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规则正确,即为规则所捕获,并对规则深信不疑,从而形成以规则为依据的行动逻辑。越是坚持规则正确的个体,越容易以规则自限,同时,也越容易以规则去捆绑他者。
第一个层面,是个体本身是规则规训下的产物,因此,对规则这种人为建构缺乏必要的洞悉能力,以及起码的警觉。也就是说,以规则为套者,不过是被长期规训后,进入到了一种对规则的习以为常和无知无觉之中,只要在规则的范围内,才会觉得一切正常,一切可控,即才有可能的确定性生成。第二个层面,是以规则为套者,往往会以自身对规则的强大的依附性和盲目性,去捆绑他者。即他们极容易就成为了卫道士,成为了某种先知,某种所谓的“老人言”。也就是说,越是深陷规则的个体,越因规则取得的某种普遍性、通行性,而越感自身的先行人、智者的角色位置,于是,就往往越容易以此去敦促,甚至是教育他者,尤其是比他弱的他者。从这两个层面,可以看到,为规则为套的个体,本质是规则的产物,因此,无法超越规则建构者所设定的认知范畴。而所谓以价值正确解套,不过是把规则所实际产生的价值效用,作为一种解答思路,一种反观策略,来对规则所表征的价值效用,进行可能的验证。说到底,规则的生成,即为某种路径的闭环。只是,这种闭环的程度和质量水平,取决于规则建构者的认知和偏好。认知越低,路径闭环的程度和质量水平往往就越低。这与论证水平直接挂钩。而偏好表征越多的规则,路径闭环可能不错,但这种闭环总是会在实际运行中,进入到解释的无限变量环节之中。解释变量越多,那么,规则所能容纳的偏好可能就会越多。因此,越是表征繁复的路径,不管其路径的初衷是什么,都很难避免其中解释变量过大的问题。而以规则正确为套的个体,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接收到了规则所表征的承诺,而没有进入到规则路径的运行操作层面。因此,这类个体,往往是以规则正确,在坚守某种内心的确定性。即,只有进入到规则所设定的路径之中,才可能获得承诺兑现。否则,就只能进入到不确定性之中,成为没有参照系的个体。也就是说,规则正确者,事实上是把规则路径内化为了某种行动参照系。只有基于这个参照系,才可能获得可能确定性,也可以说是安全感,归属感。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父母认为孩子就应该准时上学。因为,准时上学是一种学校规则,不准时,可能就会挨骂,或者,就会不利于学习等等。于是,很多时候,就会不顾孩子是否已经吃饱早饭,是否有情绪问题等等,都会以决绝的方式,让孩子赶去上学。其实,孩子的身体和心情没有处理好,是无法学习的。但是,父母为什么要这样呢?那就是准时上学的规则,成为了一种确定性的参照系。这种确定性,包括不会挨骂,可以跟上学习,可以提高成绩等等。而一旦背离这套规则,很多父母就无法构建自己的和符合孩子情况的另一套参照系了。于是,价值正确的底层逻辑,是引进了对既成路径的多视角解释。凡是陷入到以规则正确为套的个体,往往会呈现出偏激、极端、脆弱、价值谱系单一的特征。形成这些特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行动参照系的单一,或者说,这种参照系几乎是外求的,是个体以一种深度依附的姿态为代价而达成的。也就是说,一旦个体没有进入到深度依附的姿态,那么,这种参照系就可能呈现出一种主动割裂的强势面孔。这种外在参照系所采取的强势割裂姿态,对于依附于其的个体而言,那就是天崩地裂了,是天塌了。于是,就不得不陷入到焦灼、迷惘、恐惧、不安、手足无措之中。而价值正确,不过是一种验证路径,一种论证视角,因此,是以可能的站在局外的姿态,去审视规则路径的。只是,这种审视,是以实际的价值效用为切入口的。即,规则路径的各个节点上,不同的节点是怎样设计的,目的是什么,而实际产生的价值效用又是什么?实际产生的价值效用,与设计的承诺效用,其相匹配的路径节点越多,那么,此种规则路径的个体正确度就越高。而这种路径验证和论证,往往需要一种独立的人格来作为支撑。于是,这种价值正确解释路径的质量程度,就不得不取决于个体的独立性建构。因此,但凡能进入多视角解释的个体,一定有深入局中,探察规则建构逻辑的勇气,更有跳出局外,以无可得、无谓得的放下姿态,有距离地审视建构逻辑。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在舍弃部分因依附而变得可得、易得的参照系捆绑之后,还路径为路径本身,还自身为自身本身,于是,无所谓主客体,也无所谓“套”与“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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