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尔斯看来,正义之环境就是保证正义美德的条件。这些条件出现在人类社会中,使人类的合作成为可能和必要的。社会被看作一项互利合作的冒险事业,它意味着,社会既具有典型的冲突特征,也是一种利益认同的标志。在这种利益认同中,所有人都能从互利合作中获益。而在社会的冲突中,如果人们的利益与目的发生分歧,他们就会对其合作结果如何分配的问题产生歧见,这就需要一些原则来作出具体明确的安排,以便解决这类问题,而这正是正义所要扮演的角色。罗尔斯认为,使这些裁决性安排成为必要的背景条件即是正义的环境。
罗尔斯对正义环境的解释受到休谟经验主义传统的影响,罗尔斯解释说,正义的环境有两种:客观的与主观的。正义的客观环境包括诸如资源的适度稀缺之类的事实,而主观环境则有关合作主体,最重要的是要考虑这样一种事实,即每个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的,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生活计划或善观念,而且每个人都认为这是值得他追求的。罗尔斯在强调这一点时假定至少在原初状态中,各方彼此之间是无利益关涉的,他们只关心如何增进自己的善观念,而不关心别人如何,而且,实现他们自身的目的并不意味着他们彼此都受一些更为优先的道德联系的束缚。
于是罗尔斯这样概括正义的环境:概而言之,人们可以说,只要互无利益关涉的个人对适度稀缺条件下的社会利益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就可以形成正义的环境。除非存在这些环境因素,否则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美德的机会,正如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表现身体勇敢的机会一样。正义之环境就是促使正义美德产生的条件。一旦缺乏这些条件,正义美德将失效;如果没有这种事态,正义的美德甚至不可能为人们欲求。但是,正义的环境正是人类社会的特征。由此,正义的美德就成为人们所欲求的。
在罗尔斯看来,导致正义美德的条件是一些经验条件。对此,罗尔斯非常明确而且视之为当然。罗尔斯认为,“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舍此没有其他任何办法。重要的是其主要原理必须“真实且充分普遍”。
说明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基本原则依赖于人类社会的自然事实。这一依赖明确地显示在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中,罗尔斯认为各方的决定是借助普遍的知识作出的,而且,原初状态的各种因素也预先假定了许多有关人类生活环境的事情,如果这些假设是真实的和充分普遍的,那么一切便井然有序,若没有它们,整个理论体系就会毫无意义,空洞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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