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问题乃政治的而非哲学的或形而上学的,因而不必依赖有关自我之本性的各种有争议的主张。
在罗尔斯看来,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不是康德道德哲学在政治学中的具体应用,而是对人们所熟悉的事实的一种实际反应,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对善的看法分歧尤甚,由于人们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不可能趋于一致,正义原则在面对人们的各种争论时必然保持中立。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其观点所作的修正是,将政治自由主义与作为完备性道德学说之一部分的自由主义区分开来。完备自由主义以某些道德理性的名义,诸如以自律、个体性或自立的名义,来认肯自由主义政治安排。康德和密尔的自由主义见解被当作完备道德学说之自由主义的范例。
诚如罗尔斯所承认的那样,《正义论》中所提出的自由主义见解,也是一种完备自由主义的实例,一个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有序社会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所有公民都在罗尔斯称之为的一种完备性哲学学说的基础上,只有认可这一观念,罗尔斯理解的正义社会才有可能成立。
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通过将其理论修改成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罗尔斯修正了《正义论》的说法。与完备自由主义不同,政治自由主义拒绝对因各种完备性学说所引起的种种道德争议和宗教争议、包括有关自我概念的争议,采取任何片面的立场。罗尔斯说,“即使权衡一切,究竟哪些道德判断为真?也不是一个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为了在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保持中立,政治自由主义不会具体谈论使这些学说产生分歧的那些道德论题。”
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如果难以确保人们对任何完备性观念达成一致,那么,期待人们基于相同的理由,比如说基于同样一种认为自我优先于其目的理由来支持自由制度,就是不合乎理性的。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希望作为一种不现实的希望予以舍弃,它与那种把正义建立在各种不同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的信奉者都可以接受的原则之基础上的目的相左。
罗尔斯强调,政治自由主义不为正义原则寻求一种哲学基础,相反,它只寻求一种“重叠共识”的支持。这意味着,人们可以说服不同的人认可自由主义的政治安排,诸如平等的基本自由因为种种不同的原因,而反映他们所信奉的各种各样的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罗尔斯认为,由于政治自由主义并不取决于这些道德或宗教观念中的任何一种对它的证明,所以,它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政治观点,政治自由主义将宽容的原则应用于哲学自身,而不是受制于哲学或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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