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陆续有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阿里巴巴同意支付4.335亿美元与在美国法院通过集体诉讼索赔的投资者达成和解的新闻,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上发布的《阿里巴巴:同意支付30亿元和解,否认任何指控!》。后者提及:“该诉讼案指控阿里巴巴存在垄断行为,但阿里巴巴否认其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综合以往笔者梳理的与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新闻报道和其他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有以下五个问题仍值得关注:
阿里巴巴是否否认违反《反垄断法》?
阿里巴巴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是否可能存在合规义务履行上的瑕疵?
阿里巴巴是否曾经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或调查后通过学者影响反垄断执法工作
是否有受到阿里巴巴垄断行为损害的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起诉阿里巴巴依法进行索赔?
阿里巴巴是否曾经聘请反垄断执法机构离职人员,是否受其误导,以及是否就此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一、阿里巴巴是否否认违反《反垄断法》?
2024年8月31日,在市监总局宣布督导阿里巴巴完成三年整改后,阿里巴巴官网也曾发布公告表示自己整改了被处罚的“垄断行为”。所以,阿里巴巴所称的“否认存在不当行为”应该并不是指其否认违反中国《反垄断法》。
二、阿里巴巴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是否可能存在合规义务履行上的瑕疵?
根据2019年11月5日中国政府网转发新华社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平台企业 将对“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阿里巴巴应当在当时已经知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
新华社杭州11月5日电(屈凌燕、许曲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日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
座谈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期网络经营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如平台竞争加剧,“二选一”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互联网领域 “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但是,从市监总局2021年4月10日对阿里巴巴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看,阿里巴巴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一直持续到2020年12月反垄断调查启动时。
经查,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公众号:市说新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阿里巴巴向市监总局提出的申辩意见均被市监总局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驳回。
结合投资者对阿里巴巴提起的集体诉讼,不难发现,如果阿里巴巴在2019年11月市监总局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尺度后就停止实施“二选一”行为,尽到相应的合规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便可免于被投资者起诉。
因此,如果通过集体诉讼在美国起诉阿里巴巴的原告,或者美国法院,能够看得懂上述中文报道,或者相关英文报道,应该会对阿里巴巴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是否尽到合规义务和反垄断风险披露义务作出客观的评价。
三、阿里巴巴是否曾经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或调查后通过学者影响反垄断执法工作
曾有香港媒体披露阿里巴巴涉嫌聘请学者影响国内监管机构的情况。因此也不排除这会被美国法院进行考察,如果相关报道属实,或者原告能够作出相关举证的话。
例如,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众号2019年9月28日的报道《中国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发展学术论坛成立》曾披露:阿里研究院、腾讯研究院、百度研究院联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共同发起成立有反垄断执法机构退休官员参加的中国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发展学术论坛。
"2019年9月28日,中国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发展学术论坛(以下简称“论坛”)宣布成立,并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第一次学术论坛。
论坛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专业委员会)联合阿里研究院、腾讯研究院、百度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论坛提供学术支持,发起方和支持方保持开放,欢迎更多的机构加入并为互联网的发展贡献智慧。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彭森、全国政协社会法制委副主任、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中国人民大学刘元春副校长出席成立仪式并致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部分成员、专家学者、业界代表出席论坛并发言。彭森会长、张穹主任与业界代表、专家代表等共同为论坛揭牌。论坛秘书长李青向与会嘉宾介绍了论坛的有关情况。"
那么,究竟阿里研究院、腾讯研究院、百度研究院与原国家发改委价监与反垄断局李青副局长之间存在怎样的合作,从何时开展合作,外界就不得而知了。但是,在《李青:采取渐进式监管方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竞争问题》这篇新京报记者专访稿件中,原国家发改委价监与反垄断局李青副局长,没有披露自己在现实中担任中国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发展学术论坛秘书长的身份(相关讨论参见《对原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人李青“采取渐进式监管方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竞争问题”的6点质疑 》)。
另外,2019年6月7日,杨茜麟曾在市监总局官方主管的杂志《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上发表报道《让子弹飞一会儿?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法律适用思辨》。后者介绍了阿里巴巴代表曾经出席在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举办的有关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的研讨会。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站队等事件屡见报端。5月12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办的“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实务热点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十余家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高院、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代表,腾讯、阿里、京东、美团等互联网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人士就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二选一”问题是否应当规制?怎样理解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鼓励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这些关于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在各方思辨中逐步走向深入。
……
此外,参会专家普遍认为,互联网行业还是应该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既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又要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鼓励创新发展。对确定违法行为应坚决查处,对一些看不清楚和把握不准的行为,不妨
。
