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严格处罚为后盾,就没有高标合规动力——以山东市监局查处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

2024-11-30 15:55   北京  
2024年11月29日,市监总局公布了山东市监局2024年9月30日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30日14点40分,笔者检索山东省市监局官网时,下面的页面截图显示2024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监局已公开该项处罚决定摘要,但页面浏览数量仅为20次。因此笔者不确定该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是否准确。市监总局官网也没有说明,为什么其会在该案会处罚决定作出60个自然日后才对外全文发布该案处罚决定。
尽管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令人无法理解的延迟,但是仍旧应当客观地肯定,山东省市监局能够在2023年9月正式对该案立案调查,在2024年9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效率虽不算很高,但也明显低于以往其他省份查处的大部分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个案(相关讨论参见《附表格 | 哪些是时建中老师没有谈及,但在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2023年4月,笔者曾发布文章《从日照水务,到威海水务,水务行业的问题与挑战远不止反垄断法合规风险》,梳理了以往水务行业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和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对比上述案件中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没有说明不没收的理由的案件,山东省市监局对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虽然没有公布违法所得的计算细节,无法保障外部对计算细节的有效监督,但是至少能够做到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在依法行政上,比以往其他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反垄断执法案件要具有一定进步性。
但是,具体从行政罚款的比例上看,山东省市监局对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从2018年至2023年9月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只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3%处罚,无疑过低了。类比市监总局对美团2018年至2020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美团2020年销售额3%计算罚款(但未没收违法所得,也未说明理由),那么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时间更长,显然处罚力度应当更大。
而且,早在2022年6月23日,最高法已经在二审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时认定后者违反《反垄断法》。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还公开介绍了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但是,从山东省市监局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来看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持续到了2023年9月。

经查,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滥用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art/2024/art_da13d8e9969c467995270a6f53c39345.html
对于这类明知故犯,已经被曝光,还不收手的违法者,仅仅按上年度销售额3%计算罚款,难免被外界质疑涉嫌“护犊子”。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至今,已然16年有余。但是,依然有不少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公用企业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一些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长期存在选择性执法,另一些地方在反垄断执法中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
不没收违法所得,不按照违法者所属企业集团的全部销售额作为罚款计算基数计算罚款,或者恣意地从轻处罚,不责令违法者返还不当得利,最终不仅会削弱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信力,还会让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愈演愈烈,引发公众更多不满。
2020年4月,山东省市监局曾发布《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但是,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来看,合规指引没有对企业合规发挥应有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归根结蒂就在于以往反垄断执法普遍存在处罚不严格的问题,让违法者心存侥幸。这样的情况恐怕不仅在水务行业存在,而是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
不出意外,伴随自然资源保护意识的上升、节能环保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公用企业运营成本的增长,水、电、燃气、供暖、殡葬服务等费用势必需要向上调整。但是,如果共用企业仍旧存在大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老百姓恐怕不会轻易认同共用企业调涨价格。地方政府也就难免会继续因为补贴公用企业而增加债务。
因此,要改善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有序适当减少对公用企业的补贴,让自然资源的利用可以更加高效,需要在推动价格听证与调整之前,优先做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与合规工作,通过更多严格处罚违法行为,增加企业反垄断合规动力,激励企业通过改善服务和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来争取广大消费者对价格调整的理解和支持。


【延伸阅读】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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