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风电企业先后发起“反内卷”自律倡议,如何申请被《反垄断法》豁免禁止是关键

2024-10-18 12:33   北京  

2024年10月14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披露,16家光伏企业在上海举行会议,就“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达成共识

近段时间以来,光伏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滑,整个行业陷入了非理性竞争的恶性循环中。为落实202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维护光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于2024年10月14日在上海举行防止行业“内卷式”恶性竞争专题座谈会。各位企业家及代表就“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并达成共识。

公众号: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光伏行业就“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达成共识

据媒体报道,此次会议重点聚焦防止价格恶性竞争和出清过剩产能。

从第一财经记者早间获悉的《关于召开防止行业内卷式恶性竞争座谈会的通知》邀请函文件来看,骨干光伏企业将共同研讨有序化解供需失衡、出清过剩产能等相关措施。具体议程共三项,

第一,商讨关于“反内卷式竞争、反低于成本倾销”等内容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有序化解供需失衡、出清过剩产能等相关措施;

第三,对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其他建议。

https://www.yicai.com/news/102311929.html

这与2024年8月29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指导下,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光伏电站建设招投标价格机制座谈会”更多关注相关招投标机制盲目追求低价的问题又有所区别。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客观上更容易诱发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低价中标的另一后果是,行业陷入低质量、同质化产能的价格战中。“创新企业受损害,再创新投入困难,导致行业高质量发展难度大、深度研究不足。”钟宝申建议,国家出台光伏产品招投标管理办法,使用“合理均价基准差径靶心法”,即在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取平均值作为基准价。针对不良商家利用规则漏洞,低价中标后在供货阶段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钟宝申认为,对于投运项目进行持续后评估,由项目生产运营单位通过设备运营数据对设备进行二次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新项目设备选型的重要参考,也应纳入新的招标机制中对既有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陆如意,公众号:第一财经“价格踩踏”频现!行业协会建议优化光伏电站建设招投标机制

无独有偶,2024年10月16日,中国电力报等媒体报道12家风电企业签订公约,重点解决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10月16日,在2024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CWP 2024)开幕式上,12家风电公司签署了《中国风电行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并成立公约执行管理委员会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自律公约》明确,将重点解决低价恶性竞争、对竞争对手的恶意诋毁、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等问题。公约通过制定有效的程序和细则,成立公约执行管理委员会和纪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制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罚则,依现行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竞争中的各类行为,重点解决低价恶性竞争、对竞争对手的恶意诋毁、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等问题。

公众号:中国电力报12家风电企业签订公约,重点解决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从上述报道不难看出,无论是光伏行业,还是风电行业,严重的低价竞争背后都存在着供需失衡问题,并可能诱发商誉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反垄断法》已经生效16年多,各行业都已经意识到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限定最低价格是违反《反垄断法》,并可能导致协会和会员单位都被处罚的。而且伴随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相关处罚力度大幅增强,并会追究经营者管理人员个人的责任。因此,从媒体对光伏行业、风电行业的前述自律会议的报道来看,这两个行业的主要企业应该还是对《反垄断法》有所顾忌的。这也说明市监总局相关宣贯工作,尤其是《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的宣贯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也对垄断协议豁免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不予禁止。 

行业协会可以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为本行业的经营者提供指导,并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

公众号:市说新语《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全文来了!(附一图读懂)

因此,无论是光伏行业,还是风电行业,最终推出的自律公约或类似的行业自律性文件,应当送交市监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就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征求意见,或者直接向其申请豁免禁止。

可以确定的是,这类自律公约不应以严重限制竞争为目的,因而不能直接对价格进行硬性干预。而基于各类合理价格测算方法划定的价格区间也更多只能作为对交易双方的参考,以及提请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关注及核查相关交易是否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问题的参考因素。而且相关行业自律措施均是基于当下的市场环境分析做出的,因此也必然需要设定一个执行的期限,并定期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终,加快促进行业整合,提高市场集中度,引导光伏、风电企业消减过剩产能,或者通过在海外设立合营企业,携手将国内相对过剩产能,转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其他新能源发展潜力大的国家,才是更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正途。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企业之所以有底气开展超低价竞争,赔本赚吆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便利等方面的大力支持。这背后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长期落实不到位,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刚性约束有关。因此,也不排除未来市监总局会依职权,或者根据举报,重点排查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从源头找原因,消除相关行业恶性竞争的另一主要根源,管住“有形的手”。这会让一些市场主体失去地方政府的靠山,更有动力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整合。

另外,除了制造业,不排除未来或当下还有一些服务行业也在组织起草“反内卷”的自律公约。例如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在2024年9月12日也发布了湖北关于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因此,市监总局急需对各行业协会组织起草和开展行业自律行为作出指导,而不能停留在仅在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作出原则性说明的程度,从而更好地落实2024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的倡议。

会议指出,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大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有力有效支持发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4/0730/c1024-40288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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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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