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胡塞尔的现象学的主体性原则中,一个原本被时间化的主体性就是最初的时间化,即主体时间化的根源。在这个意义上,主体能够保证不同时代(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某种共同存在,以及它们相互过渡到彼此,同时,主体本身又具有一个不断消失的存在,一个与缺席交织在一起的存在,被其内部流动性割裂和分裂,暴露在遗忘、损失和死亡中。
事实上,这些问题在奥古斯丁的理论中已经出现,而由胡塞尔在时间现象学的框架内再次提出,胡塞尔以一种结构化的方式提出。在胡塞尔1905年的《内部时间意识现象学讲义》中,胡塞尔认为,从意识的内在时间发生开始,客观时间的构成真正超越了意识。
在1905年的《内部时间意识现象学讲义》中,时间的现象学还原还没有达到严格的先验地位,这不是对有意内在性的还原,而只是对真正的内在性的简化,也就是说对纯粹的感觉数据和赋予它们生命的忧虑行为的内化。
胡塞尔对时间的现象学阐释发展了三种类型的现象:
①在客观时间中占据位置的超越对象(Zeitstelle)。
②这些物体的外观模式,或者它们内在的给定模式,被称为时间意识的阶段,它们以流动的形式不断变化。比如说,通过特定的有意修改,声音的保留不会停止变化,这种保留使最初的印象保持其自我身份,同时经历了一种以时间距离为特征的修改。胡塞尔认为,这里的保留不是一种添加到印象中的补充行为,而是一种纯粹的修饰,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是每一个理解行为的前提。通过保留声音的先前相位和新相位的兴起,保留被深化,这就是说,它使自己成为一种新的保留,在这种连续性中,每个相位反过来都是一个连续体。
③胡塞尔认为,这种流动和这种相位的连续性,也就是根据物体的外观模式来描述物体。通过一种称为视域的新型意向性,在绝对的、构成时间的意识流中构成。这种绝对流构成了事物的客观时间及其出现阶段的连续层次。
由此可见,胡塞尔并不把时间理解为一系列的当下,而是理解为一种独特的流动,时间的流动现象学特征是不可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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