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将死,所求唯安乐与尊严 | 不愿活下去的人09
乐活
2024-09-09 21:36
云南
上一篇说到,精神类疾病谋求安乐死面临巨大困境,人类更愿意记录、记载和报道那些拯救人类免于疾病折磨的医生和技术,而忽视这些医生和技术背后那些卑微的、承受痛苦的病人及其家属。人类喜欢激动人心的医药技术,厌恶乌云密布的病人痛苦,网上选择性报道的也是那些积极乐观的抗病或抗癌故事,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病人及其家属真如报道中那般乐观吗,这些故事之所以被报道,就是因为其少见,那多见的现实因为不堪,因为不符合人类对乐观的期许,所以也上不了台面。对乐观的赞扬,无形中会给某些心智不成熟之人一种暗示,即病人都应该乐观,你悲观就是你的不对。伟大与卑微,强势与弱势,人类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但有意思的是,人类文明的可贵之处恰巧又是体现在对后者的关怀与关注。我以前很喜欢各种正向词语,比如“积极乐观”、“笑对生活”等,但一直隐约觉得这样好像有点问题,可又说不出问题在哪儿,直到我肯放弃成见学着去观察、倾听和经验生活本身,我才发现问题所在之处。就像我以前喜欢在心理评判一切,我很早就体察到了并试图消除这种腹诽,但失败了,后来随着阅读与经历的增加(其实主要还是得益于大量的阅读),这种腹诽逐渐减少了,到了现在,我内心几乎很少腹诽任何人与任何事,从我个人的主观感受来说,我觉得我变得更加包容了。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时常跟我抱怨各种病痛或痛苦等,我做不到完全不烦,但在烦的同时,我也能够保持足够的耐心,因为我理性上的认知足以包容我感性上的不耐烦,我无法在有限的一生经历无限的人生样态,所以倾听和阅读成为了丰富自我的手段。人的一生,生不由己,死不由己,当医学成了认定死亡的唯一标准,那医生就变成了这一标准的绝对权威,可医学还涉及复杂的伦理,伦理之事,又岂是某种或某几种权威可一锤定音,只是在强弱悬殊的关系中,弱势方注定只能被动被裁决,尤其是当人类活得太久,久到医疗技术赶不上人体细胞的代谢之时。那些积极推动安乐死的医生和个人总是毁誉参半,本书作者也没有避开这些人的阴暗面,用一种相对中立的笔触来描述,这种中立让你看到了一个个复杂的人,而非人造的神。1995年澳大利亚北领地颁布《晚期病人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 Act),随后该法案被废止;2001年,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成为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比利时通过安乐死法案。安乐死的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也不同。对安乐死适用范围扩大化的担忧,对生命权的思考,对立法的挑战等……比如安乐死会不会成为癌症患者的首选方案、医生该不该主动提出安乐死的选项、究竟何人应该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安乐死之人是否要捐献器官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尊严死与安乐死,可我们其实无法给“安乐”和“尊严”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无论如何,它们都指向一个核心,即按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去经历和去死亡。“安乐死”通常与“尊严死”混用,但二者其实并不等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大元的《论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界限》:“两者之间也存在相互的交叉领域,日本学者石原明称之为‘尊严型的安乐死’。在他看来,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存在领域与方法上:安乐死主要指意识清楚但因绝症病痛难忍的晚期患者,而尊严死是指因失去意识难于感受病痛,但因病痛折磨而惨不忍睹的患者,包括植物人;通常安乐死是通过积极的方式,如通过药物等方式进行,而尊严死是采取消极的方式,即摘除维持生命的仪器的方式。”无论安乐死还是尊严死,核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可权利原本就是人为构建的概念,难免带有人的局限,但人之伟大正是在于人能突破局限。我们的文化历来对死亡讳莫如深,可死亡始终都在。国外的安乐死和尊严死给我更多思考死亡的视角,我不怕死,也不怕活,不惧谈死,也不惧论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