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被辞退的情况,其中最常见的理由之一就是“不胜任工作”。面对这样的辞退理由,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当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你时,如何通过仲裁来最大化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辞退你,恭喜你,钱来了。
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辞退你,先要证明你在原来岗位上达不到要求,比如绩效考核不合格。
这通常需要至少连续两次不合格,并且这两次考核不能是在同一岗位上。
如果在同一岗位,那么在两次考核之间还必须有培训,并且培训后再考核不合格,这样的辞退才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员工被认定为不合格,公司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N倍的月工资。
也就是说,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合法解除的前提条件是
1、要么第一次考核不合格后,调岗,再进行考核不合格。
2、要么第一次考核不合格,不调岗,但要进行培训,再进行考核仍不合格。
公司必须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包括:
1、是否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和标准?绩效考核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并与工资挂钩?相关考核文件是否已公示?
2、考核标准是否主观性较强?
3、是否对员工进行了考核?
4、考核结果是否经过员工签字认可?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这些证据,那么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2N倍的赔偿金。
注意,重点来了。这时你去仲裁,要主张2N+1,而不是2N。
为什么是2N+1,是让你的利益最大化。下面给你仔细道来。
仲裁结果通常有两种:
1、公司不能举证,仲裁支持你的诉求,但赔偿上限为2N,+1的部分不予支持。因为赔偿和+1是不能同时支持的。这是可接受的范围。
2、公司能举证,走完了所有的正常程序,能证明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合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也要给补偿,也就是N。也就是从你的主张2N变成了N。
3、注意,在有N的时候,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需要额外多给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但你仲裁时,没有主张+1,仲裁委是不会判给你+1的。
这是一个知识点,法律有个原则叫不告不理,你没告这项费用仲裁委不会主动判给你。
所以当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是以医疗期满,或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些满足这劳动合同法40条的三种情况时辞退你,在仲裁的时候建议主张打2N+1的赔偿。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希望能够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在面对“不胜任工作”辞退理由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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