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信托投资者认为,在信托产品暴雷后,采取刑事报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认为刑事案件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而事实上,有该类想法的投资者,对于信托涉刑意味着什么知之甚少,尤其是信托公司什么情况下会涉刑、涉刑罪名是什么、对于暴雷信托产品有什么影响等存在模糊认知,笔者本文对此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先讲结论,结合实务及金融产品的底层逻辑而言,信托公司涉刑概率极低,即便涉刑,也不是单线条的整体涉刑,且对于暴雷信托产品的解决,缺乏实质作用,乃至会产生不利的作用。
一、信托公司什么情况下会涉刑,罪名会有哪些?
通常投资者认为,一旦信托公司在管理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乃至存在“挪用资金”的严重行为时,则要采取刑事报案措施,并且想到的首要罪名就是“诈骗罪”、“非吸罪”等;稍微深入了解的,还会想到“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笔者尽可能通俗地来分析一下。
1、关于“诈骗”或“非吸”;具体而言,即“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者常听到一些财富公司、网络金融公司等会因涉及上述罪名而被采取刑事措施;但须知,是否能认定该罪名的核心要素,更多不是基于违法的“手段”或“方式”,而是基于“结果”;很多投资者经常在群里长篇大论,称销售如何欺骗或隐瞒真实风险,诱导购买等,结果出现风险,且经监管查证存在违规行为,认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故要求刑事立案或要求监管移送立案,但结合全国范围该类实务来看,并没有获得实现的。
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如果查明金融产品资金直接或者最终进入了金融机构任职自然人的个人腰包中,或直接被自然人侵吞或瓜分掉的,这种直接涉刑,问题不大;但如果并未有明确证据或线索表明进入了自然人口袋中,存在关联公司之间挪用,或者存在多层嵌套交易但无明显证据进入个人口袋的,那么在“结果”层面,就会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与金融牌照的严格性有关,一般而言,牌照的严格性越高,涉刑的难度越大,由低到高排列,大致为P2P、网络金融公司、财富公司、私募牌照、信托牌照、保险牌照、商业银行牌照;实际上,可通过检索该类涉刑案件的数量来进行验证。很多人以近期爆出的X植系定融涉刑举例,简单来看,定融在司法实务中大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称不上一个基本意义上的“金融产品”;笔者此前曾办理过北京某“金融控股”公司涉刑的案件,就资金走向来看,其中30%直接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承办会议等,另30%用于支付销售或外配销售团队的报酬,只有40%用于投向所谓“底层项目”,这类案件涉刑是显而易见的。
2、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个罪名,从定义来看,是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者专门打造的,但实务中,该类涉刑案例不多,尤其是该罪名的量刑不高,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不过在3-10年之间,实际震慑力度不足。
综上,也就是如果说一个信托公司可能会涉刑的情况下,罪名大概率会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参考此前X信信托涉及该罪名,但基本“不疼不痒”,只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几个核心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并不受影响,底层处置工作还是会继续推进,更不会出现投资者所期待的“统一处置兑付”的局面。
二、信托公司涉刑后,对暴雷产品处置或者投资者回款是否产生有利作用?
1、信托公司涉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后的逻辑
如上所述,这个罪名对于动辄几百亿乃至上千亿的违约信托体量而言,实际是“不疼不痒”的。
其一、信托公司管理的产品种类有数十个,是否每个产品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逐一来认定,因为信托公司或高管是否涉刑,还要取决于具体业务是否存在严重涉刑行为,这个罪名不可能对一个公司“一网打尽”。
其二、高管或员工涉及该罪名,只是因为他们违规将本应用于A项目的资金用到了其他地方,因此并不会导致该产品合同无效,处理方式也是分开来看,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产品底层则继续进行处置,这个刑事责任并不会直接导致投资者报案成为产品受害者,也不会出现由F院“退还赃款”的场面。
其三、很多投资者之所以想要采取刑事方式,主要认为逼迫主要责任人把款项“吐出来”,为什么说这也是一厢情愿?当然,前提还是涉及诈骗或非吸这类有力度的罪名,但难度前面已讲,不再赘述;而如果涉及的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需要明白这个罪名并非基于“侵吞资金”而涉及,而是因“违规使用资金”涉及,这并不导致高管所取得的薪资等收益是非法的,也就不涉及“退赃”的问题;退或不退不涉及量刑,那么退还是不退?
2、涉刑后可能会出现处置工作进一步放缓的局面
笔者一般也不愿提及这一点,这并不是站在哪边立场的问题,而是纯粹金融实务或人性的问题。如果要说谁对一个信托产品最为了解,那莫过于产品发行的管理人,具体而言就是这个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和主管领导,一个信托计划暴雷后的处置,一是依靠信托经理的商业或专业判断以及实操,另一个则是依靠主管领导或管理层的运筹和协调资源,来促成一笔成交,如果这些核心人员不存在了,可能会加大处置的难度;当然对于没有处置必要的无底层资金池产品,不在该讨论之列。
笔者认为,影响一个信托公司是否会涉刑的因素有很多,法律、金融、社会等,不是拿出一个法条卡构成要件就能实现的;并且方式或措施,应当以目的为导向;如果一个公司当下或未来“活着”能追回损失的概率大于“死掉”,则还要深度分析,当然,这里的“死掉”包括整体“涉刑”或在商事范围内的“破产”,情况也不尽相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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