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论军队人员评定伤残前相关病历资料、证明文书的准备

文摘   2024-10-23 20:50   辽宁  

      今天本来不想更新文章,19点左右突然接到外省法院的电话,通知立案事宜。我一边说明情况一边感佩法官加班的辛苦。在我记忆中,接过不下10次非工作时间法院电话,最晚的有接近21点的。既然接到加班法官的暖心电话,我就今晚加更陪伴一个。

      一直以来不少战友咨询过我评残的问题,也通过当事人和笔者的努力,成功让一位高度伤残战友从因病三级改评为因病二级,详细可看笔者文章:路评:论医疗纠纷案件解决中的“天时、地利与人和”。关于几种评残标准和方式的异同可参考笔者文章:路评:四大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同适用与冲突。根据最近有数位战友咨询的相关评残问题,笔者发现不少评残失败的反馈结果为“因公情况不明,未达到某某功能障碍、疾病属于缓解期等等表述”。有的确可能属于伤病情况未达到评定伤残情况,有的从笔者审查情况看确属于资料准备不充分、不完整所导致。先看一则退役后因缺少材料导致无法补评残从而多次上访维权的案例。

      案例:09年时小张还是某边防团的训练骨干,某次训练后小张因耳朵不适先后就诊于单位医院及上级医院,经过多次复查确诊右耳听力阈值≥105dB,被确诊为神经性耳聋。当时小张未在部队评残,单位让其回地方补评残。回到地方后,小张积极联系地方补评定伤残事宜,始终未果。经过多次反映维权,地方多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是其缺少因公负伤证明。笔者审查完相关文书资料中,发现其治疗过程迁延,前后就诊过程也不连续,且病历内容中载明是无诱因出现听力下降情况。如此,事情仿佛要陷入一种僵局。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一)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三)照片5张,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案例分解说明:本文所说的军队人员而不是纯军人主要考虑到部分退役滞留战友的定性问题,滞留军队人员参加评残程序没有政策和法律障碍。对于小张而言,如为因公负伤,参加地方补评残也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但是从《军人保险法》施行后,回地方补评残的军队人员是无法享受到伤残保险金及因公一次性附加保险补助的,这也是在军队评残程序与因公地方补评残程序最大的利益差距;

      即使小张要回地方补评残,在保证原始就诊病历完整性存放于档案前期下,其也应该由单位完善好相关因公负伤的定性和结论证明,而且对于病历资料而言,也应该如实陈述受伤过程,确保因公受伤的准确认定。

      在现实实践中,有很多战友依然存在就诊过程不连续,病程迁延时间长的问题。比如笔者处理的某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后因公评残被认定因公情况不明的案例,重点在于当事人本人陈述多年腰痛史,本次是训练受伤后确诊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医院病案首页也认定为军事训练伤,却因为一句话被认为可能存在长时间腰脱史,故而鉴定专家未予通过。说的过去也说不过去,大家要记住,评定伤残程序同样也是举证和证明的过程,以笔者观点来看,怎么认真、怎么完备资料都不过分,毕竟伤残待遇伴随一生,越让鉴定专家清晰、简单的了解事实,毫无犹豫的对照评残标准,评残成功率就越高!

      另外笔者依然要强调对影像和相关检验指标结果的确认,许多评残标准依赖影像学和检验指标,比如强急性脊柱炎、肾功能不全等。一方面评残前准备病历资料中应注重明确诊断以及确认检验指标,一方面要充分地准备好评残程序中现场鉴定对结果的确认。二者更为重要的是现场鉴定的检验结果,提前的确认有助于对自己疾病和伤残真实情况的准备把握,也可加深鉴定专家对残情的认同。

      军队评残程序不仅仅是复印、填写和上传。军队评定伤残程序是需要充分准备的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真实残情的反馈和展示,也同样涉及准备和评估、论证工作方面的技术性问题。笔者写作本文不是鼓励战友们受伤、评残而是让应该享受残疾待遇的战友可以更好的实现伤残抚恤的目的。是分享也是祝福,愿战友们训练顺遂和平安,愿祖国安宁。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联系电话:18840602787(微信同号)。

医法之路
本科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协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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