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点评论:对苹果公司发布居恒老师有关《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的肯定与质疑

2024-11-21 13:55   北京  
2024年11月18日,苹果公司中文官网发布了一份题为《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的研究报告(https://www.apple.com.cn/newsroom/2024/11/new-study-finds-apples-app-store-ecosystem-in-china-doubled-in-size/)。同时在官网发布了该研究报告摘要。
从苹果公司中文官网的介绍来看,该研究报告是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居恒撰写的。笔者通读了这份研究报告以及苹果公司官网转发的摘要后,有以下七点评论,供大家参考。
一、在国内外频频面临反垄断诉讼和反垄断调查的情况下,苹果公司主动公开中国学者撰写的研究报告为自身商业模式进行辩护的方式,展现了苹果公司对中国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的信任
二、研究报告摘要与研究报告中表述不一致的细节,或让外界对该研究报告的中立性产生质疑
三、回避了苹果公司在欧盟、美国市场作出应用商店收费策略调整与相关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回避了为什么苹果公司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市场和欧美市场的问题
四、回避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公司涉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五、该研究报告没有允许居恒老师展现其擅长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
六、夸大了苹果公司的价值贡献,淡化了中国消费者对苹果生态系统的依赖
七、试图通过扭曲苹果应用软件商店抽成、应用者注册年费、广告收益之间的关系,误导读者,掩盖苹果应用商店借助封闭生态排除竞争,攫取垄断利润的事实

