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对婚姻问题的讨论从最具代表性的古典文本开始,即色诺芬的《家政学》、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家政学》。
福柯认为,古典婚姻理论都是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反思夫妻关系。这种范围有城邦以及城邦生存和繁荣所必需的法律或习惯,也有家庭以及支撑家庭或使它富裕的模式。
然而,在福柯看来,我们不应该从这种以市民的或家庭的功用为目的的婚姻中得出结论,认为婚姻自身是一种毫无重要性的联系,它的价值只在于为国家和家庭提供有利的后代。 正如福柯所说,色诺芬、伊索克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向夫妻提出了婚后行为的规范模式。这些理论包括配偶应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公正,所有这些哲学理论都提示着一种超越生育功能之上的关系模式。
但是,福柯进一步说,婚姻要求一种特别的行为风格,即已婚男人必须是一家之主和一个高尚的公民,或者是一位要求对其他人行使政治的和道德权力的人。 在这种已婚艺术中,对自我必要的控制意味着给予理智的、节制的和公正的人的行为以一种特别的形式。
福柯指出,婚姻行为的伦理在从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期间相继出现,在这一段漫长的时间里,福柯看到婚姻实践中发生了某种变化。福柯提到的文本包括安蒂帕特的《论婚姻》,亚里士多德的《家政学》、普吕塔尔克的《夫妻戒律》和《爱情对话》、以及伊耶洛克勒的婚姻论著,在塞涅卡和埃庇克泰德的著述和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文本中也有有关婚姻的论述。
福柯认为,婚姻生活的艺术在这几种重要的文本中已经以一种相对新颖的方式被反思和界定了。第一个新颖之处在于,婚姻生活的艺术在有关家政及其管理、孩子的出生和养育方面愈来愈强调处于这一整体之中的特殊的要素:即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可以把夫妻结合起来的联系,以及夫妻之间的行为方式。福柯认为,这种关系远比家庭主人的其他生活要求重要得多,这是首要的和基本的要素,一切其他要素都是以它为中心的,并从它之中派生出来和获得力量。福柯认为,婚姻中的行为艺术很少是通过一种治理的技术来自我界定,而更多的是通过一种个人关系的风格学来表现。
福柯认为,第二个新颖之处是,已婚男子的行为节制原则在于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对于其他人的控制。这一新颖之处在于,自我对自我的主宰愈来愈多地表现在实践对他人的义务、特别是对配偶的尊重之中。自我关注的强化是与对他人的强调相辅相成的,新的阐述忠诚问题的方式见证了这些变化。福柯最后认为,最重要之处在于,这种以关系和对称性为形式的婚姻艺术给予了夫妻之间的性关系问题以一种相对重要的地位。这些问题总是被人以审慎的和隐喻的方式来处理,福柯指出,在诸如普吕塔尔克等作者那里,很容易发现他们优先考虑夫妻规定如何在性快感关系中行事,人们对生育的兴趣是与有关爱情、情感、心意相通和相互共情的价值尺度联结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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