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MS信托案件诉讼、执行及未来走向的阶段性综合分析

文摘   财经   2023-10-04 00:03   北京  

时间过得很快,实际早有打算对MS信托的案件做个阶段性分析总结,以期能对投资者对当前依旧不甚明朗的境况及未来可能走向提供一定参考;鉴于近期过于繁忙,趁此假期,写几篇文章,在力求符合基本商业、金融及法律逻辑之下,提供尽可能客观之分析。

一、关于MS信托诉讼案件

笔者自2021年代理MS信托案件起,迄今2年有余,各类产品案件合计至少百件,涉及的产品也较多,简要列表如下:

实际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其他在诉产品,不再一一列明,另外还有“尊类”基金产品仲裁案件。这些案件对应的产品,既有股权类信托、也有融资类信托;有的具有资金池性质,有的虽然不是资金池,但存在挪用资金的情况,还有的则更为复杂。不同类型的产品,诉讼过程冗长且呈现出各类新的问题,对于一些核心问题,在北京、上海的金融法院呈现出更多具有突破性的裁判观点,笔者在办理过程中亦逐步对该类案件加深理解,并进行了要件化拆借、类型化总结,形成了数十篇实务文章,这些文章对于投资者端信托及私募案件的理解,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当前MS信托的裁判思路对于信托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性,但考虑各类综合因素,很难具有普适性。但无论如何,在基本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取得对信托公司因违规而导致损失的债权认定,也只能是不二选择。实际上笔者也代理了大量其他信托公司产品的案件,通过深入审理亦发现了诸多管理问题,但许多时候“实际损失尚不能确定”的“万金油式”驳回理由还在被广泛使用,且该理由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对管理人违规问题的审理,进而导致案件以“和稀泥”的方式结束。

笔者认为,从信托历史周期来看,信托案件呈现与经济曲线相匹配的爆发周期,即便每次爆发后,信托管理机制、信托运行机制都会进行一定调整,但对于具有复杂投资属性的信托金融行为而言,该类案件不会消失,且也会随着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案件焦点,因此,裁判思路不应始终处于模糊状态,而应在每一个爆发周期中形成新的具有普适性的裁判规则,以类似《九民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并进行适时调整;尤其对于“实际损失是否确定”的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限制使用,笔者认为这一点尤为重要,也会对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优化指引效果。

二、关于MS信托案件的执行

实际上,任何一个案件诉讼从来不是目的,执行才是核心。但当前民S信托案件亦呈现较多的复杂性,这与信托公司自身财产状况有直接关系。当前,MS信托投资者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诉讼的,一类是已诉讼的;对于后者,既可以等待底层回款偿付,亦可以申请执行信托公司自有财产,当然,但凡一款产品底层能够回款或具有回款的希望,投资者也不会急于诉讼,因此基本上诉讼的产品都是底层回款无望的情形,而反观执行,除了极少人能实现之外,绝大部分仍处于“等待”的状态,鉴于此前大量“刚兑”资金的支出,信托公司自有财产基本不存在,但“刚兑”之后的产品,陆续亦有部分返回,该部分通常仍以信托公司基于信托产品的名义持有,披着“信托财产”的外衣,进而可能排除执行;但如何识别该类财产,以及是否确定可以执行,已非个案能单独推进,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存在一定的变量,影响因素也较为复杂,但大致方向是如此。

另外,对于该类集体性案件,可供参考的实务案例并不多,因此执行阶段也可能有创新性的做法,颠覆传统“先来后到”的逻辑,当然以上亦不能确定。 

三、关于未来的走向分析

1、债务重整。实际上当前仍有很多人对此存在比较重的认知混淆。笔者在这里着重讲一下。什么是债务重整?简言之,就是公司外在债务太多了,且债权人追债追地凶,短期内基本不存在完成还款的可能,但公司不是那种空壳的状态,还有起死回生的可能,所以债权人们经商议后,同意给该公司一定的喘息期,并确定阶段性的还款方案,来一步步化解债务。

再简化一下,只有这个公司有“再生回血”的能力,是启动重整的基本条件,否则,债权人也就没必要无谓地等待;那么具体到本文,信托公司是轻资产的金融机构,其主要通过金融牌照获得的信托产品经营特权获取管理费收益,不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是否参与到信托产品中,能发行信托产品是前提;而当前大面积违约的情况下,监管已不允许其发行新的信托产品,即便发行,也鲜有人购买,而且,管理费相对于大体量的违约信托,杯水车薪,根本不具备归还的可能性,因此,在根本逻辑上,信托公司就不具备债务重整的前提条件。

2、破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破产这种“一死了之”的做法,是《公司法》赋予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尤其是信托公司,其破产还需由监管部门批准,信托公司的破产是有先期逻辑条件的,在几个核心问题解决之前,不可能走向破产。

其一是信托产品善后问题,如果信托产品大面积违约,在没有明确解决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想要破产走人,把信托产品置之不理,是“想得美”的事情,一方面信托公司破产,信托产品还是继续存续,这时候只能由新的信托公司来接手作为管理人继续处理,但显然新的信托公司处理能力基本不会优于原信托公司,毕竟底层的实际情况在这里;其次,监管也不会同意在大量信托产品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破产,否则投资者矛头可能会指向监管,以及产生很多深层次问题。

其二是是否穷尽了所有其他方式。例如,是否具备引进战投的可能?例如安信引入战投,打折解决信托产品后,改名建元开启新的业务。但这只能代表是一种模式,不同信托公司暴雷的规模不同、涉及问题性质不同、底层风险情况不同等,均是显著影响因素,毕竟战投进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如果规模太大窟窿太多,战投资金不足以覆盖或者经核算后不具有盈利的可能性,那么没有资金会愿意进来;另外则是要看时机,如果始终没有合适的时机,那么战投始终不会进来;一句话,战投不是慈善机构。

因此,结合整体情况,笔者认为本文中的信托公司尚不具备破产的基本条件。综合以上,这也是为什么结合过往信托公司案例,没有看到信托公司有债务重整的,注意这里特指“债务重整”,许多新闻措辞并不严谨,对于信托公司股东的变更解读为“重整”是不严谨的,这属于战投的范畴,也即商业处置。而破产则要具备诸多条件,那么至于MS信托未来的具体走向,笔者也仅能通过在某个阶段进行“排除法”分析,且该分析会随着阶段不同而发生变化,还需进一步跟进。

本文作者:李方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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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李方剑律师,律所金融投资部主任;本公众号致力于提供专业金融法律实务知识,涵盖多种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包含:保理、不良资产、信托、金融衍生品、信用证、票据、理财、信贷、信用卡、保兑仓等;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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