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月薪是3000元,但实际每月到手的工资却是9000元。公司不想用你了,按3000一个月发放,降低你的工资,是否违法?是否可以要求按9000补足差额。如果因此被迫离职,补偿怎么算?
首先,我们要明确,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远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这可能是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加班费支出、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以及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减少赔付金额的一种策略。也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伎俩。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一直是9000元,并且较为固定,那么即使合同中约定的是3000元,一旦公司突然降低工资至3000元,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已经通过实际支付行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只要劳动者有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就可以证明工资标准应为9000。
所以当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的3000发放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9000标准补齐工资差额。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提起被迫离职,并主张补偿金。那么,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3000元还是9000元呢?
实际上,都不是。
补偿金的计算应基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津贴、补贴、提成、加班费(部分地区可能不支持)、季度奖、年终奖等,以及社保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来说,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时,劳动者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标准来计算离职补偿。
在职场中,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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