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注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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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单位未缴社保通常指的是从劳动者入职起就一直未为其缴纳。
在大多数地区,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部门投诉,若单位在投诉后仍不缴纳,劳动者方可提出被迫离职。。
这里的社会保险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未缴纳社保超过一年后仍未提出异议,再提出被迫离职,可能会面临无法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这一点因地区而异,有的案例中劳动者胜诉,有的则败诉。
另外少缴、欠缴、漏缴是否支持提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各地判罚也不一致。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1、五险中,只缴纳了部分险种的。如只给缴纳工伤险,而失业险等均未缴纳的,属于未缴纳部分险种。
2、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比如工资8000,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这属于未足额缴纳。这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3、入职后几个月都未缴纳,但后面又缴纳的。或者中途有段时间未缴纳的。
这些情形,提被迫离职,有风险,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主流观点是,只有单位一直没缴纳,才支持提被迫辞职。
对于欠缴、少缴或漏缴是提不了被迫离职的。但可以要求单位足额补缴,个人缴纳部分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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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这包括两个方面:
1、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就是规章制度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定孕期员工自动离职、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加班费、自离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以及罚款等;
2、损害了员工权益
要对员工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提被迫离职。仅仅是规章制度违法,还不足以提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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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种情形较为罕见,我们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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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
暴力胁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强令危险作业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之前有粉丝咨询,就属于这个情况,单位领导强制没有电工证的员工去检修电路。遭拒后,因此发生了争执。
他后悔未早点了解这条法规。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6种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职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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