而从该报道看,研讨会的结论更倾向于劝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延缓对阿里巴巴、美团等互联网企业“二选一”行为的调查。而这个从缓调查的提法,与《李青:采取渐进式监管方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竞争问题》的主旨基本一致,也和2023年王晓晔老师、黄勇老师、王先林老师反对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观点相近(相关讨论参见《为什么王晓晔老师、王先林老师、黄勇老师都异口同声对欧盟<数字市场法>给予负面评价?中国到底是否应当借鉴欧盟经验?》)。
在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上,一直有“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提法,劝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延缓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例如,2018年12月3日发行的《财新周刊》曾刊载《反垄断三合一》一文:其中采访了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老师,后者就提到了“让子弹飞一会儿”:
黄勇认为"对于互联网新业态,不能因为它发展得大就要治它,要专业地评估其行为和影响,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的过程。近年来出现的网约车等互联网新业态,对于解决城市发展难题起到了很大作用,这种情况下是‘让子弹飞一会儿'还是对于新的商业模式直接及早干预,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上述观点与2019年6月7日,杨茜麟曾在市监总局官方主管的杂志《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上发表的《让子弹飞一会儿?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法律适用思辨》在文末给出的部分结论遥相呼应。而该报道中介绍的会议也恰好是在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举办的。
当然,主张延缓对互联网行业各类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展开调查的学者不在少数,相关讨论参见《汇总:质疑或主张延缓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学者观点》《建议调查:腾讯拒绝开放API接口文件及搭售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取消链接屏蔽虽有改善,但平台经济反垄断不能停》。
此外,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三十一讲邀请(从2020年8月起担任蚂蚁科技集团独立董事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黄益平教授做了题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治理》 。后者主张:“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紧迫性没有美国那么强烈。”
一是与美国相比,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程度似乎要高一些。在美国,四家头部平台长期主导一些行业,或许更应该担心垄断问题。为什么美国平台企业跨行业经营的现象相对少一些?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更为严厉的监管限制、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导致了更高的进入门槛以及“心照不宣的合谋”。但无论如何,目前我国平台经济的跨行业竞争的现象十分普遍,竞争程度较高。相比较而言,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紧迫性没有美国那么强烈。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1/e85122dc97eb4c0d80c098ccd61197c5.shtml
上述观点似乎也是在劝说立法者放缓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且事实上从2022年底至2024年10月26日,国内也没有公开再对其他大型互联网企业,例如蚂蚁科技、腾讯、百度、滴滴、携程、抖音等展开反垄断调查,即便政府采购网公告披露湖南省市监局反垄断局或已启动对滴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也最终没有被市监总局或湖南市监局正式公开确认是否已经对滴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四、是否有受到阿里巴巴垄断行为损害的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起诉阿里巴巴依法进行索赔?
虽然媒体对京东起诉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有很多报道,但始终被国内媒体严重忽略的是:无论阿里巴巴,还是市监总局,都没有披露阿里巴巴在过去三年是否依据《反垄断法》对受到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的中国消费者或者平台内商家进行赔偿。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
“涉及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通知》要求:“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规律、规则和专业意见,准确研判经营者垄断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
截至202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公开对阿里巴巴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或提出公开的检察建议,要求阿里巴巴对受到其违反《反垄断法》行为损害的消费者、平台内商家进行赔偿。
未来,是否还会有国内法院对过去三年里消费者或者入驻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受到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行为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的诉讼进行公开立案、或开庭审理,尚属未知(有关相关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问题的讨论和消费者维权问题参见《新司法解释助力消费者,在反垄断执法案件后继诉讼中索赔维权,扬子江药业、阿里巴巴、美团、知网、公牛集团、华润北京紫竹药业等或成被告》《消费驱动经济转型背景下的反垄断纠纷消费者维权(讲座PPT)》)。
如果已经有消费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起诉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也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例如消费者李震对阿里巴巴及其关联企业蚂蚁科技的诉讼(相关介绍参见《转发:李震诉阿里巴巴、蚂蚁科技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系列案件的时间线)》)。
五、阿里巴巴是否曾经聘请反垄断执法机构离职人员,是否受其误导,以及是否就此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4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侯颗发表了一篇报道《中央国家机关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文中指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把加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在推动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督促总局履行好主体责任,紧盯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强化教育管理。针对总局相关工作人员辞职后进入大型互联网企业等情况,完善竞业禁止、脱密期等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内外串通、利益输送等行为,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市监总局、中纪委都没有披露是否曾经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离职人员进入国内互联网企业任职的情况(但国内媒体曾进行过报道,相关讨论参见《原商务部反垄断官员“下凡”腾讯、阿里、美团为哪般?》《反垄断执法机构反腐工作应警钟长鸣》)。
至于阿里巴巴是否应当向投资者对其是否聘请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离职人员,以及他们对其相关反垄断法合规评估产生了误导,仍需美国法院考察。但如果美国法院对此不知情,很可能也不会考察。
以下是2020年5月网上流传的一则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招聘广告,其中对招聘职务的描述中包括“参与并推动反垄断相关的法制环境建设”,以及“与监管、司法部门和行业专家保持良好沟通,以确保公司与立法、执法、司法端信息的及时与准确的传达”。对此,外界可能产生不同的解读或担忧。但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离职人员似乎是更符合这类职务要求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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