一、在国内外频频面临反垄断诉讼和反垄断调查的情况下,苹果公司主动公开中国学者撰写的研究报告为自身商业模式进行辩护的方式,展现了苹果公司对中国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的信任
首先,苹果公司在美国、欧盟、中国内地不断遭遇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调查之际,仍旧能够主动在中文官网上公开一份中国知名经济学者实名撰写的研究报告,为自身商业模式进行辩护,展现了对中国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的信任。
2014年国家发改委在对美国高通公司展开调查时,美国高通公司也曾聘请了时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社科院研究员张昕竹为其撰写涉嫌为高通公司进行辩护的研究报告,但并没有将该研究报告进行在线全文公开。同时,张昕竹与大卫·埃文斯、张艳华联名在《中国物价》2014年第5期发表与该案法律适用相关的文章《反垄断法规制不公平定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时也没有能够说明这篇文章是在美国高通公司聘请下撰写的。相比之下,曾经在美国法院对美国高通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美国苹果公司,则显得要比美国高通公司更为光明磊落一点。
类似的,2020年9月14日,当国内外媒体争相就有关部门建议市监总局对蚂蚁科技支付宝、腾讯微信支付展开反垄断调查的传闻进行报道之际,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任张穹,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执法局局长张汉东和原副局长李青在《财经》杂志发表封面文章慎言网络支付垄断》,但是没有给出论证其观点的关键数据出处(相关批评参见【张穹、张汉东、李青的署名文章《慎言网络支付垄断》援引的核心数据存疑】》。相比之下,美国苹果公司官网发布的前述研究报告至少通过脚注和附录注明了数据来源,会比前述反垄断法专家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退休领导,显得更具专业精神。
二、研究报告摘要与研究报告中表述不一致的细节,或让外界对该研究报告的中立性产生质疑
仅从《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的内容上看,外界无法判断这份研究报告是否完全由居恒老师独立完成的。但由于苹果公司官网发布了这份研究报告,至少可以推定该研究报告是经过苹果公司法务或公关部门审核,并予以认可的。
不过,一个微小的细节足以加剧外界对该研究报告中立性的质疑。
因为这份摘要的行文并不符合中文惯常表述习惯,疑似是通过翻译机器或者非中文母语的人士,从英文版本生硬地翻译成中文的。例如,该研究报告摘要中使用了“【不需】支付 Apple 任何佣金”,而非“无需”或者“不需要”。但是,吊诡的是,该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并未出现“不需”这个非惯常使用的汉字组合,而是在研究报告第2页使用了“无需”这个词语。
由此可见,至少这份研究报告的摘要并非是出自于该研究报告执笔人之手,无论该执笔人是居恒老师本人,还是一个团队,摘要的撰写都必然由第三方介入,才会导致这种显而易见的词语使用不统一的问题出现。
根据一般学术惯例,作者不仅要对论文的正文负责,也须对摘要负责,而且因为摘要的重要性,作者往往会对摘要的行为更加字斟句酌。那么,出现上述情况,只能说明,不仅该研究报告的摘要并非完全出自研究报告作者之手,而且研究报告的作者没有对摘要部分尽到应尽的责任。
既然一篇研究报告的摘要都会由他人捉刀,那么也就无法排除该研究报告正文内容受到署名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士的影响了。
因此,基于上述极其显而易见、且无需专业知识作为前提的文字与逻辑分析,笔者对《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是否为居恒老师独立完成,以及该研究报告的中立性、客观性持怀疑态度。
三、回避了苹果公司在欧盟、美国市场作出应用商店收费策略调整与相关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回避了为什么苹果公司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市场和欧美市场的问题
《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虽然在第七页罗列了苹果公司在美国、韩国、欧盟的不同收费策略,但是回避了为什么苹果公司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市场和欧美市场的问题。
  但是,该研究报告刻意回避了这些不同于中国内地市场服务佣金费率的安排与苹果公司在美国、韩国、欧盟遭遇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调查有关。而此前,国内外媒体对此有着广泛报道。笔者也曾就曾展开多次讨论,如:
欧盟、韩国、美国反垄断法实践更多关注的是苹果操作系统下排除第三方应用商店、第三方支付的生态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而非旨在干预应用商店的抽成比例。而苹果公司之所以调整其在欧盟、美国、韩国市场的佣金抽成,更多是为了应对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第三方支付渠道后,可能引发的价格竞争。
四、回避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公司涉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同样回避了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在李鑫诉苹果公司案中对后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结论,也没有进一步为其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任何申辩,尽管该研究报告的末尾明确说明作者不仅担任了“反垄断与竞争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而且“经常参与中国的竞争政策研究工作”。既然作者具有这样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却不在研究报告中对前述反垄断法实践作出回应,难免让外界产生“大材小用”的质疑。
毕竟仅仅从这份研究报告的分析水平来看,完全不需要聘请一位反垄断专家开展经济学分析,仅仅由苹果公司业务部门,或者投资机构的一般分析人员就可以完成。
五、该研究报告没有允许居恒老师展现其擅长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
据笔者所知,居恒老师作为国内最优秀的竞争经济学分析专家之一,其团队曾协助上海市监局开展对食派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并承担了该案处罚决定中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论证工作。虽然,对该案处罚决定笔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且对其中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涉嫌存在“玻璃纸谬误”提出过公开的质疑,但仍旧对居恒老师及其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勤勉表示钦佩。以往相关讨论参见:

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并未涉及居恒老师擅长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这可能是与该研究报告的内容定位与公关目的有关,限制了居恒老师及其团队发挥的空间。
不过,从这份研究报告中给出的数据不难发现,即便是苹果公司在美国市场将最高比例的佣金抽成从30%降至27%,也仍旧是可以实现盈利的,仍旧是苹果公司可以承受的,毕竟这个降低抽成比例的做法是苹果公司主动作出,而非美国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实施的价格干预。
那么,外界不妨参考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有关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说明推论,来分析下美国苹果公司在应用商品市场领域是否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垄断者地位。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https://www.gov.cn/zwhd/2009-07/07/content_1355288.htm
对照上述说明,套用到苹果公司应用软件商店所处的相关市场和佣金抽成比例,可以通过对比苹果公司在美国市场调整抽成比例前后的数据,初步分析发现:原本苹果公司就可以有利可图地通过在美国市场执行最高27%的抽成比例,但是却显著地、非暂时地将该抽成比例长期维持在30%水平,明显高于27%的10%以上。可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苹果应用商店是超脱市场有效竞争的,其定价使其能够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苹果公司没有在《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中说明美国市场与中国市场在应用软件商店开发与维护上存在明显的成本差异,反而突出强调了中国App开发者对苹果生态在海外市场的贡献。但客观上的现实却是,对于需要顶格支付佣金抽成的中国软件开发者而言,却面临的抽成比例高于美国市场的应用软件开发者,或者韩国、欧盟市场应用软件开发者。对此,这份研究报告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但即便如此,中国应用软件开发者并没有放弃通过苹果公司应用软件商店的分发渠道拓展海外市场。这只能说明苹果公司具有了事实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对这些中国应用软件开发者形成了锁定效应,以至于它们不得不接受前述差别待遇,以及来自苹果公司的剥削。

