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推导正义原则的方法,该正义原则是偶然的,因此也无关道德、社会与自然的影响,罗尔斯认为,这正是康德所希望的,如果从中抽象出来,并不一定能依靠于一个本体王国或完全超越经验的超验主体观念。
罗尔斯的解决办法是,将对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描述限制在那些所有人类共享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存在者的特征之内,粗略地说,即每个人都是作为选择自己目的的主体,并把某些首要的善作为他们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无论他们的目的是什么。这些特征被假定为是所有人类本身所共有的,因而在此意义上也不是偶然的。
因此,罗尔斯指出,假定人类本性是既定的,对首要善的需求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一个部分,这样一来,对首要善的偏好就只是从关于人类生活的合理性与条件的最一般假设中推导出来的。在正义原则中,不管我们的特殊目的如何,都能适用于我们需要的意义,按照正义原则行动也就是按照绝对命令行动。罗尔斯认为,这恰恰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正义原则的推导不以任何偶然因素为前提。
罗尔斯承认,尽管原初状态的概念受康德的影响很大,但在许多方面并不同于康德的观点。其中可以肯定的一个方面是,罗尔斯为求得正义原则而依赖于某种普遍化的人类偏好或欲望。对于康德来说,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普遍化的偏好和欲望之上,即使是广泛存在于人类之中,也仅仅是用一种更为宽泛的他律代替一种较为狭隘的他律而已。而罗尔斯更为严格的正义原则并不可能逃脱偶然性,它既可应用于人的本性的构成,也可应用于特定人类的构成。甚至连“善的弱理论”也会太强而无法满足康德的自律观念。
对于罗尔斯来说,这种更为全面的偶然性就不是一个问题。他所关心的是发展出一种在人们之间能够达到公平的正义理论,而且也因此只需要排除那些使人们彼此区别开来的偶然性就行了。对罗尔斯来说,人类本身所固有的偶然属性非但不是一个问题,而且是其道德理论的基本组成成分。必须允许道德哲学随心所欲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而正义环境的事实正是这些普遍事实中的一种。
尽管康德的观点不承认这些事实,但罗尔斯的理论却仰赖它们,这些事实保证了罗尔斯的理论所演绎出来的正义原则可以应用于一个真实世界中的人类,而不是应用于超越世界的幽灵般的或先验的存在者。
罗尔斯说,在正义环境中,各方和其他人同处于一个世界中,同样面临着适度匮乏和相互冲突之要求的限制。人类自由要按照依自然限制而选择的原则来加以调节。这样一来,作为社会公平的正义理论就是一种人类正义理论,它的前提包括有关人们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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