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是在财产性信托的基础之上,设计不同关系,以满足投资者对于财产传承、风险隔离等需求。在当前诸多财产性信托出现风险的情况下,许多家族信托亦难幸免;究其本质,仍源自财产性信托底层的风险,也即无论家族信托架构如何设计,受益权具有可持续的资金回报才是核心,那么支撑可持续资金回报来源的,是底层投资获利之后,各方对利益进行再分配;而一旦所投底层出现风险,所有架构也就形同虚设,与财产性信托无异。
但在诉讼中,家族信托还面临投资者的诉权问题,也即原告的适格性问题。通常情况下,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同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要求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一致性。而家族信托中,在家族信托层面,基本都会存在除委托人之外的1位或几位其他受益人亲属,虽然依据《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可直接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但在实务中,家族信托的设计跳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基础架构,这会导致在诉讼中,如果判令信托公司向委托人赔偿时,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会自然消失,也即相当于在本案中直接处分了其他未参加诉讼受益人的法益,这显然不符合法理且存在错判风险。
而在家族信托的下一层架构里,则又回归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逻辑中,即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逐一认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或其他理财计划,信托公司是唯一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因此基于前述情况,投资者要实现具有适格的诉权,需重新取得基于家族信托合同被隔离开的底层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身份和受益人身份。这需要在信托公司配合之下完成“按原状分配”,所谓“按原状分配”,即当前无法将底层信托计划变现的情况下,可以将信托产品非货币的一切权利转交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继续处理后续事项;这里的后续事项,首要的即是取得诉权。
以上仍是一种架构设计上的变通,并无实质性的权利增加或减损,尤其在当前家族信托底层对应的信托计划已事实上暴雷的情况下,家族信托架构已无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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