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交接之际,炙热的空气到晚间也凉了下来。呼吸道疾病多发。笔者近期出差任务较多,归来后也感觉不适。加上街上戴口罩人群比例确有增长,也是提醒各位朋友勤洗手及适当戴好口罩。
本期主题根据近两个月笔者审查病历及诉讼情况展开,结合医疗和司法实践来看,亦属于高发问题。笔者不仅要提醒患者方引起重视,同样也需要医方注意合法合规医疗行为。问题的发生在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和法律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但不应成为一方试图压倒另一方的手段和方法。
(一)封存病历但医方不制作封存清单和封存记录的问题。为数不多的当事人具有及时封存病历的维权意识,但是绝大多当事人却不知道具体的封存流程和封存效果。当事人视角中的封存病历就是提出要求—医院落实—找个文件袋把病历装好贴好封条。封存病历具有两个重要的细节点:一是患者提出封存病历时候,院方说今天封不了,得等几天?二是:是不是相关病历装进文件袋,然后院方制作个封条一封了事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笔者基本没有看到过书面告知患者封存病历规定的,尸检的书面告知一般都是有的,也很少见到院方形成封存清单及封存记录的。封存病历不制作封存清单问题至少构成行政违规行为,能否影响封存病历真实性认定呢?
笔者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是要向患者核实当时封存情况,以及重点核实封病历封存袋有无私自拆开或封存不严密情况。笔者认为应该没有一家医院敢私自拆封病历吧。如果封存还会严密,笔者一般不认为仅以未制作封存清单的问题直接否认封存病历真实性。但依然可以在笔录中提出院方封存过程不合规的问题。有关封存病历的其他法律知识可参考笔者文章:医院拒绝封存病历?just beat it!、案说:病历封存的进阶提示等。
(二)入院时集中签字、录指纹并完成各类风险告知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健康报上报道的某医院的在病人入院时连贯的“骚操作”,在笔者审查的病历中暂时未发现如此拙劣的告知方法,但笔者想要提醒的是现在很多大型三甲医院都用电子告知和电子签名代替了个人书面签名。一个人书面签名或许有其习惯和笔势。但在平板电子签名上应该是一次一个样,因为电子笔头在屏幕上签字确不同于常规笔在纸面上签字。笔者在广西的某案件中,当事人发现院方冒签了一个签名,是因为前后电子签名高度一致吧。
投机取巧的方法或许省时省力,但后患无穷。明显的作假也逃不出当事人和专业律师的多次审查。
(三)关于患者垂危时,院方让患者主动离院的问题。从传统上讲,落叶归根是人在最后时间的一种朴素的愿望。笔者一直强调是要充分做好告知和沟通,避免病人家属“人财两空”的情况。笔者在审查多份病历中,发现不少比例的垂危病人是在院方规劝下自动出院或被迫出院,这种做法对不对先不论,至少避免了院内死亡、尸检告知及后续的死亡病历讨论等问题,而在某些案件中,一旦患者家属在患者离院死亡后未及时进行死因鉴定,也会造成后续维权的某种困境。但笔者依然强调未尸检不代表案件不能起诉和鉴定,依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死因鉴定意见>院内死亡>离院后较短时间内去世>离院后长时间后去世。具体可参考笔者文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尸检选择问题、路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死因鉴定委托必要性审查思路、案说:医疗纠纷中死因鉴定报告的形式审查与死因分析等。
关于医院反复多次劝说垂危病人离院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仅以最大的善意揣度之。但笔者强调医学的人文性和不伤害原则是精神之基,在尽到现时合理诊疗义务的同时,不妨多想想躺在病房里的人会不会有一天是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呢?你希望别的医生如何对待你或你的亲人呢?
今日姑且谈论以上三个问题,欢迎各位朋友积极讨论和留言!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