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融产品违约后的策略思考

文摘   财经   2023-08-03 16:09   北京  

笔者结合金融产品案件办案经验,对定融产品违约之后可能的走向以及应对策略分析如下:

一、定融产品违约之后的可能走向

1、融资人可能的财产构成

在定融产品中,融资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没有有效监管,融资人使用资金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从财产构成上来看,融资人可能有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动产、股权、理财产品等不同类型的财产;在暴雷信息最终传达给投资者之前,内部可能早在几个月乃至更早就已经预见风险,并做提前准备,只是该类准备比较大的概率是进行财产变卖或转移,尤其是对于相对优质的标准化资产进行提前处分,当然处分后的资金去向不得而知;所以在暴雷传达至投资者时,能够看到的往往是流动性差或变现能力不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能够在早期提前筛选,还是可以发现相对优质的财产进行保全。

2、潜在的不公平兑付

尤其在暴雷初期,不论产品底层还是融资人,并非出于完全枯竭的状态,以笔者代理的信托、基金案件为例,实际存在大量不为普通投资者所知悉的不公平兑付,也即将有限资金对部分投资者进行优先偿付,该种情形对其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是致命的。但通常管理人会对此进行隐瞒,并释放出大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致使市场、投资者无法对融资人的真实风险作出判断,导致处置时机进一步恶化。

尤其在当前自媒体影响力较大的背景下,不同角色对于案情分析的立场不同,决定了其态度和结论,投资者应当有自己清醒的判断,不建议听任何一家之言,包括笔者。

3、几个终极可能

1)是否会司法集中管辖?如果发生集中管辖,那么可参考恒大、川信等,投资者将失去追索的合法渠道,只能“等”;只是在体量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发生损失是必然的,损失多少尚无法定论。但结合当前暴雷的股权结构来看,定融产品的某集团与恒大股权存在本质不同,恒大基本都是100%控股子公司,但定融产品则不是,股权分散,且融资人分散,在司法上对该类分散乃至形不成上下控股的多个公司难以统一集中管辖,尤其在产品基本都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

2)是否会进入重整程序?目前来看,既存在定性的问题,也存在定量的问题。

首先定性,定性是指定融产品的性质,其不像P2P或具有“借条、借据”的民间借贷,其签订的是《定向融资》合同,既具有借贷性质,也具有金融产品性质,至少在当前司法判定来看,持有人并不能直接具有债权人身份,也就无法直接以债权人大会的方式对融资人进行债务重整。

其次定量,即便融资人通过仲裁、诉讼取得了法定债权,且进入执行阶段,短时间内也不会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需要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再行启动,这个变量因素较多。

3)是否会破产?笔者还看到一种声音,投资者也担心融资人会说“不要逼我,逼急了我破产给你们看,你们什么都得不到”。先别急,仔细分析一下,如果融资人最终要破产,一定是基本穷尽了所有方式之后的做法,重要的是在“穷尽所有方式”的过程中,是否会有人退出了,最后剩下的,不得已走到破产的地步;更有可能的是,就算是最后剩下的人,仍不希望其破产,认为只要“死不了”,就有机会,这时候,投资者基本活在虚幻里,而融资人可以实现平稳着陆,总之,很多问题,都不是一开始思考时那么简单。

如果一个债务公司能通过破产方式“一死了之”而消灭债务,不失为一个好的结局,但对投资者则不一定;但这个逻辑并不绝对,如果在破产之前能摁住其现有的财产,大家一起来分也无妨。只是应该如何来做?也就是下面的“策略”部分。

4)是否会有战投?这里有两个方向:

其一是针对融资人整个集团或公司的战投,现在来看可能性基本为零,融资人不像信托、银行等这些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战投一般是奔着牌照来的,在付出一定成本后能够迅速实现牌照的经营获利,显然“定融产品”的融资人,基本没有一个是有类似金融牌照的,不会有这类战投。

其二是针对融资人持有的资产。简单说就是融资人处置资产变现,比如其持有的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股权,或者其持有的较好地段的不动产等,可能会变现,但变现后如何分配,投资者无法知晓,更无法参与;除非提前保全,在司法程序之下实现处置。

二、应对策略分析

1、关于不同的声音

首先需要说的是,在当前情况下,要短时间内、迅速解决问题的想法,可能不太现实,这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是自媒体时代有多个不同的声音,这些声音也多基于其自身行业、经验角度来出发,无法实现跨行业跨界思维,这也正常,何况还会存在大量出于不同目的“带节奏”的声音,如果不加思索被带,达到的是高地还是深水区,都有可能。

笔者认为,如有可以尝试的渠道,只要合法,该做就做,做好于不做,多做好于少做;但要保持思考,适时地切换方向或启动多个方向,毕竟,这个时候投资者直接的利益并非都是一致的,在确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更多遵循丛林法则,先到先得,如果指望一开始就用资金池、借新还旧等违规方式运营产品的融资人、管理人在此时还能“公平公正”地为大家“善后”,那么多少是有些“天真”。

2、先到先得的基本逻辑

一般在暴雷的初期,融资人或管理人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论是资产还是账户,保全之后,后续处置之时可以处于优先地位,但能获得“首封”的机会少之又少。

另外则是笔者在此前文章中提到的融资人外在的债权,这也是第二层次的财产,且应当不乏优质债权;在发现方式上,可以依据投资方向来分析,一般是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实现投资,只是投资文件的获取存在不确定性。

3、关于仲裁

这里也讲一下,目前大部分定融产品约定了管辖方式为仲裁。笔者曾代理过多个基金案件的仲裁,其基本流程是,先进行网上立案,立案后由办案秘书负责文书送达、确定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等,同时如果需要保全财产,此时也需将保全线索等文件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送达至执行保全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9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以上,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李方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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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李方剑律师,律所金融投资部主任;本公众号致力于提供专业金融法律实务知识,涵盖多种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包含:保理、不良资产、信托、金融衍生品、信用证、票据、理财、信贷、信用卡、保兑仓等;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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