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公开立案调查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处罚上限或为28.925亿美元

2024-12-09 20:50   北京  
2024年12月9日,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宣布《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根据该公告指出:

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公众号:市说新语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包括五项公开的义务,以及被设为“保密信息”的第六项、第七项义务。

(一)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得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

(二)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

(三)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

(四)继续保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

(五)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

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号:竞争法与商业战略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所以,目前外界还无法判断英伟达到底涉嫌违反的是上述五项公开的义务,还是另外两项没有公开的义务。
此前,商务部曾作出三份有关经营者违反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处罚决定,分别涉及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和西部数据,后者被处罚了两次。
  •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1号),罚款15万人民币
  •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4]787号),罚款30万人民币
  •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4]786号),罚款30万人民币

但是,2022年8月1日生效的修正后的《反垄断法》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上限,并引入了惩罚性处罚条款。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https://www.ssf.gov.cn/portal/rootfiles/2022/06/29/1658143898903189-1658143898912253.pdf
但是,《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说明处上一年度销售额是经营者全球销售额,还是仅限于中国境内的销售额。而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则是按照高通在中国境内市场的销售额计算的罚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1502/t20150210_955999.html
如果参考上述对高通公司的处罚决定,那么对英伟达的处罚也应该是按照其在中国市场销售额来计算。
根据公开报道,英伟达2023财年在中国(含香港)收入57.85亿美元。那么,按照上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1%的下限处罚,罚款应该至少为0.5785亿美元,按照10%的上限处罚,则应为5.785亿美元。但是,如果英伟达最终被认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那么则可能被处罚5.785亿美元的5倍,也就是28.92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或超过2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受托人的选人过程都不公开,究竟由谁来担任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监督受托人也不公开,所以外界无法监督其履职情况。而且《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十一条对此类受托人违反监督义务的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这与其不公开的委托收益,很可能极为不相称。加之受托人的雇佣费用由被监督履行限制条件的经营者负担,因此较为容易在信息高度不对称,且其履职情况完全不受社会监督的情况下,有可能对反垄断执法人员进行蒙蔽、误导。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不符合履职要求、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行为阻碍经营者集中案件监督执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义务人更换受托人,并可以对受托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4c34a8aa4e62449ab38233bdbba172a7.html
笔者曾多次呼吁提高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条件批准案件的监督受托人委任和履职工作的透明度,但是没有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响应,相关讨论参见:

笔者期待市监总局在调查完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后,可以全面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对监督受托人的委任与履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社会监督。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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