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人看到某控股即将重整,认为某信托胜诉案件的投资者,会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到重整中,因此希望案件审理加快速度,以期能得到“分配”。这里面有几个认知误区,简要说明如下:
一、某控股重整不是信托重整(控股股份不是集团,注意不要混淆),且不会将信托自身的债权人纳入进来,简言之,可以纳入基于信托产品形成的债权(例如某款产品的信托底层是控股的自有资产,那么信托就会基于信托底层成为控股的债权人),但不会纳入基于诉讼形成的债权,如果有回款,会向产品全部投资者统一兑付,与诉讼与否无关。
这是一个常识性与复杂性并存的问题。控股重整是指仅对控股自身的债权人进行的对债务履行的重新安排,信托有部分信托产品的抵质押物属于控股持有的财产,因此信托可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但信托不是被重整的对象,信托自身的债权人(这里仅指通过信托案件诉讼胜诉后的投资者,可理解为法定债权人,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基本不需要主动对外负债,不存在自然债权人)没有“资格”绕过信托坐到控股债权人桌上讨论还债的事情。再往下一步,那么信托作为控股债权人,是基于某个信托产品底层而产生的债权,即便控股的债务重整成立后,信托拿回一部分还款,那么这部分也仅是针对信托底层,会直接回流至信托账户,对产品的全部投资者按比例分配,这里与诉讼与否无关,没有诉讼的,也可以拿到对应比例,因为这是信托财产。
所以可以看到,控股重整,与持有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基本无关,除非底层抵质押物是控股的财产,会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与诉讼与否无关。
二、某集团重整,与信托之间的关系。
目前来看,信托只是作为集团重整的“债权人”参加,并不属于被重整对象,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持有一定的悲观态度。实际上在当前有部分对某集团连带胜诉的信托案件中,我们看到集团仍希望通过再审等方式避免被连带,至少从主观情感上,集团并不希望对信托的损失买单,即便许多信托资金进入到了集团之中。但在当前诉讼中,“信托资金进入集团”是属于侵权的范畴,并不能与信托并案解决,需另案起诉,但如另案起诉结果高度未知,因此只能基于债务加入的方式追究连带责任,这也使集团目前仍无需对大量的“侵权”产品承担责任。
实际上,笔者希望看到集团能出具对问题信托以及私募的一揽子解决计划,但显然对于投资产品,绕开底层直接这样做在法律上本身具有缺陷,且对于集团自身债权人而言,肯定是要极力反对的。而如果基于底层资金使用形成的债权,并通过信托底层兑付至投资者,是合法合理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需要诉讼,只是现在看来较为渺茫,而反过来,绝大部分产品的诉讼执行又无法进行穿透,这就形成一定的困顿,还需要时间去进一步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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