六、夸大了苹果公司的价值贡献,淡化了中国消费者对苹果生态系统的依赖
《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虽然介绍了苹果生态系统承载的巨大在线交易额,却没有对比安卓系统以及华为自主开发的操作系统分别对中国内地市场在线交易的贡献。这样不全面的描述,容易给读者产生误导,片面地夸大苹果公司的价值贡献。
客观地说,苹果公司确实为中国内地市场智能终端制造产业链和软件开发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应通过上述片面的介绍予以夸大。
而且,事实上,苹果公司的应用软件商店更多是一个平台,其发展更多得益于中国内地软硬件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无数中国应用软件开发者,日以继夜、呕心沥血地智慧创造。只不过,由于中国应用软件开发者要在国内市场、国外市场拓展其分销渠道,绕不开苹果公司的生态,所以其不得不承受苹果公司超脱有效竞争约束的抽成比例,也即人们常说的“苹果税”。

七、试图通过扭曲苹果应用软件商店抽成、应用者注册年费、广告收益之间的关系,误导读者,掩盖苹果应用商店借助封闭生态排除竞争,攫取垄断利润的事实
《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中反复强调并非所有应用软件开发者都需要承担交易佣金抽成,但是只在一处脚注中说明了应用软件开发者需要每年支付应用者注册年费。可见该报告在刻意渲染Apple 生态系统对多数应用软件开发者在线交易不收取抽成,但没有强调它们客观上已经通过支付相关注册年费,负担了应用软件商店审核与维护这些应用软件的成本,而对应用软件开展的抽成本质上,更多是基于苹果公司海量用户形成的网络效应所发挥的渠道作用,而收取的佣金。而这些佣金本身除了作为苹果公司的净利润以外,与苹果公司应用软件开发生态的创新投入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比例关系,则没有在这份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换言之,这些抽成并非是苹果公司实现创新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此外,《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还提到应用软件的广告内收入。苹果公司虽然并不向这部分收入抽成,但是客观上这些收入是应用软件开发者通过联系广告商来获取的,本来就没有苹果公司的直接贡献。而且,在该报告列举苹果公司在美国、欧盟、韩国的抽成比例时,并未同时将引用软件内广告收入折合进去一起计算。因此,将中国市场抽成金额减去应用软件内广告的收入,折算出来的抽成比例,再与欧美市场未计入应用软件内广告收入的抽成比例进行比较,显然是具有误导性的。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苹果公司应用软件商店的确只对比例并不非常高的应用软件收取顶格30%的抽成,但是这些软件的总量并不少,且为苹果公司贡献的净利润也很惊人。但这些数据在该研究报告中没有得以体现。而它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保护。
另外,《Apple 生态系统在中国对于用户与开发者的价值研究》第6页提到:“一些 Android 应用市场会按照 “联合运营” 协 议收取最高可达 50% 的佣金, 并要求 app 集成向应用市场提供用户和 app 数据详情的工具5, i 。 一些应用市场还会向开发者 app 内广告收费, 例如很多游戏开发者采用此种收入模式 。”
上述联合运营模式的确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构成垄断协议,也同样应对依法予以调查。但是,这并不是妨碍、延缓或反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相关讨论参见:

最后,笔者再次呼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对苹果公司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调查。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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