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信托产品违约暴雷的陆续“出清”,大面积或整个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的暴露,基本上告一段路,虽然处置的路还很漫长且存在不确定,但从基本面上来看,未来的违约及暴雷,更多的呈现出具体信托计划的问题,能够撼动信托公司经营基本面的概率在下降。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信托存续规模持续增长,至2024年6月末余额27万亿,较上年同期增加5.32万亿元,同比增速为24.52%。
那么基于以上,对于不同情况信托的处置结果会出现差异化,这也进一步符合“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那么差异化将会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做如下分析,仅供参考。
一、整体化解与“市场化、法制化”的区别。
按笔者的理解,所谓“市场化”,就是在市场商业风险导致违约的前提之下,对底层资产该卖的卖,能拿回多少就是多少,各方勿需多言。但在“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的违约中,尤其存在管理人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导致底层不存在或底层价值明显降低,就丧失了“市场化”的前提,此时“法制化”优先,也即在不能规则为“市场”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渠道界定各方责任。
结合以上,笔者认为很多时候“整体化解”并非“市场化、法制化”的范畴,一方面,如果是纯粹“市场”风险,信托公司底气十足,按照市场需求卖出底层即可,而“整体化解”兜底,要么是找第三方资金,要么是用自有资金,前者而言,如果是原价或很少折扣情况下购买这类违约资产,对资方而言并不划算,尤其在当前资产前景不明的背景下;而用自有资金,则由于“市场”背锅,对信托公司而言并无自掏腰包的必要性。
那么当前的“整体化解”,更多是在出现“非市场”因素的情况下,被迫实现的,这个方式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妥协,对于信托及关联方而言,避免了违规行为的进一步暴露或担责,对于投资者而言,拿到了打折后的兑付,即便无奈,至少不至于血本无归。所以这类“整体化解”,本质并不符合“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那么在信托暴雷基本“出清”的背景之下,这类处置方式是否还能出现,以及在哪个信托公司中会出现,都是未知数。
二、与争取的程度有关。
这里所讲争取的程度,前提是在合法的框架之内。在笔者办理的某些案件中,随着案件事实查明的深入,对方压力陡增,就会加大考虑整体解决或单独解决的意愿,也确有以这种方式最终解决的案例,但这种解决方式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且比例较少,不能以此为目的,只能理解为在强力争取之后的“副产品”。
三、在诉讼中,通常首案即决战,一战定乾坤。
一个信托计划一般投资者在几十个到几百个,且较为分散,即便通过网络,也难找到过半数的其他投资者。这就会导致一个情况,在启动某个案件后,才发现在此之前已有其他投资者起诉,且已败诉。这意味着现在启动诉讼的案件,基本上要按照此前的结果来继续判决,虽然这不绝对,除非有明显超出此前案件提交的证据,但此前案件到底提交了什么证据,实际也无从知晓,所以这种在消息不共通的情况下直接导致“首案”败诉,后续情况就会非常被动。
很多时候,信托案件依托的经济、社会、法律制度背景均有不同,裁判规则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乃至同一个F院对同类案件在不同时期的裁判规则也会发生调整,这些细节应予以捕捉并提前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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