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本篇正题之前,先谈一点大家比较关注的律师职业感受。阿德勒曾说:基本上一切人际关系的矛盾,都源于对别人的课题的妄加干涉;也有佛法云:人生皆苦,唯有自渡;律界也有云:放下助人情结,尊重他们命运。那么三者之间是否在表达同一种意思亦或律师不该介入别人之因果呢?笔者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帮助当事人拿到应有之法律结果,不是介入因果而是让因果回归正常的轨道。以医疗纠纷而言,面对强势的医院和专业的医生,患者方天然处于不利地位,若以当事人自有之法律和医学知识,未必处理好司法鉴定与法律程序。原本应得较高之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则可能降低甚至没有,那么患者拿到的法律结果是原本的因果么?因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律师帮助当事人拿到本应得到的果不是介入和干扰因果,而是正本溯源的完善和回归因果。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认识也就不同!
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鉴材的举证早已不是局限于纸质病历这一狭小范围。医疗过程或维权过程中形成的图片、语音或视频均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对于应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当患者对纸质病历真实性存疑的时候还可提出电子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可参考笔者文章: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概述等,也有以录音或图像证据佐证病历某部不真实的情况。本期笔者将根据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视频证据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说明。
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中较常形成的视频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手术录像、介入手术视频、公共区域监控视频、手术室或抢救室等医疗处置室形成的非公共区域视频、医生或患者个人录制的录音录像等。各种视频形成方式和调取方法均不相同,笔者分开说明。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什么是有条件,实际上在各地、各医疗机构均有不同解释。以手术录像为例,医院什么时候会留存,什么时候不会留存,留存多少时间均由医院或医生决定。根据医疗实践,现微创的腔镜手术方法,由于均带有摄像头且具备存储功能,是可以满足形成手术录像条件的。司法实践中,患方要求调取该类手术视频往往不能,一是手术视频确有问题而不能提供,二是院方没有特意留存。但在复杂、危险度高的手术中,院方还是会留存关键步骤的录像视频的。此类手术视频,除非院方主动愿意提供,否则难以强行约束。
第二类是介入操作手术视频。医疗实践中,介入设备均具备录像截取和存储功能。司法实践中,患者也常常可以主动向院方索要到该介入录像。详情可见笔者文章:涉及患者手术视频的攻守之道、路评:对手术视频举证责任及完整性的再判断等,即使患者拿不到,也可以通过法院调取获得。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类是司法实践中最焦灼也是最难处理的,那就是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为什么要调取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是因为该视频能够佐证公共区域发生的某些事实或证明病历中某些内容的不真实性,比如医生查房、会诊、抢救及护理巡查情况等。在患方要求查阅该部分录像时,院方或以涉及别人隐私或以超过储存期限为由予以拒绝。
涉及别人隐私问题,可由法院或相关职能行政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调取,那么超期覆盖的问题又该如何破解呢?根据目前《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标准》及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医院公共区域监控视频应储存不应少于90天。根据近期笔者调取医院公共区域视频情况,目前监控技术标准完全可以实现90天之最低要求。如果院方说只能存储半个月的视频等,那么就要考虑下设计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了。
第四类是医疗处置室的监控视频。如有摄像头院方也会留存,储存期限也不应低于90天,难以调取的原因是院方不会提供也非公共区域。曾经有某一案件,涉及病人抢救。因患方拿到了抢救室的录像视频,发现监护仪器等并未实际使用与抢救记录严重不符的情况,最终院方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案例。此类视频,如能拿到,则有摧枯拉朽之效。
第五类是医生或个人形成的录音录像视频等。此视频多出于个体留证或维权需要,在目前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也多有作为证据提交质证的情况。以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将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也就意味着告知过程的录音、录像也可以证明院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样可推知,如果录音和视频能反证院方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则医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可证明纸质病历书写内容不真实的录音或录像等均享有诉讼证据地位,均可通过法庭质证后作为鉴材或作为证据使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视频证据的调取需要智慧的博弈,也需要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患方来说,一定要论证好调取视频证据的可行性和证明目的,切莫不知道为何调取或调非所用。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