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监局协助本地企业化解反垄断纠纷,但不应因此而代替反垄断执法处罚,纵容涉嫌违法行为在其他省份延续

2024-12-14 22:34   北京  
2024年12月11日,浙江在线记者全琳珉,通讯员市闻发表文章《依法维护公平竞争 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浙江持续深化省域公平竞争改革》。其中报道了浙江市监局反垄断处协助本省企浙江康高莱医药有限公司化解一起民事垄断诉讼纠纷的情况。

2022年,康高莱与外省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书》……合作没几个月,对方就以康高莱未按规定零售价格和销售渠道出售药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对方是药品的全国准独家代理商。”倪建锋说,“规定的价格比较高,产品很难卖出去。”想要打开市场,只能适当降低产品销售价格……“……该合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2023年5月,倪建锋拨通了当地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没过几天,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处就主动联系了他,并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外省进行协调。在他们的帮助下,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协调,诉讼撤销、资金解冻,康高莱活了下来。

https://zjnews.zjol.com.cn/zjnews/202412/t20241211_30701292.shtml
从上述报道看,该外省医药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实施了限制康高莱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此类做法与浙江市监局2021年查处的公牛集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市监总局2021年查处的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2023年北京市监局查处的华润医药下属公司北京紫竹限制口服紧急避孕药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具有同样的属性,只不过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上游企业并非制药企业,而是其全国总经销商,类似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查处的vivo手机江苏总代理违反《反垄断法》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
无疑,应当高度肯定浙江省市监局反垄断处及时回应本省企业举报案源线索,通过跨省域调查核实和协调工作,及时帮助本省企业化解诉讼引发的账户冻结,导致其出现经营危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涉案外省医药公司客观上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而且很可能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对医药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不断公开各类典型案例的背景下,该医药公司仍旧铤而走险,明目张胆地通过诉讼手段胁迫下游经销商就范,无疑是应当被立案调查,并公开处罚,以儆效尤的。
然而,上述医药公司虽然已经在2023年浙江市监局反垄断处的协调下对撤回对浙江康高莱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但是截至2024年12月11日前述报道发表时,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并未被公开查处。可见相关案件调查效率较低,或者调查阻力较大。
应当注意的是:浙江市监局反垄断处在该案的协调工作本省,不应代替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企业的立案与查处,更不应纵容此类涉嫌违法行为在其他省份延续。
因此,市监总局应当及时公开立案调查进展,以便受到同类限制竞争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尤其是作为涉案药品间接购买者的终端消费者,及时收集证据,依据现行《反垄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争取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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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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