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说,是上山有道,才能为下山留一条路。
上山之谓道,是因其为介入因果之法;而下山之谓法,则因其为归还因果之道。因此,上山之道,实为以术入道;而下山之法,则为循道而法。搞不清为什么上山,上山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不知为何上山,可为裹挟;不知山上为何,即为心盲;不懂如何上山,多为盲从。说到底,摸不清上山之道,终为洪流中之泥沙,或为裹挟,或成阻淤之帮凶。就像推石头上山的西西弗斯,永远到不了山顶,不是因为西西弗斯不够坚持,有耐力,而是石头的份量和西西弗斯的耐力,以及山的高度、坡度,都是被作为惩罚者的众神所设计好的。如果能轻易推上山,或者最终是能被推上山的,那么,惩罚就不存在了。如果,推石头上山的惩罚是可以被突破的,那么,这种惩罚将不再具有威慑力。于是,要想继续作为一种循环式的惩罚而存在,就必须修改促成循环的要件,比如山的高度、坡度,甚至是追加上山之路上各种可能的阻碍等等。因此,所谓上山之道,即了然上山之法则。有些山可以上,有些山不能上,这些山上不去,那些山得这样上。只有窥破屏障,才能不陷入循环,或者突破循环。而这便是下山之法了。绝大多数人,其实是不知缘何上山的,或者说是,无法知道山之为何的。于他们而言,山,不过是一种被包装为目标和理想的心相。这种心相,最终都将归入到一种建构,或提出建议,或给出一种解决逻辑,或搭建某种比较场景,甚至是抛出某种暗示等等。但是,这些建构,只要进入到某种群体共识,那么,建构就成为了日常。日常,即正常。于是,一切可能的牵强、扭曲、逻辑坏死,甚至是显而易见的规训教条,就都能赫然成为一种个体行动和价值判断的参照系。不得不承认,个体都是活在外在参照系里的。只有通过参照系,大部分个体才能确证自身的存在,以及获得行动的逻辑。而外在呈现出来的规则系统,便是最为强大的参照系。在这个强大的参照系里,个体的分层,是基于对此参照系的认知程度来达成的。第一层是俯视规则系统;第二层是介入规则系统;第三层是仰视规则系统。因此,活在外在参照系里的个体,大概只有第一层的个体,才能看到山的原貌。其它个体能看到的,永远只是被各种修饰包装过的山之“相形”。于是,什么样的山,就吸引什么样的个体,一路络绎不绝,风尘仆仆,最后发现,这个山,似乎永远爬不到头。而爬不到头的山,就是所谓的对西西弗斯的惩罚。一切牢固的建构,一半源于有限度的奖赏,一半源于永远悬着的惩罚。其一、看清所走之道,是为何道。不同的道,有不同的高度、坡度,以及路障,或者说,越好走的道,往往也是局外之道。所谓局外之道,即无伤大雅,无关利害之道。也就是说,好走的道,总是具有普适性,是给绝大多数个体设置的,是为了迎合普通认知者的。而越是人多的道,越拥挤,越喧闹,越容易进入某种所谓的“羊群效应”,于是,对于此道中人,所要做的就是建构某种易于模仿的利害路径。只要这样的路径达成,那么,此道中人绝大多数会陷入到群体效应的裹挟之中,成为路径的上瘾者。而路径上瘾,往往会形成某种强大的习性,从而陷入到某种不可自拔的循环中。只有循环,才能获得可能的安抚。于是,此道中人,只知上山,不知下山。其二、越是不好走的道,越关利害。利害越大,越需要设置高度、坡度,以及路障。因此,要上这样的山,就必须了然其道之利害。越是大利,必为大争、大害,于是,懂得留利于人,甚至适时退出其局,实则为下山留个出口。因此,越是在大利之道,越要了然肉多了,狼必然就越多了,于是,要能舍得拿肉喂狼,或者是,扔出肉,让狼群去抢,这样才好给自己留出过路的空隙。越是深入局中之道,越不能只知上山,或为意气风发,或为锋芒毕露,或为踌躇满志,或为刚愎自用,自己以为的,总是会与环伺者的观感大相径庭。因此,所谓藏,不过是把能臣的锋芒收敛,把能人的野心摁下,于是,给肉,或者扔肉,就只是策略问题,是某种法的要素而已。只有真正懂得上山之道者,才能俯视规则,才能构建起源于自身的参照系。这种参照系,不仅能介入规则系统,更能因心中的破相,而得退出因果的法门。如果说介入参照系是寻上山之道,那么,留退出法门,则为下山之法。而一切退出法门,不过是了解群狼的习性。一切习性,皆根植于所涉场景的利害结构,以及与之呼应的规则系统。于是,能上山者,便是阅尽其中沧桑者,在越拥挤强悍的地方,就越要退,越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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