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托产品SPV“特殊目的载体”的属性,在所有权构建上,信托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仅具有“受益权”,信托公司则具有“管理权”,但双方均对信托计划财产不具有财产意义上的“所有权”,这也是其“风险隔离”的核心逻辑所在。为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及《九民纪要》均有规定。那么在明确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实务中为什么还会有大量信托专用账户被冻结?
众所周知,信托专用账户是存放信托现金财产的唯一合法账户,信托专户被第三方冻结,意味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到侵犯;但实务中逻辑并非如此单一,主要如下:
1、账户冻结不意味着账户内财产一定会被处分,只有确定可以划转后,划款环节才是最终的处分环节;由于信托专户被冻结一般发生在诉前或诉中保全,或者执行阶段中进行的初步冻结;对于诉前或诉中环节,只要提供担保,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形式要件要求,就可以对财产线索进行保全;而在执行环节,在执行局无法马上判定账户性质及内部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也只能先予以冻结。
2、信托专户被冻结后,信托公司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冻结行为提出异议,也即认为才账户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应予以解冻。在这个异议过程中,信托公司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信托专户、账户内资金来自投资者所募集的资金;若查明确实如此,则需要对账户进行解除冻结,这样既保障了提出保全一方的保全的权利,也保障了信托专户的权利。
而如果经审查,发现该账户根本就不是信托专户,则信托财产就无从谈起;或者虽然是信托专户,但账户内资金来源不明,并不能表明来自投资者募集的资金,那么就存在被认定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可能,即便资金在专户内,仍不能排除被执行。
3、实务中,由于利益关系复杂,尤其在TOT结构中,不同层级都涉及到不同投资者利益;故即使在明知信托财产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为延缓分配,可能有的投资者会对下一层级的账户进行保全冻结,以期有获益的可能。对此,权益人只能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之后,还可能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阶段,周期比较长;而这种做法,即便最终无法执行,但延缓了对其他投资者的分配,实际上也会造成较大的伤害。
综上,信托财产是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实务中更多发生的是对是否属于“信托财产”的认定纠纷,一旦认定了,自然会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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