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死,到底哪个你说了算?| 不愿活下去的人07

乐活   2024-09-07 21:36   云南  
上一篇说到,尊严死与残疾人之间涉及“死了也比残疾好”的观念分歧,而那些实际承受病痛之人,在日复一日的病痛的折磨之下,性情会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又会引发周围人的痛苦的猜疑。
作为一个置身事外的看客,以前的我,当见到有家属并未按照我的预期对待病人时,即使嘴上不说,但还是会腹诽,直到我也经历了类似痛苦后,才学会真正的闭嘴,这种闭嘴是不再在嘴里和心里不断做评判的理解。
我以前还会恶意猜测病人会不会故意乱发脾气引起家属注意,只是,当我理解了家属的不易,顺带也体察到了病人的煎熬。对于那些日复一日实际照看病人的家属,对于那些正在遭受疼痛折磨的病人,我的任何评判都是源于我的无知,我无法经历别人的人生,所以不能用我浅薄的经验去评判别人,所以我闭嘴。
人对人的猜忌无论亲疏无处不在,比如那些围观别人跳楼还鼓动说要跳赶紧跳的人,其认知里多半充满了自杀之人不会如何如何的固定思维,可这个世上的人和事,岂会尽如个体有限的经验去发展。
人类基于理性指定各种法律条款来防止“非理智的”自杀,可有些做法可能刚好适得其反,比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病人必须自行喝下调配好的复方药液,这其实是在变相逼着病人提前赴死,因为病人会担心病情恶化导致无力或无法自行喝药,所以会提前申请安乐死。
而那些致力于推动死亡权的民间组织,其宗旨也可能与成员的诉求相矛盾,比如组织的重心是推动立法,而成员可能只想知道如何更好地赴死。
民间组织的宗旨也可能与现行法律相违,比如美国安乐死的对象是预期寿命不足6个月的绝症患者,但有些民间组织却认为“当事人不需要身患绝症,甚至不需要奄奄一息,只要他们在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
这里的“无法忍受”跟“痛苦”一样,都是异常主观的个人判断,如果不加以限制,那其适用范围会不会逐渐扩大?
2015年,美国俄勒冈州参议员米奇·格林利克(Mitch Greenlick)提议将现行的6个月限定改为12个月,又于2019年提议扩大“绝症”的范围,但最后都失败了。
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历来争议不断,比如有些痴呆患者因生活质量太低而寻求安乐死,而安乐死的反对者所担心的也正是这种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
在安乐死的决策上,医学拥有优先评判权,从前只需竭力让人生的医学,现在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医学让其死。现代医学历来将死亡当作一种疾病来治疗,人类也始终意图借助医药长生不老。如果把死亡视为一种疾病,那既可以通过医学技术来治疗,也可以通过“预防性”的安乐死来根治。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中蕴含着这样的观点:一个精神健全的病人,应该对未来没有判断能力的自己拥有不可撤销的决策权,即便原来的自我已经不在,新的自我也开始出现。”
究竟哪一个自己才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最终决策权值得商榷,默认精神健全时的自己对其他任何时期的自己拥有决策权是一切均以“健康”(包括心理和生理)作为衡量标准的结果,但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类对“健康”的认知和定义会改变。
在荷兰,有批评者质疑“此时的我”与“彼时的我”究竟算不算是同一个人,如果不是,那这个并无权替那个做出决策。
科技的发展到底是丰富了还是固化了人类对“健康”的理解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个体能够反思自己的个人健康观,但对于在医学引导下形成的普遍健康观却无能为力,而医学又是通过作用在个体(包括健康群体和患病群体)身上来传达和践行自身的理念,所以一旦个体健康观与普遍健康观产生矛盾,让步的只会是个体。
随着生活的改善以及寿命的延长,个体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变得多样化,但医学和法律对健康的规范却无法跟上这种变化,尤其是现代医学,其宗旨是治病救人,但不断涌现的安乐死需求相当于是向其发起了挑战,如果依旧基于传统理念来理解健康,那矛盾只会越来越深。

大白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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