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讲一下概念,投资者基于信托合同而获得的对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是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投资人基于该受益权,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收益,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
那么,如果一个信托公司进入到了重整阶段,受益权会有哪些可能结果?
关于信托公司为什么会重整,这里简单再讲一下,重整是指“重生”的意思,要么通过给予信托公司时间,通过经营赚钱来还债;要么有战投进来,直接把风险一揽子化解掉,从而改头换面开展新的经营;显然,如果一个信托公司已经存在整体性风险,通过前者经营赚钱是不可能的,因为信托公司能赚钱的几乎唯一的方式,就是发行产品赚取管理费,此时,产品已不可能再发行,发行了,也不会有人认购;那么,如果重整,大概率是战投进来。
而战投进来的方式,首先是要化解产品风险,实际上,作为一个信托公司,除了产品风险,基本上也不存在其他风险,那么产品风险,基本都会通过打折受让受益权的方式,让大部分投资者退出,从而由第三方小公司继续持有信托受益权,但此时,这部分受益权已经由战投控制,相当于“股票回购”;而对于小部分拒绝接受处置方案的投资者而言,其受益权走向可能有哪些呢,本文简析如下:
第一,信托受益权不是债权,除非通过诉讼确定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违规行为赔偿投资者,其他任何情况下,信托受益权不会转化为所谓对信托公司的“债权”,这完全是混淆基本概念;信托受益权秉承“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属于投资范畴,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收取管理费,管理信托产品,如果信托不能兑付,第一层逻辑则是“商业风险”,投资者自担;换言之,如果能不通过司法判定,投资者就获得了对信托公司的债权,只能是信托公司自认“刚兑”,如果真有这种不打折扣的“刚兑”,自然是好事。
第二,第三方小公司是否有权处置其他投资者的受益权?答案是不能,这里也存在概念混淆,很多人认为,持有67%以上比例的受益权人,有权决定受益人大会的结果;没错,是有权决定,但要明晰一点,受益人大会可以决定信托计划是否终止、是否延期,但不能决定其他投资者受益权对应的财产权,即便信托计划终止,那么依据《信托法》即进入清算阶段,信托公司有义务处置底层资产向受益人支付对应份额的金额,诚然,有些信托底层已经严重缩水,或者根本没有底层,导致投资者无法拿回对应的金额;那么这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损失:商业风险还是管理人过错?如果是前者,则损失投资者自担,如果是后者,那么要依据《信托法》第22条及监管制度来进行司法审查,这是诉讼的范畴。
第三,如果信托公司破产注销了,信托产品怎么办?《信托法》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这里主要说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信托产品不会因此终止,原则上监管部门会指定新的信托公司来继续管理,当然,如果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存在违约、违规行为,投资者依然可以对信托公司原股东进行追偿,不过前提是股东未完成实缴,或者存在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话说回来,信托公司破产,还需要监管部门批准,不可能在信托产品未决的情况下,就让公司“死掉”,这不符合各方利益的“损招”,基本不会发生。
所以,信托受益权,将会一直是信托受益权,不因管理人的任何变化而发生性质变化,结合当前司法实务来看,信托案件以违约赔偿为主,违约赔偿判决的基本逻辑是,判决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存续,如果底层回款,可以抵扣信托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信托公司先赔偿,则对应份额的受益权立即转给信托公司;所以,受益权实现了无缝衔接的转让,但受益权的性质仍未发生变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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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以“XX幸福”信托为例:谈“永续债信托”案件诉讼的核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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