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重组、破产与信托诉讼的关系

文摘   财经   2023-03-13 11:21   新疆  

关于信托公司进入重组、破产后,在诉讼的信托案件会如何处理,笔者听到过各类“说法”,都限于“臆想、猜测”的层面。本文着重对此探讨。

信托公司作为独立金融机构,其设立、变更、重组、破产等均需先经过监管部门(此前为银保监,此后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股东的决议也排在监管之后,这是金融秩序稳定之要求。而信托公司在不同条件下,是否启动重组、破产的逻辑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出现了系统性、整体性风险,但规模总体不大。这种情况,对信托公司而言,想通过发行新产品“东山再起”基本无望,处置底层也比较渺茫,不过好在规模不大,且产品风险尚不涉及刑事,那么监管介入后处理难度相对较小,结合信托牌照的价值,战投进入的概率就比较高,在通过“打折处理”后,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再募集一部分资金,基本可以实现收购牌照,另起炉灶经营,这种方式,在最早“X松”即使用过,只是“X松”此前体量较大,消化了较长时间,而近期则以“X信”为标杆,已更名经营。

2、产品是系统性风险,大面积暴雷,且规模大。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但需要首先对常识性问题释明一下,信托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债务重组”的启动条件,因为金融机构除了发行产品外,不会对外举债,这也是信托金融机构所禁止的,并且信托公司也没有自己融资的需要,因为监管不允许信托公司自己持有股权、不动产等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超出了经营范围,属于非法经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在外并没有什么债权人,何来“债务重组”的启动条件?

有人会混淆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认为大股东的重组或破产会将金融机构一并来处理,这也是概念性问题,事实上许多商业银行、城商行、信托、证券公司是由大量不同股东组成,即便有些由单个大股东控股,但仍有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持股,此时,大股东破产或重组,与金融机构无关,且二者本身属性不同,如上所言,金融机构有单独的监管体制,如果是上市金融机构,还要加上证监会监管,所以是“银保监+证监+工商”。

那么对于这种情形下的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够对管理的产品出具整体化解方案,很难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因为一旦进入破产,意味着产品要寻找新的管理人,新管理人对产品不熟悉,处置能力远不及当前,何况在产品未能处理的情况下让信托公司破产走人、“一死了之”这种求之不得的事情,监管部门如何能同意?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会将矛头指向何方,不难得出结论,这是底层逻辑,是考虑问题的基础。

3、产品不仅是系统性风险,大面积暴雷,还涉及刑事案件。这应该是最为复杂的情形,西南某信托公司便是,多年的拉锯战,依旧不容乐观,尤其在民事诉讼司法集中管辖的情况下,无从下手。笔者一直认为要讲究策略,但有时并不可控。例如刑事责任在某个时间阶段并非首选,一旦群龙无首,各种处置将失去核心动力,这也是底层逻辑,但看到的人不多,也是导致出现目前僵局的重要因素。

那么对于这类信托,属于求生不得,“求死”也不得的状态,破产是不可能的。

所以综上来看,破产两个字说出来很简单,但对于一个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没有必备条件,不可能走到这一步。同样,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谈破产就是纸上谈兵,不符合基本逻辑和金融、法律的基本逻辑。

本文作者:李方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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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李方剑律师,律所金融投资部主任;本公众号致力于提供专业金融法律实务知识,涵盖多种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包含:保理、不良资产、信托、金融衍生品、信用证、票据、理财、信贷、信用卡、保兑仓等;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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