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公司(AMC)在信托诉讼及执行中有用吗?

文摘   财经   2023-04-23 18:22   北京  

鉴于不少投资者在询问该问题,笔者简要谈一下,先说一下结论,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与诉讼以及后续执行没有任何关系。

1、不良资产处置公司的介入,限于商业处置领域,与诉讼与否无关。笔者曾在《关于信托打折兑付方案的一点思考》一文中明确讲过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入到信托处置中的方式。

信托等包括其他资管类产品打折方案的处置方式,基本都是通过“第三方资管公司”或不良资产处置公司(AMC)来完成,这种公司介入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商业行为,即拿到打折债权后通过处置获得超额利润;其二是化解风险的行为,即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或首要目的,而是以化解风险产品带来的风险为目标,既然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资金来源可能与管理人、融资人存在关联关系,当然,就拿回损失角度而言,资金从哪里来投资者可以在所不问。

受让的方式也比较统一,即受让产品的受益权,并且是以整体受让的方式,例如一份300万元本金的产品,对应受益权为300万份,第三方公司如果打6折,即以180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300万份的产品受益权,并在信托公司作出受益人变更,投资者拿到打折对价款后,从信托产品中彻底退出。相应地,对应的本金损失为120万元。仅从受益权转让角度,这是一个双方自愿的商业行为,投资者作价转让,也是自主行为,同时因受益权的出让,丧失了作为信托产品受益权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不论从哪方面来讲,都不存在后续追索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购买出现风险的信托,一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钱从哪来,二是打几折?这两个问题考虑明白了,就不存在所谓执行中有什么“特殊渠道”。

2、信托诉讼所执行的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信托公司可能具有的财产类型包括:流动资金、不动产、动产等。不论是哪种,在通过诉讼获得对信托公司的债权后,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个阶段,对可能存在的财产会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流程,但对于某信托公司以及股东而言,基本上不存在未设置抵押权或未查封的财产,如果你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要买,那就要掏真金白银,而且信托产品也必然是打“骨折”退出后,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才具有盈利的可能性,但这又涉及是否接受打折方案的问题,与诉讼本身关系不大。客观而言,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本身不具有负债经营的需求,所以信托公司基本不存在对外的债权人,也不存在所谓的“隐藏财产”,这一点实际已经由很多执行案件证实。

所以,但凡进入诉讼,所谓资产处置公司,不存在对诉讼及执行的可介入空间。


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李方剑律师,律所金融投资部主任;本公众号致力于提供专业金融法律实务知识,涵盖多种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包含:保理、不良资产、信托、金融衍生品、信用证、票据、理财、信贷、信用卡、保兑仓等;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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