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天津市场监管委员会公开了10月15日对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实施垄断协议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记载,该案系根据群众举报,于2024年5月11日起,由天津市场监管委员会依据《反垄断法》对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立案。该案在半年内结案,调查周期相对较短,效率较高。
根据处罚决定【津市监执垄罚〔2024〕12 号】,天津津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因立案前自首而被免于处罚。
在本委立案前申请宽大,主动向本委报告达成垄断 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被确定为第一顺位,对执法机 构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 执法成本。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停止涉嫌违法行 为,且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主 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 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 罚”的规定,本委对当事人免除全部罚款的行政处罚。
https://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410/t20241024_6760460.html
根据,处罚决定【津市监执垄罚〔2024〕15 号】,天津市蓝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作为第二顺位申请宽大处理的经营者给予50%减轻处罚。
但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申请宽大,主动向本机关报告达 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被确定为第二顺位, 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提高执法效率,节 约执法成本。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停止涉嫌违 法行为,且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 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 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当事人2023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按照百分之五 十的幅度减轻罚款,计4325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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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天津市监委查处的车检机构垄断协议案与之前陕西、山西、广东、贵州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汽车检测行业垄断协议案件一样,都没有能够被没收违法所得,理由是“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但既没有给出无法计算的任何具体理由,也没有责令违法者返还不当得利。
但是,恰恰是在2024年8月公开的湖南湘西自治州车检机构垄断协议案中曾经没收了违法所得,同样,2019年4月,湖北省市监局公开对咸宁机动车检测机构在2018年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罚时,也依法没收了违法所得。相关讨论参见:
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导致违法成本较低,是汽车检测行业过去五年里垄断协议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天津物价局查处天津房产中介操纵佣金案时虽然也没有能够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有责令违法者返还不当得利。而在十年后查处的汽车检测行业垄断协议案中,目前并没有在处罚决定中看到执法者责令违法者向消费者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
不过,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费者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相对减轻,可以根据已经公开的处罚决定来提起索赔诉讼,简化法院对相关违法事实的审理工作。而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合理的市场调查费用、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用等,计入损失赔偿范围”。因此,受到天津汽车检测行业垄断协议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及时联系律师,争取向违法者依法索赔,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在天津执业的律师也可以通过媒体发布广告,通过普法宣传,鼓励和协助相关消费者依法维权,并由被告承担相关维权工作的合理开支(有关该司法解释对消费者维权的积极影响,参见《消费驱动经济转型背景下的反垄断纠纷消费者维权(讲座PPT)》)。
从《天津日报》2024年5月24日(也就是该案根据举报开展调查但尚未立案时)的报道《海河之声 | 有谱没?不到一个月,验车费上涨又回落……》,在天津汽车检测行业,“黄牛”发挥着微妙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团购模式,为车检企业引导客源方面。
5月份后的统一涨价,属于企业间相互沟通后的结果。至于为何出现公示价、打折价、团购价等几种价格,高先生解释说:“公示的价格一般都比较高,超过300元,但大部分站点都没有按照这个执行过,这是为了推销打折价用的。”至于团购价格,就是给“黄牛”的价。“打个比方,比如公示350元,散客去打折价是300元,检测站给‘黄牛’的价格就是200元左右,‘黄牛’加上服务费就变成了团购的260元。”
高先生称,检测站痛恨“黄牛”拉低价格的同时,也不得不依靠“黄牛”拉来客源。……很多检测站会成立另一家公司,作为中介来招揽生意,“用我们行业内的话叫‘御用黄牛’。这样客源不会跑,也不会受到‘背包黄牛’的‘威胁’。公众号:天津日报
海河之声 | 有谱没?不到一个月,验车费上涨又回落……
在上述背景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为车检企业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帮助的各类“黄牛”进行查处,无疑也是个值得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