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能源法》。该法历经二十年起草,终于有望在2025年1月1日生效,实属不易(有关立法过程的回顾参见陈兴华:《能源法二十年立法起伏》)。
《能源法》第六条暗示:我国能源市场,至今尚未形成“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市场体系。
第六条 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公众号:国家能源局全文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能源法》第四十一条则明确区分了对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差异性监管原则,但没有排除或限制《反垄断法》在能源市场任何环节的适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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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在能源行业开展过不少执法行动,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但仍旧涉嫌存在选择性执法,处罚力度孱弱的现实问题(相关讨论参见《14年来,哪些央企曾违反《反垄断法》?(能源篇)》)。
在以往能源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燃气行业是违反《反垄断法》案件最为高发,或者至少是被最多公开调查的领域(相关案件回顾参见《热点 | 重庆燃气2014年曾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10年后再因计费争议被调查,总经理被免职》)。
在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着巨大地方债清偿压力的背景下,未来各地自然垄断行业收费或将普遍上涨,尤其是涨价潜力巨大的能源行业。如何一方面通过让能源行业获得合理的利润,促进其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是摆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面前的新考验,尤其是能源价格上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极易触发舆情的情况下。
如果能源企业主动做到高标合规,会更有利于自身发展,以及适时依法依规适当提高服务价格。相反,怠于合规工作,尤其是反垄断合规,则很可能被作为典型案例,被公之于众,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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