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科技企业仍需强化反垄断监管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倡议:要对所有高科技公司进行更严格监管 防止少数公司垄断市场

2024-10-21 14:39   北京  

2024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发表题为“正视AI带来的挑战”主旨演讲时倡议:“要对所有高科技公司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特别是要防止少数公司垄断市场。”

第三,要对所有高科技公司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特别是要防止少数公司垄断市场。这个问题在中国也是最近几年,尤其是前几年,随着我们在支付领域出现一些情况后,成为了业界和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领域之一。我们也参与过很多研究,发现新的垄断形式,用老的垄断概念其实是套不上的。因为它是建立在人工智能基础上的新垄断,我们需要更新概念,更新方法,限制他们过度控制市场和用户数据,鼓励高科技市场展开竞争。同时,我们要确保高科技的决策是由大众做出的,而不是由少数所谓精英做出的。这样的话,可以保证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变化,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普通大众。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roll/2024-10-19/doc-inctaqxx3931917.shtml

上述表述与2020年至2021年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观点一致。

例如,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在《金融科技领域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中已经明确强调:

“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郭武平,公众号:反垄断实务评论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金融科技领域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再比如,2021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德“金融科技与全球支付领域全景—探索新疆域”视频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提到:

……中国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包括支付机构渗透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保险、小额信贷、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赢者通吃”的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等。 

在此背景下,中国监管当局也在努力平衡好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是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同时要求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二是强化反垄断,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三是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易纲行长对金融科技反垄断的要求于法有据,大型互联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但是,外界目前仍无法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到底是否曾经在2020年向市监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提出对蚂蚁科技支付宝、腾讯微信支付启动反垄断调查的建议,以及如果曾经提出过,市监总局为什么至今没有公开立案调查。

不过,如果“建立在人工智能基础上的新垄断”确实存在,那么可以推断,过去几年的金融监管措施并不能够充分防范或遏制这样的现象产生。而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看来,改变上述现状的直接手段是“限制他们过度控制市场和用户数据”。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仅仅依靠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此,仍旧需要通过反垄断执法来实现,包括:


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长期没有公开反垄断调查结果,最终酿成其疏于网络安全合规,被中央网信办查处。这已经能够说明市场集中度过高会加剧网络安全隐患(相关讨论参见《网络安全监管常态化,但对滴滴的反垄断审查的进度条仍停在2018年11月》,但即便如此,仍旧无法根本上改善滴滴的合规现状,尤其是在为不合规的司机、车辆派单上,相关讨论参见《湖南市监局对滴滴的反垄断调查半年无果,媒体再度关注网约车司机营收降低、订单转包问题》)。

各路退休反垄断执法机构官员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和知名学者的共同影响下,蚂蚁科技支付宝、腾讯财付通及微信支付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双寡头格局,迟迟没有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及时促成各自生态的开放(相关讨论参见《汇总:部分有关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在移动支付领域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文章》)。这样的态势客观上不利于分散风险。

虽然目前监管机构及学术界、新闻媒体都还没有公开披露交通数据、金融数据过度集中在少数企业,会给相关企业在垂直类AI研发上带来怎样的竞争优势,但如何及早防范可能的风险,明确相关责任分担,对监管者和掌握这些数据的超大型平台企业而言都是应当及早纳入日程的事。

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网络数据的,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见,即便在已经实施但未经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案件中,网络数据接收方也应当承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例如收购优步中国的滴滴、涉嫌被蚂蚁科技拥有共同控制权或单一控制权的天弘基金,以及被无条件批准收购搜狗的腾讯

但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对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提出了极为原则性的要求,即:“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而通过数据获取、算法设计、人工智能服务加剧市场竞争扭曲的行为,最终仍需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规制。

连退7步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则根本没有涉及人工智能的问题,已经不适应当下的反垄断执法与合规需求。因此,最终仍需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以行政处罚为后盾的反垄断执法,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来敦促超大型平台企业在金融科技领域作出整改,消除行业监管者和公众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超大型金融科技企业“建立在人工智能基础上的新垄断”的担忧。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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