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真相:最高只能补缴两年?错。
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许多人存在误区。比如,老王在单位工作了12年,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离职后,老王要求单位补缴12年的社保,却被告知最多只能补缴2年。这是否合理呢?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该条例确实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两年时效,但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与社保补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设定时限。
社保费的缴纳是行政征收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时效。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保费,都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保费征收范畴,不应受2年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此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另外我国多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或指引文件明确表示“社保补缴不受两年时间限制”,如:
1、人社建字 〔2017〕 105号文件:人社部:要求各地社保中心受理并追缴超过2年的社保
2、人社建字 〔2017〕183号文件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般都认为社保补缴并未限定追诉期
3、最高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当事人若要求执行上述的查处任务,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初步证据时人民法院应指会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执行其职责。
综上所述,老王所在单位12年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理应补缴过去12年的社保,而非仅仅2年。
社保补缴没有两年时效限制,这是劳动者应当了解和维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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