未予应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直至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2024年11月6日 22:58分首次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抗感染治疗,此时患者白细胞32.5 10^9/L(2024年11月6日 22:56),已经出现重症感染,导致患者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四)患者室颤、心肺复苏术后,11月6日21:50分转入重症监护室后至7日8:00,多次心电图提示异常(心电图可见异常Q波),超敏肌钙蛋白T(TNT)、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N端-B型脑利钠肽前体(NT-proBNP)均进行性升高,患者已经出现急性心梗、急性心力衰竭、肺水肿表现,医方均未充分重视,无处置措施及心内科专科意见,导致患者死亡。
(五)患者因室颤、心肺复苏术后于11月6日21:50分转入重症监护室,处于病情危急状态,医方未予以及时行中心静脉置管、监测中心静脉压,直至11月7日14:41分行中心静脉置管、监测中心静脉压力,未能准确评估患者循环状态,延误并加重患者病情, 导致患者心肺功能损伤进一步加重,进而导致死亡。
(六)患者室颤、心肺复苏,明确心脏功能受损,医方未及时完善心脏彩超,延误患者病情,直至11月7日13:19分行心脏彩超,此时患者已经出现室壁运动减弱、EF射血分数明显降低(33%),提示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彩超可见B线,提示肺水肿。
(七)患者11月6日21:50转入重症监护室至11月7日7:59分,患者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情况下,血气分析提示氧分压持续下降,最低至50mmHg,血氧饱和度最低74%;重症护理记录中血氧饱和度下降,最低可至75%,且患者处于低氧状态2小时余,医方未予处理(未调节呼吸机辅助通气),对于患者病情变化无记录及处置措施,患者长时间处于低氧状态,直接导致多器官功能损伤、急性呼吸窘迫从而死亡。
(八)11月7日晨患者已经出现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等症状,后续护理记录中血氧饱和度波动时未调整呼吸机辅助呼吸,对于疾病处置不及时。
(九)患者11月7日8:20分至17:31分尿量共计80ml,肌酐持续升高(51-229-388),已出现急性肾功能损伤,医方未予脱水治疗,患者液体入量呈正平衡2208ml,加重患者心肺负担,直至17:31分才行股静脉置管、CRRT准备,此时患者已经出现严重低血压、不能行CRRT治疗。医方在患者出现急性肾功能损伤、无尿情况下,无实质治疗措施,且未控制患者液体平衡,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至死亡。
因为急性阑尾炎手术直接导致死亡的案例较少,腹腔镜下阑尾炎手术一般的损害后果可能存在手术误损伤、手术夹夹闭不严导致渗漏感染等,小手术发生大问题,一定是围手术区相关伴发或并发问题处理不当或不及时所引起,这个案例也切实告诉我们:小问题未必不产生严重后果,要切实围绕医疗质量安全全流程管理,关注病人生命体征变化及相应检验、检查的提示意义,切勿麻痹大意。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