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很多人都知道,被迫离职的法律依据,都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6条很简单,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不简单。不会运用,倒背如流也没用。
接下来。我们分期来详细解读第三十八条,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你工作环境恶劣、有污染、有危险,因为有行业规定、行业标准,需要带一些防护的用品,防护的用具,他不给提供,你可以提被迫离职。
比如,从事高空作业的,未提供安全措施,
比如,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未提供防毒等措施,
或者从事高温工作的,未配备劳动保护装备。
二、未提供劳动条件
很多人不知道到底什么叫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涵盖的范围很广,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工作设备或劳动工具类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不给劳动者工作必需的设备、工具或材料。
比如你是搞设计的,需要电脑作图,他不给你配电脑,不提供画图软件的。
比如你是操作工,不提供必备的操作设备,必备的工具和材料的。
或者是关闭你的系统权限、搬走电脑,这些都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2、工作场所类的
就是不让你进入工作场所,让你无法正常上班的。这类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比如:
1)变更工作地点:当工作地点的变更增加了劳动者的履约负担,例如新的工作地点不在同一市区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取消门禁,或取消工位,不准进入办公场所,甚至禁止进入工厂大门的,都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3、恶意不安排工作或变更工作
1)不安排工作
2)待岗
3)调岗
4)降职
总之你原来干什么,现在他不让你干了。
这里面每一条,都要有前置条件,要证明对方是恶意的。
比如待岗,全公司都在待岗,并非你一个人,那你提被迫离职,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只是你一个人待岗,那就具有针对性。
再比如,有时公司的调岗也是合法的,你提被迫离职,也得不到支持。
未完待续...
在下一期的内容中,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被迫离职的其他情形,以及如何正确主张你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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